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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明出處‧抄襲或自我抄襲釋義:若林市長對其所援用他人發表文章資料已註明出處,即無構成抄襲可能。(下)
2022/07/09 15:13:01瀏覽574|回應0|推薦34

 

 

由於「抄襲」和「自我抄襲」在本質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差異唯「抄襲」的客體(即所「抄襲」的原著)不同而已,亦即:「抄襲」的客體為他人的著作,「自我抄襲」的客體則為作者自己以前曾經發表的內容故關於「抄襲」和「自我抄襲」二者的定義,其最重要之點應在於:「未適當註明出處」、「未註明出處」(謹按:以上二者為「抄襲」態樣)或「(已註明出處,但)註明出處不當」(謹按:為「準抄襲」態樣)!

 

承前所述,代表民進黨參選桃園市長的林智堅,遭爆在中華大學及在臺灣大學的碩士論文涉嫌「抄襲」乙案,無論可能構成「抄襲」或「自我抄襲」,均以林智堅對其所援用他人或自己已發表文章的資料「未適當註明出處」、「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為其主要論據若林智堅對其所援用他人或自己已發表文章的資料「已適當註明出處」、「已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並無不當」,即無構成「抄襲」或「自我抄襲」的可能


 

(作者為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52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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