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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2 22:23:19瀏覽909|回應2|推薦1 | |
引用文章藍營選民豈能批傅崐萁 挺馬英九 為彰顯社會正義?歪理正講! 白紙黑字的離婚證書,是假的? 報載 傅崐萁任命前妻為副縣長 內政部認定違法 先不論傅崐萁的作法對不對, 八八水災 災民死得冤! 白紙黑字婉拒外援電報 也是假的? 請內政部認定傅崐萁任命前妻為副縣長違法的理由,請勿用白紙黑字的離婚證書屬無效之假離婚!! 勿歪理正講! 蠻橫無理的政府,施政要講正道,默講歪理。 想起 降低利益迴避罰款金額,考驗著馬英九、國民黨、媒體、大家... 利益迴避罰款降成現行規定的十分之一,合理嗎? 能達到嚇阻利益不迴避的效果嗎? 報載利益迴避罰款 監院主張降低 聯合報 2009.02.05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718745.shtml 監院法規委員會昨天開會決議,建請主管機關法務部提案修法,降低罰款標準。監委周陽山表示,監院希望罰款的額度應降成現行規定的十分之一,比較合理。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已展開修法研擬,預定六月底前報行政院審查。 >>>>>> 之後 引用 馬政府 大幅降低利益迴避罰款及適用對象 2009/09/05 馬政府法務部最近已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報到行政院,擬大幅降低應迴避的官員對象,及大幅降低利益迴避罰款金額,由罰現行採購金額的一倍,大幅降低,原則上以五百萬元為上限,不會動輒逾億元。 >>>>>> 政府因人立法、因人施政? 怎會有"真正的"公平正義? ************ 內政部表示,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於98年12月18日辦理離婚,旋於21日任命其前妻為副縣長,再於22日將徐榛蔚戶籍遷至隔壁傅縣長母親家,以製造夫妻離婚之假象,然而傅縣長夫妻事實上共同養育子女,並對外表示其「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由上開事實足以認定兩人之離婚,符合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之假離婚,明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江部長表示,對於徐女士之人事命令,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該項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2009/12/22 聯合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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