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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余文 (視特別費為薪資補貼的馬英九罪應更重)
2008/05/02 23:11:27瀏覽1555|回應4|推薦4

引用文章不要懷疑: 司法有顏色的辦案?

引用文章司法牢飯因人而異,不同吃法

引用文章特別費!? 危機是轉機!! 國之福也!! 

哀余文 (視特別費為薪資補貼的馬英九罪應更重)

一篇值得深思的文章!!
中國時報 2008.05.02 哀余文 中時社論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8050200103,00.html

大眾對特別費案已漸漸地了解真相了,有人說這是人情世故公關費、歷史共業、制度瑕疪的錯誤、薪資補貼等等等…

它牽涉到從以前至今,政府長官(可能包括已上天國的長官及馬英九先生…),數千至數萬人,不管法院判決是否公平,能絲毫不受到其影響的政府長官,少之又少!!

當初政府長官(包括馬英九先生)剛開始可能認為不妥,但大家心想依照核銷慣例,別人及前人皆如此做,我能改變甚麼呢? 更何況若出問題,所有千萬人數的長官皆無可幸免。

如果選上總統的馬英九,特別費案又被判有罪,國知福也! 理由請參考
特別費!? 危機是轉機!! 國之福也!!
http://blog.udn.com/glee/1418147

個人認為把特別費視為薪資補貼的所有長官(包括馬英九先生),其實是有罪的!! 因為他們抵擋不住貪的誘惑,他們怪制度陷人於不義,也是可理解的。但特別費案中余文偽造文書但未有貪污行為的罪,會比把特別費視為薪資補貼的所有長官(包括馬英九先生)的罪重嗎?

視特別費為薪資補貼的馬英九的罪應更重,但若由罪更重的總統,特赦罪較輕的人(如余文),中華民國的悲哀!! 弱勢的悲哀!!

******************
中國時報 2008.05.02 
哀余文
中時社論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8050200103,00.html

     馬英九特別費案中的小配角余文於四月廿四日判刑定讞,即將入獄服刑。在談余文案之前,先讓我們回顧一段整整卅二年前的往事。

     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廿三日夜間,位於台北市民生西路的杏花閣酒家發生一起凶殺案。當天酒客為了酒女「貴妃」出場而發生流血衝突,導致三人受重傷。斯時也,闖禍鬧事的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與黑道分子,警方也只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後來在輿論壓力與議會質詢之下,治安機關才開始「依法偵辦」。但令人驚訝的是,幾位肇事的、開槍的、耍刀的都還沒事,酒女貴妃卻因先前一件妨礙家庭之事遭通緝在案,而被立刻逮捕、發監執行。當時,本報感慨黑道肇事分子之揚長法外,「唯有一個貴妃,手到擒來納諸狴犴,不費吹灰之力」,而寫成「哀貴妃」之著名社論,嗟嘆台灣社會對弱勢者之踐踏欺凌、不公不義。

     卅二年後的今天,我們非常遺憾,經過改編的欺凌弱勢劇本又再次上演。此次的被欺凌者不是風塵酒女,而是公務機關中職等不高、負責黏貼發票報帳的小官余文。四月廿四日,當馬英九特別費案三審無罪定讞之時,也同時確定了余文「偽造文書」罪之一年有期徒刑。余文因此不但判刑確定,即將發監執行,而且數十年公務員退休俸也告泡湯,可能家人生計都成問題。今日之余文固非卅二年前的貴妃,兩人涉案情節也有相當差異,但以社會公平的角度觀之,恐怕都是社會弱勢淪為強者之間鬥爭祭品的典型,令人不勝唏噓。

