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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5 11:53:06瀏覽527|回應0|推薦1 | |
筆者見解如下: 一、防疫人員堅持是走私動物,只是憑空臆測,究係如何走私?人犯為誰?原產地何處全無調查資料,只看它不是活在鹿豢圈內或動物園內即驟認為走私動物成為個人主觀作為似嫌草率過當,官員辯解:是一隻鹿重要,還是台灣畜牧業重要?此說詞洵非無理,問題是未查明走私是否屬實即驟然撲殺則更有欠當。 二、就算確定是走私動物理應依法先行血液檢驗例如病菌培養以判定此鹿隻有無瘟疫並嚴格隔離以致無感染台灣畜牧之虞為重,但不知有關單位有無歷經此一程序?如果法規明訂:「只要是走私動物即格殺勿論」的話罪不在防疫官員而在法規扭曲筆者認為法不容悖當應予尊重,故筆者建議應修訂:應依法先調查判定為走私動物後始得貼上標籤並應查明走私背景資料以建立處理依據,以免防疫人員重於主觀作為或動輒得咎,經判定為走私動物貼上標籤之後仍未可定案仍須繼而進行檢驗瘟疫至有明確瘟疫之事實者即應撲殺,若無瘟疫之虞則收容之則可修法准予拍賣變換現金俾使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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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