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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7 20:28:42瀏覽462|回應0|推薦2 | |
引用文章台灣稅制是不公不義: 劫貧濟富!! 20080615
參考 金控十年/金控是啥 母子公司合併申報稅制賺錢還退稅(等於不用繳稅 ...
富邦標地烏龍 財部傾向沒收290萬 【聯合報】 2010.12.27
金控百億元補稅爭議 有解 【經濟日報】 2010.08.30 金控公司百億元費用補稅案有解。財政部同意,金控公司借款給子公司做為改善財務或提高資本適足率之用者,借款利息支出准予列為金控公司費用扣除,不會遭剔除而補稅。... 富邦人壽高價搶標國有地爆烏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初步傾向,只沒收富邦290多萬元保證金。但為求周延,本周將找法務部、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究竟要沒收8300餘萬或290餘萬元保證金才合理、合法。 國產局北區辦事處16日辦理國有地地上權招標,富邦人壽原本要競標底價8億3700多萬元的台北市仁愛路一般住宅,並繳交保證金8370多萬元;結果卻投錯標,意外標到底價2900多萬元的北市杭州南路學生宿舍。 國產局官員表示,日前通知富邦人壽繳交尾款,但富邦聲明棄標,依規定國產局有權沒收底價一成的保證金。富邦主張,國產局只能沒收290多萬元這一筆。 據了解,國產局內部討論究竟要沒收多少保證金,初步認為根據投標須知的規定,保證金的額度是底價的一成;此外,招標公告中,對於每一個標案的保證金也有明確的金額。也就是說,富邦投的標是底價2900多萬元的標案,依規定保證金就是290多萬元,不能因為投標人員搞烏龍,把保證金填成8000多萬元,就沒收這筆錢。 不過,國產局考量外界關注此事,為避免從低沒收保證金被抨擊是「圖利財團」,因此決定從長計議,多聽取外界看法。本周將找法務部、工程會等相關單位開會,再決定如何處理。 【2010/12/26 聯合報】 引用文章小小台北市國稅局 果然 擋不住,拿上百億劫貧濟富的政府!!2010/10/30 ***************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將核定14家金控公司民國92年度所得稅,由於國稅局認為,金控子公司上繳給金控母公司的股利免稅,因此金控公司管理、投資子公司的管理費用與利息支出,均不能認列為費用。由於此核定結果將涉及14家金控,92年至96年等5個年度課稅金額,備受市場矚目。 目前國稅局只有核定金控91年度所得稅,業者已提出復查,從92年起,是多數金控公司創立年度,共有5個年度所得稅都尚未核定,多年來雙方協商均無結果,由於92年的所得稅已快過5年核課期間,所以台北市國稅局、銀行公會、金融總會在元旦過後第一個上班天,本周一(5日)再度協商,可惜又破裂。 台北市國稅局決定的核課原則,金控與其子公司關係,是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投資與被投資的關係」;又依照所得稅法42條規定,轉投資公司的收益免稅,所以費用也不能認列,因此金控子公司上繳母公司的股利免稅,而母公司用於子公司的管理費用與利息支出,也只能歸屬在「免稅所得」項下,國稅局本月底之前就會核定。 台北市國稅局本來有意採「債券前手息」方式,與金控業者協商出一個認列的比例,但是金控業者主張,所有的利息支出和管理費用「全部」要認列為費用,不接受國稅局提出的抵20%至30%。後來,台北市國稅局態度轉為強硬,要全部剔除,金控業者找上金融總會求助。 金融總會提出一個妥協版本,主張民國88年以後的二稅合一後,不能用所得稅法42條看待金控和子公司的關係,應改為可扣抵稅額為基礎的公式,計算分攤費用,認列比例會介於金控業者與國稅局認知之間,希望徵納雙方都能接受,但對此,台北市國稅局不能認同。 此爭議影響金額到底有多少?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金控公司有連結稅制,金控各子公司之間的盈虧可以互抵,大多數的金控公司都不用繳所得稅,影響的是金控「虧損金額」,如果金控可以當成費用,則金控就有一大筆虧損,可以盈虧互抵10年,長期不用繳稅。 會計師表示,在連結稅制下,金控的虧損金額可以給子公司抵稅,例如給壽險、證券、銀行等扣抵所得,子公司可以省下稅額。 金融總會表示,14家金控全部都是上市公司,子公司缺錢時多以金控公司名義去借錢、發公司債、募集資金,再把錢給子公司做投資用,這筆利息費用很大,如果國稅局都不給金控業者認列,將有很大的爭議。