     余文之所以涉案,當然是因馬英九特別費案而起。記得兩年前,因為立委、媒體、與官邸舊識李慧芬等人的檢舉,而使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的假發票事件受到偵查。事後,綠營立委基於政治鬥爭之所需,也開始質疑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之特別費使用。檢察官侯寬仁等依此檢舉而發動了大規模的偵查,遍查馬英九市長八年任內之發票,而意外發現余文在特別費事件中的案外案。在此同時,藍軍也開火還擊,檢舉了綠軍天王蘇貞昌、謝長廷、游錫?、呂秀蓮的特別費案,又另外牽拖出翁岳生、陳唐山、許陽明等政壇大人物的案子。這樣大規模藍綠政治人物的火併,較之當年杏花閣喋血,戲劇張力毫不遜色。

     令人感慨的是,政壇一大群天王大哥之間以司法公權力相互駁火,彼此迄今都毫髮無傷,卻只有旁邊提皮包的小配角余文一年徒刑定讞,這算是什麼司法正義?所有大哥的特別費案,似乎只有馬英九一人八年來的發票被從頭到尾的調查,這又算是什麼法律平等?同樣是拿假發票報帳,余文已經三審確定,即將入獄服刑,而其他會計人員卻可以「依職權不起訴」,這又算是哪一門子的公平?有些藍綠大哥用假發票報帳套現金,而余文只是「用大金額發票換小金額發票」圖個疏懶;為什麼撈現金A錢的人沒事、圖個方便的人就得坐牢?偽造文書罪的成立皆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但余文既未貪汙,究竟他損害了誰的重大利益,竟然得判上一年徒刑?

     當然,余文有做錯事;偽造文書就是偽造文書,依法論法,絕對是件值得譴責之事;當年杏花閣的貴妃妨礙家庭,當然也有可議之處。然而令我們感慨扼腕的,不在於藍綠政治大哥之間互揭瘡疤、互掀黑底的醜態,而在於整個司法制度對市井小民的不假辭色、與其對政治大員的虛偽無能。我們的特偵組完全不敢對有權有勢的政治大哥動一根寒毛,卻是將職等卑微的小吏輕鬆下獄。檢察官偵辦馬英九以外的特別費案顧忌甚多,正如同當年的執法者,「其始也疏、其動也緩、其搏擊也有氣無力」。到現在,即使是遭到起訴的政壇大哥大姐,都還在辯稱特別費是「歷史共業」、是制度殺人,意圖為自己的貪婪開脫,卻不曾體諒那些經手發票、行將入獄的小吏。這樣的對比諷刺,還不令人作嘔嗎?

     卅二年前本報社論最後寫道,「這一大串的震動人心事件,都只以一個在猙獰的拳頭下痛苦過的女孩依法入獄為其高潮。這是多麼不相稱的事。」如今,我們將「女孩」改為「余文」,將「拳頭」改為「司法」,描述依舊,情境卻更是令人憤慨。

     余文,余文,何其不幸!


引用文章從余文案看司法的階級歧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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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lee&aid=1834443
 引用者清單(5)  
2012/10/13 09:50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政治:眾人之事】 中華民國 高官 不與庶民同罪!
2012/08/01 18:33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不公司法下 特支費 唯一受懲者!?】余文 與 陳水扁
2011/11/18 08:54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余文妻的痛 台灣病了】 弱勢幕僚夫被囚 拿錢的長官 反而沒罪 全特赦 2011/11/18
2010/05/12 23:09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王金平的特別費(假發票):【朝野協商後習慣 】指壓、足按摩及餐飲費...
2009/04/05 09:46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視特別費為薪資補貼且領高薪的政府高官,其實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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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費同特別費 陳菊:促中央除罪
2011/05/20 09:04

助理費同特別費 陳菊:促中央除罪
【聯合報】 2011.05.20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347445.shtml

包括高雄市議長許崑源在內的20名現任、卸任議員涉及浮報助理費遭到起訴,其中還有兩人已轉任市府主管;市長陳菊與許議長都認為,助理費與特別費都是歷史共業,「起訴欠當」,促中央正視並除罪。

