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歪理正講! 白紙黑字的離婚證書,是假的?
2009/12/22 22:23:19瀏覽789|回應2|推薦1

引用文章藍營選民豈能批傅崐萁 挺馬英九

為彰顯社會正義?歪理正講! 白紙黑字的離婚證書,是假的?

報載 傅崐萁任命前妻為副縣長 內政部認定違法 
報載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先不論傅崐萁的作法對不對,
白紙黑字的離婚證書,不算離婚!?是假的?

八八水災 災民死得冤! 白紙黑字婉拒外援電報 也是假的?
http://blog.udn.com/glee/3596971

請內政部認定傅崐萁任命前妻為副縣長違法的理由,請勿用白紙黑字的離婚證書屬無效之假離婚!! 勿歪理正講!

蠻橫無理的政府,施政要講正道,默講歪理。

想起 降低利益迴避罰款金額,考驗著馬英九、國民黨、媒體、大家...
http://blog.udn.com/glee/2621210

利益迴避罰款降成現行規定的十分之一,合理嗎? 能達到嚇阻利益不迴避的效果嗎?

報載利益迴避罰款 監院主張降低  聯合報 2009.02.05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718745.shtml 
 
報載本報昨天報導,馬英九總統大姊馬以南、前國防部副部長蔡明憲弟弟蔡明訓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分別裁罰一億餘、四十億元的罰款。社會、監察院、法務部都認為罰款太重,有檢討該法的必要。

監院法規委員會昨天開會決議,建請主管機關法務部提案修法,降低罰款標準。監委周陽山表示,監院希望罰款的額度應降成現行規定的十分之一,比較合理。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已展開修法研擬,預定六月底前報行政院審查。

>>>>>>

之後 引用 馬政府 大幅降低利益迴避罰款及適用對象 2009/09/05
http://blog.udn.com/glee/3290438

馬政府法務部最近已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報到行政院,擬大幅降低應迴避的官員對象,及大幅降低利益迴避罰款金額,由罰現行採購金額的一倍,大幅降低,原則上以五百萬元為上限,不會動輒逾億元。

>>>>>>

政府因人立法、因人施政? 怎會有"真正的"公平正義?

************
傅崐萁任命前妻為副縣長 內政部認定違法  聯合新聞網 2009.12.22 
 
針對花蓮縣縣長傅崐萁於昨(21)日任命前妻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一事,內政部今(22)日下午邀集行政院、監察院、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研商,會後江宜樺部長表示,內政部認定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之離婚,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而屬無效之假離婚,兩人仍屬配偶關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該項人事命令違法,內政部將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裁處。

內政部表示,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於98年12月18日辦理離婚,旋於21日任命其前妻為副縣長,再於22日將徐榛蔚戶籍遷至隔壁傅縣長母親家,以製造夫妻離婚之假象,然而傅縣長夫妻事實上共同養育子女,並對外表示其「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由上開事實足以認定兩人之離婚,符合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之假離婚,明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江部長表示,對於徐女士之人事命令,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該項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2009/12/22 聯合新聞網】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lee&aid=3613579

 回應文章

李深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睜眼瞎子 最後說瞎話
2009/12/23 08:12

睜眼瞎子
【聯合報╱黑白集】 2009.12.23
 
傅崐萁任命其妻徐榛蔚為副縣長,內政部在第一時間說無效,過了一夜說有效,再隔一天又說無效。一天一變,夠精彩了吧。

傅崐萁的手法,用膝蓋看也知道有假離婚的嫌疑。內政部是閱盡政壇人物權謀且嫻熟相關法律的主管機關,除非是睜眼瞎子,嘴裡怎麼吐得出「有效」兩字?

消息傳出,輿論譁然,本報「民意論壇」投書踴躍,竟無一認為這樁離婚為「有效」,大標題赫赫指出:「要治傅離婚,滿天是法條。」

有法界前輩指出,《民法》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見表示無效」,最高法院早有判例。違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應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退一步說,又有法界新銳指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在行政程序中應當迴避;就此以論,傅任命其「前配偶」為副縣長,已構成同法所稱「重大明顯瑕疵」,自屬無效。且有博士候選人以實例指出,傅氏夫婦可能已觸犯「偽造文書罪」。

面對這「滿天是法條」的境況,內政部的「有效說」真是令人嘆為觀止。政治黑白、法律是非,倘若就讓這般荒唐顢頇的內政部說了就算,人民對國家正義尚能有什麼指望?

面對傅府假離婚的疑案,做為主管官署的內政部,非但未「窮盡所能」為國人辨明是非真偽,竟以輕率一句「有效」,來為玩弄法律的政客護航,這種可怕的官僚行徑,豈容出現於民國即將九十九年的今日?

對於昨天這遲來的無效,我們還是要對內政部喝倒采。

【2009/12/23 聯合報】
 



李深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內政部:傅崐萁假離婚無效
2009/12/23 08:03

內政部:傅崐萁假離婚無效
聯合報  2009.12.23  
 
花蓮縣長傅崐萁任命「前妻」徐榛蔚擔任副縣長,與中央大鬥法,昨天出現大轉折。內政部邀集跨院際會議,祭出民法第八十七條,認定傅、徐的假離婚無效,兩人仍屬配偶關係,徐榛蔚任副縣長的人事令違法,將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並移請監察院依法裁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傅崐萁原本不理內政部,到深夜突然改口,願取消這項任命。他說,執政者對他趕盡殺絕,即使綠色執政時代,都沒有這樣打壓台東縣長鄺麗貞夫婦。

傅崐萁原打算槓到底,頂多讓副縣長懸缺,但晚間與宋楚瑜在內多名政界人士通電話後,深夜改變想法。他說,國民黨高層也曾表示罪不及妻孥,「現在為何要對付我的妻女」。

昨天上午傅崐萁到行政院拜會院長吳敦義,爭取中央對花蓮建設的支持,吳敦義向傅崐萁說,「唉呀,縣長,你才上任就鬧這麼大的新聞,本來是圓滿全新的開始,為什麼搞成這樣?」下午內政部立即做出處置。

傅崐萁二十日就職當天,宣布任命徐榛蔚擔任副縣長,輿論譁然。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召集行政院、監察院、法務部、人事行政局開會。江宜樺表示,內政部派人去了解傅、徐兩人是否仍住在一起,發現昨天徐榛蔚才遷戶口到隔壁傅崐萁母親的住所,製造離婚假象。(編按,花蓮縣戶政人員表示,遷戶口的時間是十八日)

江宜樺強調,傅、徐兩人仍有共同養兒育女的事實,兩人也在二十一日對外表示「我們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足以認定兩人的離婚,已符合民法第八十七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的「假離婚」,並明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