尤其有些壽險、銀行的資本適足率不足,金控要募資、發債彌補,如果都不算費用,影響的所得稅很大。 金控百億元補稅爭議 有解 【經濟日報】 2010.08.30 金控公司百億元費用補稅案有解。財政部同意,金控公司借款給子公司做為改善財務或提高資本適足率之用者,借款利息支出准予列為金控公司費用扣除,不會遭剔除而補稅。 據瞭解,14家金控公司中共有12家金控公司選擇採用連結稅制,因與子公司合併申報所得稅,自民國92年起的五個年度,金控母公司列報總額逾百億元的借款利息費用支出(供子公司增資使用),均全數遭國稅局剔除,金控公司的補稅款超過20億元。 財政部日前與金控公司達成共識,將由金控公司自行舉證,若其借款供子公司增資運用的目的,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及56條的強制規範,金控母公司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即可列為費用,降低所得稅負。 目前國稅局處理金控公司課稅案,不論其借款目的為何,一律不准扣除。 金控法第53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第56條則明令,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或發生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金控應助其回復正常營運。 財政部高層官員指示,金控法強制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為子公司籌募資金的責任,衍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若全數剔除費用支出,也於理不合。 官員說,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投資收益享有免稅,國稅局因此認為,金控所有收入多來自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即享有免稅,產生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成本,也不能於計算應納所得中剔除,以免重複減免。不過,財政部長李述德已同意採取較為折衷的做法,在金控法的強制範圍內,有條件同意金控公司的利息費用可與對子公司的免稅投資收益脫勾,列為費用減稅節稅。至於有多少利息費用可以扣除,官員表示,需視金控自行舉證後,再由國稅局審查。 連結稅制 我國是在民國90年7月通過的企業併購法、91年2月通過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中,配合世界潮流引進選擇性連結稅制。在此稅制下,符合特定條件的關係企業得選擇合併申報所得稅。包括金控公司在內,實施連結稅制,企業集團間可藉由盈虧互抵方式,減輕集團的租稅負擔。 我國現行連結稅制係採損益連結制,合併申報的母公司與其持股90%以上的本國子公司,係視為同一所得稅納稅主體。參與合併申報的各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及虧損額均可相互抵銷,投資抵減獎勵則可共同適用。 以金控公司為例,依法採連結稅制報稅時,母子公司需先各自計算盈虧後,最後再加總各公司課稅所得的合計數,做為連結稅制合併申報的所得額繳稅。 例如,甲、乙、丙為母子公司,各自計算課稅所得額後,若甲課稅所得為1,000萬元,乙為500萬元,丙虧損2,000萬元,合計甲、乙及丙申報連結稅制的合併所得額即為虧損500萬元,可不必繳稅。 ******** 參考文章服務整合是顧客之樂,組織整合之大易藏污納垢 2009/1/18 "金控公司提供的包山包海各種創新跨產業的服務,背後組織整合之大,根本讓政府及投資人無法監督它的實際損益,因為對外公佈的財務報表已看不出實際財務狀況。它藏污納垢的假及貪造成了此次全球金融風暴。" 引用文章【年終獎金 最高20個月】 金控 賺錢 百億; 減稅 百億 = 不用繳稅 引用文章小小台北市國稅局 果然 擋不住,拿上百億劫貧濟富的政府!!2010/10/30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6057034.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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