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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查獲毒咖啡包 送驗驚現成分含「殭屍浴鹽」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350517?from=udn_ch2cate6639sub7320_pulldownmenu 2017-03-18 16:37聯合報 記者王長鼎╱即時報導 新北市警方昨天在在中和區查獲江姓男子(39歲)涉嫌持有海洛英、安非他命、K他命及毒品咖啡包等各式毒品,其中毒咖啡包經送驗,內含俗稱「殭屍浴鹽」的MDPV成分,引起警方高度重視,因為美國5年前發生駭人聽聞的「邁阿密食人魔」事件,就是遭服用「殭屍浴鹽」、產生幻覺及暴力攻擊傾向的嫌犯攻擊。 板橋警方日前接獲線報,江姓男子因涉販毒跟其他毒蟲有毒品交易糾紛,耽心遭人報復,租屋躲藏在中和區一處民宅,警方昨天下午循線跨轄查獲江男,並在屋內起出海洛英、安非他命、K他命及毒品咖啡包等毒品。警方將毒咖啡包送驗,赫然發現其中含有俗稱「殭屍浴鹽」的MDPV成份。 由於服用後恐引發四肢麻木、肌肉僵硬,並出現妄想幻覺及暴力傾向,美國於5年前發生多起駭人聽聞暴力攻擊事件的「邁阿密食人魔」事件嫌犯,就是服用「殭屍浴鹽」後,攻擊流浪漢並啃食被害人臉部達75%。 江男聽聞後也嚇了一大跳,直說「好加在,自己沒有服用。」警方訊後依違反毒品罪嫌送辦。
違反偵查不公開,媽媽嘴命案的教訓會一再重演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9668/2331181 2017年3月7日,陳姓小模命案在偵查上出現重大逆轉,被犯罪嫌疑人程宇指稱全程參與且為本案首謀的梁姓女子,經過三天的羈押,士林地檢署向法院撤銷羈押。據媒體報導,撤銷羈押主因,在於證明梁姓女子在場的監視器畫面,所拍攝到的女子是該大樓的住戶,並非梁女。報導中,更提到「檢、警坦言,偵訊時間緊迫、未多加查證才會聲押,檢方向法官聲請撤押梁女獲准,僅予限制出境」。 小模命案,從3月1日至今,一日一「爆」,每天都可見所謂「最新說法」、「最新調查進度」。本案至今發展,涉及到非常多刑事訴訟法所保障的基本原則,就讓《法操》為各位一一解析。 媽媽嘴命案重演?士林地檢署羈押取供? 過去,媽媽嘴命案的當事人,媽媽嘴老闆呂炳宏,也因檢方採信謝依涵單方的自白,未詳加調查,就認定他有涉案,甚至當庭將媒體報導的案件內容,作為請求法院羈押的理由(當時經過可詳見:〈法操專訪/檢察官扣扳機 媽媽嘴老闆躺著也中槍〉)。 而小模命案爆發後,媒體同樣窮追不捨,梁姓女子被描述為「恐怖閨密」,涉嫌密謀殺害好友。檢方也將梁姓女子與本案兇嫌程宇,一同聲請羈押獲准。經歷三天羈押,因為檢、警查出,兇嫌程宇可能「意圖減輕罪責」才將梁姓女子拖下水,最後才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 事件發展至此,大家會不會覺得,檢察官已聲請撤銷羈押,梁姓女子也已被釋放,所以當初因時間緊迫,先把梁女一同羈押起來,是可以被容許的呢? 各位千萬別忘了,「羈押」,作為避免被告逃亡和證據滅失的手段,同時也是對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剝奪。而刑事訴訟法特別針對羈押訂出要件,就是為了避免執法機關恣意侵害人身自由。 羈押的要件是什麼?只有「犯罪嫌疑重大」就可以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羈押分成三個要件:首先,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其次,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條列的三款羈押理由之一,也就是被告必須有「逃亡之虞、串供滅證之虞、或犯重罪」。第三個要件,則是要有「羈押必要性」,如果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就可以防止被告逃亡或串供滅證,也不可以羈押。簡而言之,「羈押」只能是在最必要情況下的最後手段。 