 遭起訴的兩名官員分別在議員卸任後,轉任經發局長藍健菖與市府輪船公司總經理林崑山。陳菊說昨天說:「起訴而已,尚未到職務調整的地步」。

 許崑源與陳菊昨天也都表示,過去中央與地方的法規都未明確規範助理費的性質及報支程序,可稱為歷史共業,希望中央正視,並考慮一併除罪,勿讓制度害人,同時認為檢方對案件起訴欠當。

 市議會昨天並發出聲明稿,指出立法院日前才針對「特別費案」修訂會計法,為民國95年以前涉及首長特別費案的人員解套並可豁免民事、刑事責任。

 聲明稿指出,內政部到98年6月30日,即高雄地檢署98年5月發動偵辦之後,才針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作出解釋,並函令助理費由議會直接撥付到助理本人帳戶。

 聲明稿也指出,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如議員已向議會提報其所遴用之助理人員名冊者,議會給付該筆費用時,應以助理為對象;如議員未向議會提報助理人員名冊者,議會給付該筆費用時,自應以議員為對象,扣繳所得稅。」

 市議會表示,根據財政部這項揭示,可明確解釋議員助理費用是撥付議員,並且議會給付這筆費用時,不以議員必須先提報助理人員名冊為要件,換句話說,這就沒有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問題。

 再說,馬英九總統特別費案,台北地院在判決理由中也明白表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以領據領取目的亦在廣泛授權領用人使用,不問實際上有無支出之佐證」。

【2011/05/20 聯合報】@
*****************
2011-5-20 自由時報
臭名遠播 5瀝青廠 加強管制查核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20/today-taipei1.htm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昨天公布轄內瀝青廠評鑑結果,有五家業者被評鑑最差,其中三峽區的三峽瀝青廠違規情節最為嚴重,臭味飄散,連前副總統呂秀蓮住家也受影響,環保局已先後罰款八百七十萬元,下個月一日起,這五家業者被列為加強管制及查核對象。

市政府環保局長鄧家基說,新北市十一家瀝青廠,分布在土城、樹林、三峽、鶯歌及汐止等地區,總影響人口數近十萬人,環保局頻頻接獲當地居民投訴瀝青臭味難聞情事,派員依據陳情狀況評鑑,最差的五家業者分別是大友、振暉、三峽、大山和大千瀝青廠。

環保局空氣品質維護科長廖啟程說,新北市十一家瀝青廠普遍存在未落實操作維護管理問題,其中以產能最大的三峽瀝青廠被陳情比例最高,約佔七成,根據統計,去年八月至今查獲業者超時超量生產,且煙道異味檢測屢次超過標準,目前已裁罰八百七十萬元,其中違規嚴重的一號機組已被停工處分,六月一日起將加強管制,約兩週就會稽查一次,一旦超標必定嚴懲。

鄰近瀝青廠的龍恩里長林富子說,瀝青廠距離住家最近不到兩公里,瀝青臭味瀰漫空氣中,位在廠區下風處的北大社區居民受到影響最大,前副總統呂秀蓮住家也是受害區,希望市府能重視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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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除罪 扁哀怨:為何獨漏我
2011/05/11 06:15

特別費除罪 扁哀怨:為何獨漏我
【聯合報】 2011.05.1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329084.shtml

立法院日前通過特別費除罪化,因國務機要費案被判刑的前總統陳水扁格外眼紅,他昨天透過「阿扁札記」大吐苦水說,為何七千五百位公務員都適用特別費除罪化,獨漏阿扁一個人?

