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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01:53:35瀏覽283|回應0|推薦4 | |
這一兩天又發生有人撿到錢,但是卻強行索求 3 成報酬的新聞。類似的事件在 9 月份有發生,最後當事人沒有再索求 3 成報酬。雖然民法第八百零五條有規定,拾得人要可在 6 個月內請求報酬的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但是從蘋果日報以及今日新聞的新聞資訊得知,該事件的拾得人已在警察局知道招領人的家庭狀況,警察也已協調,但拾得人卻仍強領取 3 成報酬 , 背離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規定的權力行使之界線。 民法第一百四八條明訂如下: 1.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2.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以誠實及信用方法。 該拾得人已經很明確違反「誠信原則」,應該給予譴責 參考資料: 蘋果日報網站新聞: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今日新聞網站:貧婦丟錢被索3成報酬 老翁捐6000元送暖 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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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