羈押既然是「最必要情況下」的「最後手段」,本案檢、警卻因偵訊時間緊迫、未多加查證,就聲請羈押梁姓女子,這根本不符合羈押的構成要件。士林地檢署大張旗鼓聲押時,卻沒有取得相關足夠的事證,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授權執法機關,可以「先將人民押在看守所後,再慢慢調查證據」的相關規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另外一點是,當初核准羈押的法官,檢視檢察官所提出的卷證,難道沒有發現不足嗎?法律之所以規範「羈押需法官同意」,就是因為,羈押是重大侵害人身自由的偵查手段。若法官只因為檢察官聲押,就給予准許,法官的第二層把關機制就蕩然無存了。 違反「偵查不公開」,法務部及內政部要怠忽職守到什麼地步? 每當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發生,「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如何取得平衡,一再面臨考驗。近期的W hotle案、小模命案,以及過去的媽媽嘴案,每天打開新聞,都會有案件的最新進展,媒體報導內容詳盡,甚至連各種細節,都可巨細靡遺。 也許會有民眾認為,讓大家知道案件發展發不是很好嗎?為什麼要有「偵查不公開」的制度呢? 回到刑法最基礎的「無罪推定」原則,被告還沒經過法院審判確定有罪前,都受有法律保障,更何況只是「有犯罪嫌疑」的人?若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案件相關消息,經媒體報導後,可能因報導內容,引發全民公審,造成民眾在審判確定前,就先做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結論。除了可能影響承辦人員心證外,當媒體審判、全民公審的結果與法院詳盡調查之後的判決結果不符,亦會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其次,若是偵查過程公開,則會馬上侵害到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等其他權益,這與保障人權的精神相悖,甚至會使檢察官、警察偵辦案件產生困難。因此,「偵查不公開」不僅是檢察官適用,警察亦是適用的對象。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指出,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人員,應依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規定處斷。但目前為止,似乎只有看到將偵查秘密洩漏給總統的黃世銘被依法追訴,其他將偵查秘密洩漏給媒體記者的相關人員卻都沒有見到相關懲處。 而目前,據媒體報導,本案案情轉折,當庭釋放梁姓女子,也使民眾感到偵查程序粗糙,對士林地檢署多有質疑。士林地檢署已分他字案偵辦,偵查此案是否有洩密的問題。 梁姓女子遭到羈押三日,後續有補償方法嗎? 梁姓女子遭到羈押三日,如今撤銷羈押,她這三日待在看守所內,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嗎?若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先釐清一件事:沒有羈押必要,並不代表梁姓女子無罪。「羈押」只是為達成「避免證據滅失」此一目的之最後手段。 而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若最後梁姓女子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她才能對針對曾受羈押請求國家賠償,而受羈押等人身自由拘束的補償,是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還可以探討強制律師代理的必要性。過去媽媽嘴案的呂炳宏,之所以兩次聲押都失敗,是因為他有請辯護人,今天若梁姓女子也有請辯護人,狀況會不會不同呢? 