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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 21:35:33瀏覽1498|回應4|推薦10 | |
最近有不少法院的裁判,引起社會的爭議。其中有兩件案子,令人對台灣未來的治安、善良風俗和吏治,深感憂慮。這兩件其中一件是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開賭場得易科罰金案,一件是立委江連福涉賄選,被台中地方法案以錄音証據無証據力判無罪。 有關吳健保案,報紙是這麼登的: 「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因賭博案被判刑五個月確定,得易科罰金。不料,當他十日輕裝簡從前往台南地檢署執行時,執行科檢察官張婉寧卻引用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當場將他發監執行,讓吳健保一臉錯愕,成為司法史上罕見案例。 張婉寧指出,雖然吳健保所犯賭博罪,經台南高分院宣告得易科罰金。但是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也規定,如果不執行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她認為,吳健保先後於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農曆年間,在他議員服務處後面鐵皮屋、保安工業區產業道路養鵝場旁農舍、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對面鐵皮屋等處,經營百家樂、麻將及天九牌職業賭場;並於九十三年農曆年期間,聚集當時台南縣議會副議長郭秀珠等人前往賭博,讓郭秀珠在十多天內輸了八千多萬元,足見他所經營賭場輸贏極大獲利甚厚。 如果僅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換算吳健保被判有期徒刑五個月,易科罰金只有區區新台幣十三萬七千七百元,顯然與他經營賭場利潤相差甚鉅,對被告不具任何懲治效果,難收矯正目的。 張婉寧還說,吳健保身為台南縣議會議長,代表人民監督政府,言行舉止對地方政治風氣、社會教化均具有指標性意義,自應以高道德標準視之。 可是,他未能以身作則為社會展示正當典範,反而貪圖暴利經營賭場,甚至與當時副議長郭秀珠對賭,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枉為人民代表首長;加上犯後推諉卸責,毫無悔改之意,如果不執行所宣告之刑,實難以維持法秩序。經簽呈檢察長蔡瑞宗批示核可後,才將他發監執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11/4/x2cx.html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這本來是一件令人喝彩的事件,議長開賭場,如果可以易科罰金,怎麼收懲治之效?副議長郭利珠光在賭場就輸掉八千萬元,法院罰議長十三萬元,還不夠零頭呢?這不是在鼓勵大家開賭場麼?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因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者,不在此限。」像開賭場這種高獲利的行業,如果就這樣易科罰金,以後大家援用這樣的判決,開賭場都不必坐牢了。 向張婉寧檢察官致敬 http://blog.udn.com/grotius6033/1774104 然而台南高分院卻撤銷地檢署的執行命令,理由是:「高分院裁定指出,地檢署將吳健保發監執行,有違正當程序,沒有給予陳述機會,也未將理由與救濟方式告知受刑人;其次,檢方處置有違合理原則,縱使吳身為議長,必須接受更高道德標準,但這點在賭博案二審時即有審酌,不該在執行時再重為審酌,而檢方所謂「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律秩序」的理由過於抽象,也有違平等原則。」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314687.shtml 這樣的法院的裁定,是何等地在敗壞社會風氣和治安!賭場是犯罪的淵數,將會造成多少家庭妻離子散?會造成多少暴力和金錢的不公平分配?進了賭場的人,有多少人會有正常的子女?這些子女有許許多多的人會有不正當的社會價值觀念和負面的行為,甚至造成犯罪。難道社會對完全背離人民期待與生活經驗的法院裁判,完全沒有辦法? 再者,江連福賄選案,所以被法院判無罪,是因為「立委江連褔被控賄選案,台中地院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證人以MP3錄下江連褔「這是要給你到摳人(台語幫忙找人)」的對話,係非法蒐證,不具證據能力,單憑錄影畫面無法證明該五萬元現金究竟是政治獻金或賄款,將江連褔等五人均判無罪。」人民對江連福涉賄選的錄音,是響應法部部檢舉查賄而作的搜証行為,並不是檢察官或法院發動公權力的違法搜索,怎麼算是非法蒐証呢?難道賄選搜証,還要得到候選人的同意?這樣子下去,以後怎麼賄選捜証?以後賄選的選風怎麼遏止?而且有了錄影畫面,又有錄音証據,二者相符合,竟然可以判無罪,不知法官的「經驗法則」,怎麼樣的証據才可以認定,而未來要怎麼賄選搜証? 賄選而選上的立法委員,一定不會是好的立委。你對政府官員的貪腐和違法亂紀,深惡痛絕,你就先要遏止買官的行為。你如果要先遏止買官的行為,就要先對法院這樣的判決表示憤怒。因為法院這樣的判決,其實就是在縱容、甚至鼓勵最高民意機關買官。 民主國家的三權分立,其中行政機關背後有軍隊、警察力量的支持,立法機關背後有人民的民意的支持,只有司法權背後沒有實質的力量,如果有的話,那只就是人民的信任。而要使人民信任司法,那就是每一個判決,法官都要具體具名為它負責。每一個判決,都要足以服人。只有公信力,才能建立司法的權威,只有公信力一點一滴的建立,才能使司法獲得獨立。 在先進國家,任何法院的判決,都可以在網上查得到,不僅查到當事人的姓名,而且查到法官的姓名。這樣法官對他所下的判決,不僅對他的一生信譽負責,而且也對國家、歷史負責。任何重大的司法案子,學校、專家可以輕易得到判決資訊,並且對法官的學識、人品加以評價。就如同政治公共人物要受到歷史評價一樣。 然而我們看到輿論報導上述判決,只報導判決內容,沒有報導法官姓名,而且在司法院的網站上,因為不列當事人姓名,因而對重要的案件,也不容易查判決全文及該法官姓名,這是我們對司法監督的死角,也是我們民主政治運作的死角。 當法官只把司法孤立,當作司法獨立,這樣的法官,其實可能成為全民公敵,這樣的裁判,可能是為禍社會。然而我們卻對這樣的裁判視而不見,對這樣的裁判,不會表示憤怒。我對司法憂慮,也對未來台灣的民主政治憂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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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