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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5 18:01:21瀏覽1174|回應2|推薦3 | |
引用文章桃園航空城計畫,政府授權外包機場管理工作,墮落的開始! 與貪腐集團的決戰 (監督變成矯枉過正的決策立法) 報載矯枉過正的決策立法意謂政府失職無能 一篇貪腐集團早已料到的可能報導,政客及立委(政府)失職是事實,但並非真正無能,只是能力用錯了地方...一切盡在貪腐集團控制及意料之中!? 既然墮落早已開始,雖打著反貪腐反利益不迴避的各種立法監督,就讓它們變成,外表看起來是矯枉過正的決策立法,實際是依舊貪腐利益不迴避.... ************ 矯枉過正的決策立法意謂政府失職無能 平議新修正適用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出於防杜貪污舞弊的考量,擴大必須財產申報者範圍及於公營事業和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不支薪董監事。這項新規定,除了引發這些社會賢達的不滿,認為只因為支領戔戔之數的車馬費,卻要申報個人的財產資訊,不但不符比例原則,也形同侵犯憲法對人民隱私權的保障。同時,衡平以觀,社會輿論對此也多認為是矯枉過正之舉,不只對反貪防腐未必有利,反而可能阻斷具專業能力的社會賢達加入廣義公務體系,貢獻智能的機會。 社會既然普遍有此共識,有關個人財產申報,至少不應及於不支薪的出身社會賢達的兼任董監事。然而,眼看著依法申報的時限只剩下最後一周,有修法權、解釋權與認定權的相關政府部門卻依然文風不動,除了增益當事人的焦慮與不滿,而可能使集體請辭成真之外,檢視這整個事件的源流及發展、處理過程,其實凸顯許多政府體系從思維、決策、執行的盲點,恰足為政府效率不彰乃至失能的寫照。 首先從決策思維來看,擴大財產申報範圍,因為是打著反貪防腐的旗子,站在道德的制高點於是成為政治正確。在這個光環下,決策思維上自然會認為寧可矯枉過正也不可輕縱,最後就具體反映在透過修法納入規範,至於這樣的規定是否具可執行性,是否會有負面作用,通常並沒有理性討論評估空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只是最新的案例,另外如選罷法中對候選人競選經費的申報規定,同樣也不切實際,最後只是逼得眾多候選人必須造假申報,表面上符合經費上限,但並無法真正產生改善選風的預期效應。 這種政治正確的決策思維與立法模式,有時甚至會上綱到讓立法者作法自斃。政治獻金法裡面規定的候選人不得接受虧損企業的捐款,就讓不少民意代表叫苦連天而又莫可奈何。此外立法院所通過的其他陽光法案,也有陳義過高、執行不易,最後逼得大家集體造假違法的通病。 其次,同樣值得檢討的是立法院近年來對於一些與大眾關係密切的重大法案,通常會有日出條款的立法例。這樣的立法例本質上並沒有錯,用意是讓行政部門有進行宣導和制訂配套方案的時間,也讓一般大眾有調適的準備。但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為例,去年十月立法院就已完成立法,並預告一年後就要實施,可是這一年來既從未見相關部門提出配套措施,甚至也未做宣導告知,才會在今年十月生效後讓不少人有措手不及之感。除了這個案例,其他如當年全民健保上路,今年國民年金上路,明年勞保老人年金上路,也都有日出條款,但屆時總還是一團亂。 最後,更可議的是面對陳義過高、不切實際的公共決策或法令規範,手握立法權的民意機關,面對不當立法卻不見劍及履及的修法,而寧可讓它成為擾民紛亂之源。同樣手握解釋權的主管部會,以財產申報法為例,本來大可透過訂定施行細則予以從寬解釋認定,而不應是讓相關當事人群抗議還不為所動。至於掌理執行權的行政單位,如監察院財產申報處,如果主動負責,本來也可以及早反應疑義,而不應是束手無策或秉持惡法亦法一錯到底。綜而言之,這樣的執行流程,曝顯有權者的因循泄沓乃至傲慢無能,誠然是令人民難以承受之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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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