另外,先前大法官釋字737,特別針對偵查中羈押審查卷證的閱卷權作出解釋,刑事訴訟法101條3項的規定,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不符合憲法所賦予的訴訟權保障。並於解釋中要求相關機關於一年內完成修法,但我們認為,即是尚未修法,法院在處理聲押時,也應該參照該號解釋之精神,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卷證資訊獲知權」,這樣才符合此號解釋與刑事訴訟法的精神。 小模命案發展至今,案情仍有諸多疑點,尚待檢調單位釐清。但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仍要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障,畢竟,在尚未有罪判決確定前,人人都是無罪的。唯有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才能避免國家機關恣意地侵害人民權益。(原文發表於《法操》,授權轉載。)
找到了!梁女稱遺失的手機 竟是遭程男典當 http://classic-blog.udn.com/article/post.jsp?xid=alehseg&f_fun=QUY&f_ART_ID=94888366 陳姓女模命案至今一周,案情一度大逆轉,涉案的梁姓女子因有不在場證明,檢方撤銷羈押;涉嫌殺害女模的程姓男子仍在押。士林地檢署持續調閱監視器畫面,提供多個場所的影像供女模家屬指認,確定和程一同進入大樓、超商的「黑衣女子」為陳姓女模。檢方指出,雖然確認黑衣人為死者,仍無法完全排除有共犯。 另,外界懷疑梁女在台中租屋讀書,為何2人至台中未住租屋處,反盜刷女模的信用卡,入住五星級飯店?檢警解讀梁女的電腦和相關人士手機,初步發現梁女確實曾在案發前後,因程男未幫忙付租金,傳訊息抱怨指責,「你說要幫我付?怎麼都沒處理?」檢方表示,梁、程曾因租金產生不悅,這和案情是否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仍在調查當中。 據了解,梁女供稱手機早在2月就遺失,經查梁的手機在當鋪被找到,確實是程男拿去當掉變現。
詐騙集團滲透邦交國 國恥國人在海外從事電信詐騙被逮,近來多半被遣送大陸,詐騙集團怕遭重判,引起一陣恐慌,紛紛轉移陣地。外交部昨指出,近來發現詐騙集團滲透邦交國,就是看準了即使被逮捕也不用怕被遣送大陸,國內相關單位已主動掌握、通知其他國家詐騙案相關訊息。 五大洲遍地開花 抓不怕 刑事局國際科表示,台灣輸出的詐諞集團遍及世界五大洲,3年前即傳出中南美洲的多明尼加、尼加拉瓜、巴拿馬、薩爾瓦多、巴拉圭等友邦都有台灣詐騙集團蹤跡,刑事局雖接受到這方面情資,但因雙方無合作偵辦或涉案證據不足,尚未在邦交國破獲台籍詐騙集團。 刑事局強調,無論有無邦交及我派駐刑事聯絡官,未來將派駐短期「任務型警察聯絡官」,建立執法機關直接溝通管道,分享偵辦電信詐騙集團經驗,防止詐騙集團遍地開花。 外交部亞非司司長陳俊賢表示,詐騙集團現在有所警惕,逐漸撤出文明法治較不發達國家的據點,改落腳法治完善的先進國家。但詐騙集團也有慢慢往邦交國滲透的跡象,就是看準了即使被抓到,邦交國在與我友好下,較不會將他們遣送大陸。他憂心表示,「如果連邦交國都被滲透,對我們的形象相當不好。」 海外詐騙 政府主動出擊 據了解,台灣詐騙集團滲透邦交國已進行一段時間,前年1月,位於南美洲的邦交國巴拉圭就曾破獲台灣黑幫的線上賭博與電話詐騙機房。另中美洲友邦巴拿馬前年也曾收到美國當局通報,有多名持台灣護照的竹聯幫成員入境,疑似從事電信詐騙。 同樣位於中美洲的邦交國多明尼加、尼加拉瓜、薩爾瓦多,也都曾發現過台灣輸出的詐騙集團在當地架設電信機房,以跳接方式躲避查緝。 陳俊賢說,政府對海外詐騙已主動出擊。刑事局若掌握到海外詐騙集團的訊息,會主動通報當地駐館,並請駐館聯絡該國警政單位。而駐邦交國大使館與該國司法警察及移民機關合作,若接獲通報有形跡可疑國人入境,或是涉及不法行徑遭當地檢警發現,駐館即啟動應對機制。 (中國時報) 市價上億元安非他命 新北販毒集團遭逮 2017-03-07 14:41中央社 台北7日電 https://udn.com/news/story/2/2326303?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販毒集團在新北市新莊區以電磁模具裝填安非他命,刑事局循線逮捕,起獲逾92公斤毒品,市價新台幣上億元。 