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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業讚
2013/11/11 12:59:42瀏覽237|回應0|推薦0

 
一、什麼是青年就業讚計畫?大致內容為何?

(一)本計畫目的係鼓勵未就業青年強化技能、提升就業能力,以促進就業,提供初次尋職或連續失業6個月之年滿18至29歲未就業青年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

(二)本計畫提供職前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未就業青年經完成資格認定之日,即可至全國就業e網及職訓e網「青年就業讚專區」尋找適合課程,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訓練學習計畫,經同意後參訓、缺課未達全期訓練總時數1/10、取得結訓證明並符合相關規定,即可申請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補助期限自資格認定之日起2年內最高補助12萬元。

二、年滿18至29歲之定義?

有關本計畫第3點所指「年滿18至29歲」之本國籍青年,係指自年滿18歲當日起,至年滿30歲當日前一天

三、本計畫之特色為何?與以往職業訓練補助方式有何不同?

(一)擴大青年訓練學習範圍
青年朋友除選擇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各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委辦及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外,本計畫訓練學習範圍另增加了最近三年內曾接受職業訓練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且其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銅牌(含)以上之合法辦訓單位所開辦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之課程,以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自辦或委辦之課程,均納入訓練學習範圍。 

(二)增加青年訓練學習之自主性
符合本計畫規定身分之未就業青年,可依前述訓練學習範圍自主選擇適性之課程,提出個人學習動機、課程特色、對於個人未來就業目標之助益等,與勞委會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共同擬定訓練學習計畫,協助青年瞭解就業市場狀況及未來職業方向,同意後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以強化青年自主訓練學習能力。

(三)結合就業諮詢指引未就業青年進行系統化之訓練學習
勞委會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並與未就業青年共同擬定訓練學習計畫,將未來職業方向與訓練學習目標及課程相互結合,透過系統化(即統整與其欲從事之職業相關訓練學習課程,避免青年僅憑興趣學習及探索)或較為密及化(指參訓課程之延續性)之課程,以強化對青年職涯導引的功能,順利銜接就業。另外,本計畫受理窗口係本會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同時運用就業服務機構現有就業服務資源積極協助青年就業。

四、補助對象為何?如何認定?

(一)本計畫所稱之未就業青年,指年滿18至29歲之本國籍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初次尋職者。
  2.曾參加勞工保險14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已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者。
(二)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14日,或就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對象資格及年齡以未就業青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資格認定之日為基準日。

五、未就業青年應如何參加本計畫?訓練學習課程如何查詢?

(一)未就業青年檢附本計畫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初次尋職者應檢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向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青年專櫃」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資格認定。詳細計畫、表單及訓練學習課程等內容置於全國就業e網首頁「青年就業讚專區」供青年查詢;亦可洽0800-777-888電話客服中心詢問,或就近向職訓局所屬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洽詢。

(二)本會職訓局已蒐集及公告符合訓練學習課程範圍之相關課程資料,並置於職訓e網(http://www.etraining.gov.tw/)首頁「青年就業讚專區」內供民眾查詢。訓練學習課程以職訓e網及全國就業e網公告為限。

六、訓練學習計畫擬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予同意之情形?

(一)未就業青年就業中或經廢止資格認定者。 
(二)未就業青年已報名訓練學習課程並繳費。
(三)訓練課程已開課或結訓日期已逾補助期間。
(四)與就業目標無關聯。

七、未就業青年是否完成訓練學習課程報名,就可錄取參加訓練學習?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本會職訓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經甄試合格者得優先錄訓。但其他辦訓單位及政府機關(構)自辦、委辦之訓練學習錄訓原則,則依該辦訓單位規定辦理。

八、未就業青年報名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但未錄取怎麼辦?

未經錄取之青年,可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訓練學習計畫報名其他相關訓練學習班次,或再次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釐清就業目標及技能需求,提供訓練學習課程資訊,選擇適訓班次,報名參訓。

九、申請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之條件為何?申請程序及申請期限為何?補助核發標準?

(一)申請補助條件: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由未就業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並經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參加訓練學習課程者。
  2.完成訓練學習課程並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明文件,且請假及曠課時數累計未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1/10 者。
  3.自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之翌日起10日內,將參訓情形回覆卡經訓練學習單位蓋章後連同繳費收據影本,以掛號 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延長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補助程序及期限
  申請者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節數之翌日起60日內,得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檢附相關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三)補助訓練學習自付額費用,二年內最高12萬元。二年計算方式,自未就業青年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

十、參訓期間就業,是否可以申領補助?

(一)青年因就業致無法繼續課程,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向辦訓單位辦理退費,並於取得退費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所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
  1.參加訓練未達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二十。
  2.已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未達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3.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青年領取退費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之總額,不得超出其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

十一、二年補助期限屆滿後,能否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二年內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二年屆滿後該認定失其效力,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十二、未就業青年於完成資格認定後,還有哪些必須遵守的規定?

(一)未就業青年經完成資格認定後,應每二個月親自前往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第七點第二項所規定之就業服務。但就業期間、參加訓練期間或服兵役期間,不在此限。惟以上但書事由消失之日起,仍應每二個月親自前往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就業服務。

(二)未就業青年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參加訓練學習或就業(服兵役期間例外)。


(三)未就業青年違反上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廢止其資格認定。

(四)就業服務係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未就業青年就業,應提供推介就業、職涯導引、訓練學習計畫諮詢、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提供選擇職業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十三、被廢止資格認定後,可否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一)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廢止資格認定後,該資格認定及經同意尚未開課之訓練學習計畫,均自廢止之日起失其效力。但未就業青年於廢止資格認定前之訓練學習自付額,符合本計畫第六點申請補助規定及未有本計畫第13點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者,仍應予以補助。

(二)經廢止資格認定後,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十四、未就業青年完成資格認定後,就業期間能否提出訓練學習計畫?

斟酌本計畫實施目的,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後就業者,於就業期間不得提出訓練學習計畫;如再失業,仍在2年補助期限內,於原補助期間及剩餘額度內得再提出訓練學習計畫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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