 「月給十五萬 呂領款無罪」

 人在獄中的陳水扁,牢騷滿腹。為了證明自己的論述正確,陳水扁還把「最佳輔佐」的前副總統呂秀蓮也扯進來;陳水扁過去每個月都從國務機要費撥款新台幣十五萬元給呂秀蓮,結果竟是「領款的無罪、撥款的有罪」,讓他非常不服氣。

 「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最早的特別費,也是最特別的特別費」,陳水扁說,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每個月都要撥十五萬元給副總統,對副總統而言,這十五萬元是特別費可以除罪,國務機要費只因不叫特別費,就不能除罪,完全不合邏輯。

 他也不忘隔空喊話說,無黨聯盟同意特別費除罪化,但主張增訂「顏清標條款」,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但國民黨團同意特別費除罪化,卻將前總統排除在外,這也牴觸憲法平等原則,「為何無盟不說話?」

 陳水扁抨擊,二○○六年政黨惡鬥,國民黨藉由國務機要費展開一系列的清算,馬英九的台北市長特別費案才被挖掘出來,然後藍綠互相檢舉告發終至不可收拾;因為藍綠都有,特別費被稱為「歷史共業」,只好透過政治協商,修法除罪。國民黨拿石頭砸政治對手,最後卻砸到自己的腳,小心哪一天砸到自己的頭,「罪未除,命先除!」

 對於國民黨立委邱毅爆料「特赦交易」,陳水扁怒斥,明知道沒有的事,卻敢胡說八道,自甘為政治打手,已是悲哀;如果出賣靈魂,只是為了混口飯吃,一點都不值得。

 不過,扁倒意外透露,民進黨桃園縣黨部主委鄭文燦也認同他的說法,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和行政院前院長蘇貞昌不可能成為正副總統的搭檔。

【2011/05/11 聯合報】


李深耕(glee) 於 2011-05-27 08:54 回覆:

行政院會 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
【經濟日報】
2011.05.27
行政院會26日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擴大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適用範圍,未來公務員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都有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

 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刑度由目前處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
【2011/05/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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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自己沒汙
2009/11/21 13:00

南展館案/自己沒汙 余政憲輕判
聯合報  2009.11.21
 
 
南港展覽館弊案昨天宣判,台北地院認定扁嫂吳淑珍利用和內政部前部長余政憲的交情,先要他洩漏內政部遴選的評委名單,再瞞著他向力拓營造A錢;余政憲沒分到半毛錢,吳淑珍則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合議庭變更檢方起訴法條,余政憲不構成貪汙罪,改依刑責較輕的圖利罪判處余政憲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四年,緩刑五年,必須向公益團體提供一百廿個小時義務勞務,並向公庫支付五百萬元。

同案被告逢甲大學土木系副教授鄭聰榮等七名評委,因一時貪念,利用職務收賄五十萬元到兩百萬元不等,犯後又無悔意,均依貪汙收賄罪,判處七年二月到八年不等徒刑,追繳犯罪所得。余政憲的親信洪重信判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

判決指出,九十二年七月,力拓營造負責人郭銓慶獲悉友人扁家「白手套」蔡銘哲可以親近吳淑珍,力拓有意承包南港展覽館標案,於是請蔡銘哲向吳淑珍表明,若取得標案,願意支付總工程款百分之二點五、九千多萬元賄款。

吳淑珍邀余政憲到官邸,要余政憲將南港展覽館案的評委名單洩漏給蔡銘哲,轉交力拓。余政憲指示洪重信約蔡銘哲到兄弟飯店客房,讓他抄錄名單,交給郭銓慶打點七位評委的前金後謝,順利取得標案。

合議庭認定,吳淑珍收下郭銓慶交付的九千多萬元賄款,余政憲不知情,因此不構成貪汙罪;而珍和蔡銘哲利用余交付的名單資料向力拓索賄,是收賄罪共犯,另案審理。

余政憲昨晚發表聲明,對當時欠缺思慮的行為感到後悔。他說,當時吳淑珍要求委員名單時,他的確絲毫未曾懷疑背後可能涉及利益,更不知道吳淑珍與郭銓慶、蔡銘哲間有金錢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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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余文案看司法的階級歧視
2009/04/05 09:03

從余文案看司法的階級歧視
【聯合報╱社論】 2009.04.05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4829840.shtml
 