刑事局調查,徐男、黃男兩人經營販毒集團,分裝後除了內銷外,更準備走私到國外賺取暴利,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後,組成專案小組跟監埋伏及運用科技設備蒐證數日,6日凌晨2時在新莊區新莊路一帶發現嫌犯蹤跡。 嫌犯駕駛租賃小貨車至一處民宅前停放,並自屋內移動升降機欲吊掛放置車上鋼製模具,警方上前盤查,執行搜索,發現屋內安非他命毒品殘渣袋數十包、偽裝為鋼模組電磁盤9組(每組重約300公斤),徐、黃2人辯稱是鋼製模具,警方將模具送往工廠銑床鑽洞檢視,取出茶葉包裝的安非他命毒品。 警方開驗現場9組五金電磁盤,每組電磁盤內裝有20包茶葉包裝安非他命(每包重約500公克),共起獲180包茶葉,總毛重約92.14公斤,市價上億元,警方訊後把2人依毒品罪嫌移送法辦。 刑事局表示,該批毒品除了內銷國內毒品市場外,可能走私至東亞各國,相關走私管道專案小組將深入追查。 安毒輸日 藏在300公斤電磁盤內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328248?from=udn_ch2cate6639sub7315_pulldownmenu 販毒集團將偽裝成茶葉的安非他命毒品密封在鋼模電磁盤內,企圖走私到日本;電磁盤每個三百公斤,警方運往工廠以銑床鑽洞,確定內藏玄機,在九個電磁盤共搜出九十二公斤安非他命。涉嫌出面取貨的徐姓夫妻被捕,兩人否認運毒,偵詢後送辦。 刑事局偵四大隊日前查獲毒品案,發現有跨國販毒集團將從台灣運安非他命至日本。跟監蒐證發現,販毒集團在新莊區有一據點,同為廿八歲的徐姓男子與黃姓妻子疑是集團成員。 專案小組埋伏兩天,前天凌晨發現徐和妻子駕駛一輛小貨車到據點,並出動升降機準備吊掛模具,出面攔查搜索,找到數十個安非他命殘渣袋,查扣九個鋼模電磁盤。 鋼模電磁盤每個重達三百公斤,且幾乎是「實體」,外觀僅留電池和線圈,與坊間商品一樣,但運往工廠以銑床鑽洞發現內有玄機,每個電磁盤內藏廿包「茶葉」,每包裝約五百公克安非他命,總毛重九十二點一公斤。 兩嫌供稱,只是受託出口電磁盤,否認運毒;刑事局已通報日本警方,追查接貨成員及幕後毒梟。
周玉蔻稱郭台銘「3億男」 二審仍判賠200萬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326651?from=udn-hotnews_ch2 2017-03-07 16:29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媒體人周玉蔻指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捐3億元給連勝文,消息來自台北市長柯文哲,郭董提告求償1千萬元,前年8月一審時,台北地院民事庭認為,捐款並非事實,周可向當事人、傳話人查證,卻沒查證,只憑柯文哲轉述就發表評論,判她應賠償2百萬元。高等法院民事庭今二審宣判,判周女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判賠200萬元不變,但一審時原定她要在聯合報等7家報紙頭版刊登半版道歉聲明1天,改為在4家平面媒體道歉,也不須口頭唸出道歉聲明。 高院合議庭表示,周玉蔻並非真實查證,只是對撰述人查問,不算合理查證。 周玉蔻雖指稱消息來源是柯文哲,法官先後傳喚柯文哲、柯建銘、郭台銘出庭作證,證實沒有周指稱的「郭台銘捐錢給連勝文」事實,所以認定周查證有疏失。2015年1月,柯文哲接受電子媒體專訪,指選前有企業家捐款3億元給市長選舉的競爭對手連勝文,周玉蔻隨即在美麗島電子報、電視政論性節目中喊話,要求郭台銘出來說明,「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3億先生就是你!」,郭台銘氣得提告求償。 一審時,合議庭認為重點是有無「3億男」,周玉蔻明知柯文哲告知的內容只是傳聞,也知道柯建銘是幫忙聯絡郭台銘的人,她發表言論前,沒向柯建銘、郭台銘查證,使郭的社會評價受貶損。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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