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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有禍國殃民、違反民主之法令!!!!!!
2008/02/04 21:40:04瀏覽2817|回應0|推薦6

立法院有禍國殃民、違反民主之法令!!!!!!

立法院有這些禍國殃民、違反民主之法令! 所以立法院院長(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不太懂得中立主持會議嗎!? 立法院院長(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會否認,因為他會說我只是照法令做事!? 不把眾人的利益擺在第一位的政客加上這些違反民主之法令,造成了立法院今日的亂象!?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第二章 議案審議: 第十條 之一 (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五十五條 (舉行公聽會之要件)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 (議程之議決)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 (議案協商)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七條 (紀律委員會處理事項)等,違反了立法院合議制會議原則。最嚴重的錯誤,是黨團協商此種私下溝通會議,變成了正式會議嚴重影響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的所有立法委員應有的權力!!

立法院合議制會議原則:

1. 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三條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有的權力不得被剝削]

2. 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九條 (主席應嚴守中立)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

3. 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  (院長、副院長之任期及職掌)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立法院院務會議首長制會議,但立法院院會會議委員會會議合議制會議)

有興趣的讀者,可繼續往下看….

違反民主之錯誤法令: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六十八條   (黨團協商)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合議制會議主席無權裁決進行協商。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院會主席不是首長制院務會議主席,不得違反中立原則,裁決進行協商。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六十九條   (黨團協商參加者及舉行時間)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黨團負責人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的黨團協商會議違反此原則。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院會主席不是首長制院務會議主席,不得違反中立原則,怎可主持這種違反中立的黨團協商會議。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七十一條   (協商結論)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理由: (1)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協商結論不可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七十二條   (協商結論之效力)

黨團協商結論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黨團協商會議少數人的共識決定,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員的決定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

5.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 黨團協商: 第七十三條  (經協商議案及待表決條文之派員發言)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黨團協商會議少數人的共識決定,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員的決定,其他委員或出席委員應得請求發言。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

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 議案審議: 第十條 之一  (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黨團協商會議應只是私下溝通會議,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員舉行之民主會議的決定,所以根本不應是正式會議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

7.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五十五條   (舉行公聽會之要件)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委員會召集委員無權同意公聽會與否。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委員會會議主席(召委)主持會議中立。

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之一  (議程之議決) 

   各委員會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合議制會議主席(召委)無權剝削委員會其他委員的提案排入議程的公正性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委員會會議主席不是首長制院務會議主席,不得違反中立原則。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 之一  (議案協商)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黨團協商會議應只是私下溝通會議,不能代表所有立法委員舉行之民主會議的決定,所以根本不應是正式會議,也不需議決。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委員會會議主席不是首長制院務會議主席,不得違反中立原則。

三、立法委員行為法

2.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七條  紀律委員會處理事項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

理由: (1) 違反原則<1>,立法委員(與會人員)每人權利平等,合議制會議主席無權裁示交付立法委員懲戒案件。

    (2) 違反原則<2>,立法院會議主席主持會議中立。院會主席不是首長制院務會議主席,不得違反中立原則,裁示決定。

:

1. 立法院應把自己違反民主之立法院相關法令修正!! 否則在現行制度下立法院會審議好法律、預算等議案嗎?

2. 其實台灣各種合議制會議的主席,絕大部份根本沒把主席的份內工作做好!!?? 例如政黨黨主席懂得中立主持會議嗎!?

參考資料:

1. 立法委員行為法

http://www.ly.gov.tw/ly/global/file_download.jsp?UploadPath=/ly/upload/02_information/0204_law&FileName=20041224152136.doc

2. 立法院組織法

http://www.ly.gov.tw/ly/global/file_download.jsp?UploadPath=/ly/upload/02_information/0204_law&FileName=20071231085759.doc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www.ly.gov.tw/ly/global/file_download.jsp?UploadPath=/ly/upload/02_information/0204_law&FileName=20071231085859.doc

4.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http://www.ly.gov.tw/ly/global/file_download.jsp?UploadPath=/ly/upload/02_information/0204_law&FileName=20071231085830.doc

5. 立法院議事規則

http://www.ly.gov.tw/ly/global/file_download.jsp?UploadPath=/ly/upload/02_information/0204_law&FileName=20080109164531.pdf

6. 天啊! 立法院院長懂得中立主持會議嗎!?

http://blog.udn.com/glee/1557934

7. 台灣各種合議制會議的主席,絕大部份根本沒把主席的份內工作做好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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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lee&aid=1595944
 引用者清單(1)  
2008/04/16 17:34 【★★ 李深耕 值得您信賴的部落格 ★★】 立法院黨團協商將全程錄影,這樣就夠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