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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30 23:19:46瀏覽858|回應0|推薦17 | |
以往我們出生的姓氏,是以父姓為準,但隨著男女平權觀念興起,自今年五月底開始,民法親屬編規定從施行之日起出生的嬰兒,父母必須事先協議孩子的姓氏,接著攜帶出生證明、姓氏協議約定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倘夫妻無法決定姓氏,便由夫或妻單方代表前往戶政所抽籤決定,一個月內可抽數次,以最後一次所抽中的姓氏決定。 若夫妻都沒前去抽籤,便由戶政人員抽籤決定,且連帶取好名字,避免超過時間限制耽誤了戶口登記,但只會徒增他們的困擾,因為孩子從何姓縱使夫妻雙方無法決定,基於第三者的立場,實是無權代替夫妻抽籤決定,假若抽籤結果造成彼此間傷了和氣,豈不多此一舉? 另外,雖是法律明文規定,但可曾想過單親家庭的問題?有的單親媽媽獨立撫養兒女,她們若一心一意希望子女從母姓,但一者先生不在身邊,能否協議?二者假使自行抽籤,結果豈會盡如人意?反倒可能使得一個家族中孩子有不同姓氏,這對孩子未來的身心發展必有影響才是,相關單位不可不正視此一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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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