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9/12 09:50:59瀏覽1052|回應0|推薦0 | |
(本圖載自江逸子所繪"地獄變相圖卷") 34 第三十二圖覽 刖足地獄 此獄中鬼叉追著罪魂砍劈,刀刀都對著足部而來。猶記得小時候,每當做錯事時,母親總一手提者我的手,一手揚起竹條鞭打下肢;可是小孩子刁鑽,身手靈活,總能掙脫而去;而母親追趕不及,只能高喊「你再跑,我就打斷你的腿。」如今想來,雖已是陳年往事,但觀照此一刖足地獄,眼前仍不免顯現「看你往那跑」的影像。 春秋時,楚人卞和獲玉,先後獻於厲、武二王,二王以其誑言而刖其雙足;待文王理其璞而得寶玉,遂名為「和氏之璧」;此璧後流於趙國,復有「完璧歸趙」一事;秦統一六國,於此璧篆刻「受命於天,既壽永昌」八字,成為傳國之璽。此之「刖」者,通「剕」字,意為「斷足」;而「剕」字又與「臏」字同義,通指人膝蓋處活動的骨頭,一般稱為「臏骨」,其引申之意,是用刀把臏骨剔去,使之殘廢。所以,刖刑的涵義,即是施加於人腿腳,使之不能行走的一種酷刑,或是殘而不能行,或是斷而不能動。戰國時,孫臏修能於楚,龐涓自魏誘而刖之,最為眾所知悉。 漢初之刖刑斫斷腳趾,於文帝時代以鈇趾與棄市;至南北朝時又恢復刖刑,挑斷腳筋並發配邊地。唐太宗時,廢絞刑為斷趾,再而改為流放三千里。明太祖即位後又恢復刖刑,朱棣發動靖難之變,將文帝刑部尚書暴昭斷以手腳;土木堡事件後,英宗復辟,對兵部尚書于謙等人施以刖足斬首之刑;至此,刖足已成為凌遲的前行,而非單純的刑罰。 此獄處鬼叉執刑面不改色,斧鉞利刃沾滿血漬,但見罪魂驚慌欲逃,總是落個雙足皆斷,或是掩面求饒,或是捧腿哀號。骨碎筋斷,皮肉分離,血流不止,死而復生,是罪魂周而復始的夢靨。這地獄之刑,不僅斷筋,還要殘足;像這樣的業報,通常是「應人話、敗人事」所召感;此種人通常散慢怠惰,敷衍塞責,虛應故事。須知,隨口答人一句,點頭應人一事,都要十分慎重,切不可輕率兒戲。有的人最愛打包票,凡事搶著來,極盡風騷;等到要兌現時,卻是唯唯諾諾、馬馬虎虎,十分只成一分,不僅誤事又害人。此種人一點責任心都沒有,能說不能做,當打入「刖足地獄」,去其雙腳,待至「言行一致」時,方才消其罪業。 此獄處位於黑繩大地獄之一隅,《佛說立世阿毘曇論》卷八〈地獄品第二十三〉云:「於黑繩獄中,有諸罪人斬斫其腳。」然罪魂又因何業生此獄處?於此論中又說:「隨世律制,隨世量決;自作教他,如是重罰。」由此觀之,罪魂生前使人無以立足,故而墮此獄處。 何謂「無以立足」?簡言之即是「拆人臺柱」、「斷人腿足」與「趕盡殺絕」。所謂「拆人臺柱」者,即是心胸狹窄,見不得人好,暗地裡破壞人家的好事,諸如:「穿人小鞋」、「拆散鴛鴦」等。所謂「斷人腿足」者,即是好勝鬥勇,驕縱自大,明目張膽倚勢凌人,諸如:「惡徒逞凶」、「幫派械鬥」等。所謂「趕盡殺絕」者,即是陰狠刻薄,不留餘地,利字當頭威逼加身,諸如:「逼債賣身」、「恐嚇取財」等。凡此殘狠凶暴,後後更甚於前前,皆當墮入刖足地獄受報。 (淨域 2006.06.23) (接續 35 http://blog.udn.com/huagong0501/2278850)
|
|
( 創作|另類創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