 
以替代發票為馬英九報銷特別費的前北市府祕書余文,在服刑近三百天之後,因「獄中表現良好」,可望明日假釋。對照日來扁珍在台北地院表現的張狂和無賴,小科員余文默默承受命運捉弄,折射出司法對待權貴和小吏的天差地別。

舉國喧騰的特別費案,余文是迄今唯一被定罪、並服了刑的公務員。他不過是個基層承辦人員,為一時之便,使用大額替代發票報銷,但實際收支項目均未違法,本人亦未貪取分文,卻在別人的「歷史共業」中,觸法繫獄。司法人員對於領取國務費及特別費的諸多高官們觀望猶豫,對於科員余文卻痛下重手;所謂的司法天平,豈是真的「不偏不倚」?

再看扁案,扁家貪取的非法資金達數十億元,從假發票詐領國務費,到藉勢藉端勒索,乃至將大筆資金輾轉洗往海外,罪行斑斑。司法人員若拿出偵辦余文的標尺來偵辦扁案,以陳水扁的貪婪無饜,該判多少年才合乎比例?但陳水扁百般狡賴,既指使高官為其掩護罪行、進行政治動員干擾偵辦,又藉律師團百般拖延訴訟,辯稱收取賄款、獻金都是對方自願送上,無關操守和法律。余文入獄,全無掙扎餘地;扁家涉案,卻鬧得舉國不寧。難道,台灣仍在奉行「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封建邏輯;何況余文連「鉤」也未竊,他只是用了替代發票。

且不說余文因此丟了退休金,而阿扁卻在那裡享受卸任總統禮遇;即使和馬永成、林德訓等人相比,作為行政承辦人員,余文縱有違失,但程度也遠難相提並論。馬永成明知扁家貪瀆聚斂,卻居間協助府邸得逞;他甚至編造南線專案的情節,指使會計及陳鎮慧等人虛構「犒賞名冊」,這是為虎作倀。余文只因便宜行事,即遭判一年徒刑;那麼,在政商間以阿扁「影舞者」身分穿針引線的馬永成,又該當何罪?

余文去年四月被判刑後,兩位檢察官投書本報,表示為此輾轉難眠。最近更傳出,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也曾為此感到不安,而託蔡英文傳話,請當時仍在任上的陳總統特赦余文。顯見,不少司法人員都認為,余文的「微罪重判」,在相關司法案件中顯不相稱,也不符社會公道,應該採取補救。但陳水扁為掩飾其罪行,不願顧念余文的處境。而今天扁家罪行大爆發,蔡英文卻呼籲馬英九總統給予扁特赦;但以余文的案情來權衡,馬英九眼睜睜看著余文入獄服刑,如果竟要特赦阿扁,這如何能平人心?

都說司法女神是矇著眼睛斷案,無視眼前人的身分尊卑高下。但台灣司法近兩三年接連偵審大案,女神卻似乎遺失了眼罩,不僅檢察官、檢察長私下與涉案權貴曖昧往來,就連偵訊企業家也備極禮遇到自降尊嚴的地步。試想,要不是司法官心中無法擺脫官場尊卑的階級意識,怎麼會對國務費及特別費的「歷史共業」見仁見智,而獨拿小科員余文來祭旗?一個分文未貪的小吏忍辱蒙羞坐了牢,竟坐視狂妄無恥的權貴肆無忌憚地操弄司法,卻對其畏首畏尾;這樣充滿階級歧視的司法,如何向人民展現正義?

飽受命運捉弄的小科員余文,在法院裁定他獲准假釋後,原本上周五即可出獄;結果,竟因獄方未收到檢方遲誤的保護管束令,他必須在獄中度過清明周末。事實上,當初余文被判刑後,原本即有獲得緩刑的機會,卻因為檢察官併案、分案的疏漏,致使他必須入獄。如今再因檢方的漫不經心,又形同使余文多坐了兩天牢。平白多坐兩天牢,如果換成是陳水扁,檢方會這麼怠慢嗎?挺扁者不會吵翻天嗎?且看吳淑珍每次出庭,都有多位醫護人員隨侍待命,公帑已為此支出數十萬元。司法對小公務員如此輕慢嚴苛,卻坐令權貴在法庭上、看守所中繼續耀武揚威,能不令人慨嘆?

