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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4 21:40:04瀏覽2855|回應0|推薦6 | |
立法院有禍國殃民、違反民主之法令!!!!!! 立法院有這些禍國殃民、違反民主之法令! 所以立法院院長(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不太懂得中立主持會議嗎!? 立法院院長(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會否認,因為他會說我只是照法令做事!? 不把眾人的利益擺在第一位的政客加上這些違反民主之法令,造成了立法院今日的亂象!?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第二章 議案審議: 第十條 之一 (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五十五條 (舉行公聽會之要件)、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 (議程之議決)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 (議案協商)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七條 (紀律委員會處理事項)等,違反了立法院合議制會議原則。最嚴重的錯誤,是黨團協商此種私下溝通會議,變成了正式會議,嚴重影響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的所有立法委員應有的權力!! 立法院合議制會議原則: 1. 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三條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有的權力不得被剝削] 2. 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九條 (主席應嚴守中立)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 3. 但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 (院長、副院長之任期及職掌)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立法院院務會議為首長制會議,但立法院院會會議及委員會會議為合議制會議) 有興趣的讀者,可繼續往下看…. 違反民主之錯誤法令: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六十八條 (黨團協商)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合議制會議主席無權”裁決”進行協商。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院會主席不是首長制院務會議主席,不得違反中立原則,裁決進行協商。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六十九條 (黨團協商參加者及舉行時間)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的黨團協商會議違反此原則。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院會主席不是首長制院務會議主席,不得違反中立原則,怎可主持這種違反中立的黨團協商會議。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七十一條 (協商結論)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理由: (1)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協商結論不可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七十二條 (協商結論之效力)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黨團協商會議少數人的共識決定,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員的決定。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 5.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七十三條 (經協商議案及待表決條文之派員發言)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黨團協商會議少數人的共識決定,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員的決定,其他委員或出席委員應得請求發言。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 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 議案審議: 第十條 之一 (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黨團協商會議應只是私下溝通會議,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員舉行之民主會議的決定,所以根本不應是正式會議。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 7.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五十五條 (舉行公聽會之要件)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委員會召集委員無權同意公聽會與否。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委員會會議主席(召委)主持會議中立。 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之一 (議程之議決)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合議制會議主席(召委)無權剝削委員會其他委員的提案排入議程的公正性。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委員會會議主席不是首長制院務會議主席,不得違反中立原則。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 之一 (議案協商)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黨團協商會議應只是私下溝通會議,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員舉行之民主會議的決定,所以根本不應是正式會議,也不需議決。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委員會會議主席不是首長制院務會議主席,不得違反中立原則。 三、立法委員行為法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七條 (紀律委員會處理事項)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合議制會議主席無權”裁示”交付立法委員懲戒案件。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院會主席不是首長制院務會議主席,不得違反中立原則,”裁示”決定。 註: 1. 立法院應把自己違反民主之立法院相關法令修正!! 否則在現行制度下立法院會審議好法律、預算等議案嗎? 2. 其實台灣各種合議制會議的主席,絕大部份根本沒把主席的份內工作做好!!?? 例如政黨黨主席懂得中立主持會議嗎!? 參考資料: 1. 立法委員行為法 2. 立法院組織法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4.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5. 立法院議事規則 6. 天啊! 立法院院長懂得中立主持會議嗎!? http://blog.udn.com/glee/1557934 7. 台灣各種合議制會議的主席,絕大部份根本沒把主席的份內工作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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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