前總統府會計科長梁恩賜日前出庭時駁吳淑珍的律師說:「這種無恥的事,並不好笑!」多數國人皆能輕易分辨的是非,偌大的司法體系總動員,難道竟會看不出扁案的司法天平已經歪斜了嗎?

※延伸閱讀》
‧那夜,我睡不安穩(2008.04.28)

李深耕(glee) 於 2009-04-05 09:11 回覆:

那夜,我睡不安穩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829899.shtml
【聯合報╱周盈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台北市)】 2009.04.05
 
【2008-04-28/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維持二審無罪之判決,馬英九因此得以清白之身榮登大位。在此同時,當初負責統籌辦理馬英九市長單據特別費核銷業務之秘書處科員余文,也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

在聞悉余文判刑確定那天深夜睡前,身為該案件之二審受命法官,對自己殫精竭慮所為之判決獲得上級審維持,並無絲毫欣喜之感,倒是憶起在該案最後審理期日,當審判長訊問「量刑範圍」之意見時,余文聞言忽然自席位跳起,全身顫抖,語帶結巴,驚慌恐懼地懇求庭上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之場景,雖遞嬗多日,猶然歷歷在目,讓我身同感受,徹夜睡不安穩。

基於職業道德與職務倫理之要求,本人本不應就承辦此案之審理細節或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書外另公開多所置喙。但若就於審理過程中所見法律疏漏提出拙見,若可發揮些微補偏救弊之功能,則願甘冒大不韙野人獻曝。

在輿論爭相提出大赦、特赦、修法等建議,思索為仍身陷特別費泥沼之諸多政治天王解套熱潮下,廿五日獨見張升星法官菩薩低眉,投書「特別費歷史共業,政客共犯」一文,為「欲求緩刑而不可得」之余文,深掬同情淚,並稱「真心認為政客才是共犯,可是現在卻由欠缺政治奧援的常任文官來承擔歷史共業,夫復何言?今天,希望大家晚上都能睡得安穩」云云。張法官文中所示之悲願聖慈,相較於目前官場現實與鬥爭無情,可謂空谷足音。

既然余文犯罪情節非重,且犯罪後態度良好,何以欲求緩刑而不可得?如細心閱覽二審判決理由欄最後一段,即可清楚其中「眉角」,竟是檢方當初就余文另於判決附表三所示日期,以他人發票五張核銷市長單據特別費所涉偽造文書罪及準瀆職罪等犯行,漏未提起公訴;且該漏未起訴部分與業經判處有罪部分,並不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法院自無法一併論究,尚待日後檢察官另行分案起訴。余文因此喪失一併定應執行刑並宣告緩刑之契機。

又余文就該尚待分案起訴部分之犯行,已自白不諱,並因事證明確,其旋將再遭受判刑,應無疑義。再徵以該部分犯行之法定刑度,余文日後將遭受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且其因已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依法五年內將不得再受緩刑之宣告。基此,該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部分,當初縱經宣告緩刑,然因其旋將再遭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依法勢將遭撤銷緩刑宣告之命運。

行筆至此,設問若哪一夜您思及被告是否可邀享緩刑宣告之寬典,竟然不是依憑其具體之犯罪情狀或日後是否有再犯之可能等節,而是繫於被告個人毫無操控決定之因素(諸如檢方一併起訴或分開起訴,法院同時判刑或分開判刑,乃至審理速度之快慢等等),您還睡得安穩嗎?

謹藉此議題,建議有方深入研究是否應修改目前之緩刑及定應執行刑制度,賦予日後就數個分別判刑確定案件負責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於定應執行刑之際,得有酌情宣告緩刑之權限?以匡不正。善哉!

【2009/04/0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