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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開臉書無法可管?<版主聲明>
2011/04/07 09:47:52瀏覽8064|回應40|推薦54

真正想不到,我這個人,早自去年 9 月 14 ,就已多次在部落格向愛護我的網友表明,對個人臉書的開設實在興趣缺缺;主要是我平常對自己的部落格都照顧不過來了,加以時間有限,實在沒有多餘的精神再開臉書和網友聯繫,有話儘可在部落格暢談就好。

說起來,我這態度是一貫不變,非常堅決的,直到日前還有憂心國事的網友,希望我能去馬總統的臉書那邊,去按個「讚」,我都還是婉拒他們的好意。

哪裡想到我的如此多次表明不開臉書,倒是讓人有機可趁,竟在去年 9 月 14 日後,亦即在我發起「拒隨媒體腐臭,聯署四拒運動」之際,偷偷以我個人姓名的名義,在網路上開設臉書,而且一開就開了半年多!

從頭到尾,我竟是被蒙在鼓裡,完全不知道有這件事,要不是昨天多承網友草山兄和黃番蕃茄兄等告知,以及小浪兄和筱篟小姐、璇子姑娘的提醒,這才發現此事非同小可,只怕有網友在不知情的狀態下,依然加入實際非我本人所開設的臉書。

在此,請容我再次鄭重聲明,我本人在網路上,目前只有在 UDN 經營個人部落格,只此一家別無分號。

對於推特、噗浪乃至臉書的開設,向來敬謝不敏,過去沒開過,將來也不會有興趣設立這種網路社群型態 ,原因還有一個,我基本就是個徹底反對在網路上任意抓取資訊,以為資訊足以代表知識和智慧的人。個人更是反對什麼「精簡閱讀」的媚俗潮流主張。讀書也好,知人用事也好,豈能精簡?這太草率了,更是給自己偷懶的藉口。

因此,大家目前在網路上搜尋到的「銀正雄〈銀正雄〉臉書」,斷然不是本人所設立的,而這位冒用我名義的臉書主人,暱名 nancy 〈 Google Talk 〉,更不是我本人,若事涉任何不知情網友權益損害所滋生的法律糾紛,依法應當由該冒名者負起全部民刑事責任,本人完全無涉。

為了幫助大家加深印象,請容我再次強調這個冒名者的暱名資料如下:

「線上暱稱: nancy 〈 Google Talk

電郵地址: monking.line@gmail.com

至於上面所附設的網站網址,多謝小浪兄告知,固然連結到 UDN ,卻是聾子的耳朵,用來當障眼法的。

也正因如此,只怕有若干不知情的網友一時為之所惑,就報名參加,登記為這個冒我之名的 nancy 〈 Google Talk 〉「朋友」了,那豈非鄙人一時不察之失?事實上,我在該臉書首頁上也發現還真有不少知名政治人物,為其所欺的主動登入。

由於參加者顯然不在少數,我實在無法一一告知,只能在此部落格鄭重呼籲,請諸位「朋友」趕快退出,你們所加入的「銀正雄〈銀正雄〉臉書」,是冒牌貨,斷非我本人,為了維護諸位的權益,我必須做到告知的義務。

話雖如此,或有問之曰,難道你版主就不能主動報警處理嗎?

事實是,最近在台北市綠營市議員高嘉瑜也發生過相同被冒名開網書的情況,她報案了,但警方卻愛莫能助,原因在於臉書 FACEBOOK 是一家公司地址登記在美國的跨國公司,台灣並無辦事處 ,他們就算立案調查,也無法循線查獲冒名者的 IP 位址等個人資料。

底下是東森 NOWnews 在 3 月 10 日報導這條新聞時所提出的質疑:

「上網玩 Facebook 幾乎已經是全民運動,但跨國的社群網站,台灣法律卻管不了,像這樣名字隨便被註冊,不只名譽受損,如果涉及詐騙,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我個人認為這固然可能是北市警方的推諉之詞,也有可能因為事涉境外糾紛,又涉及臉書開設的個人隱私權益保障,這家美國公司自是不願配合。但不管如何,我們的政府都必須正視此事,總不能等到事情鬧大了,再來亡羊補牢吧。

事實上,在網路上公然冒名,不啻已觸犯刑法第 210 條罪嫌──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就法律實務面而言,因為冒名者所生損害係屬個人名譽、名節,又比偽造公文書要嚴重得多,即便所犯本刑在五年以下,一般法官都不會輕易對犯罪嫌疑人宣告緩刑處分。

也就是說,一旦有人觸犯此罪,幾乎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機會,你是坐牢坐定了。

準此,我個人認為立法院和有關司法機關理當防範於未然,都有責任補強該法條之周延周密性,並商請美國在台協會合作,請 FACEBOOK 美國總公司配合偵辦,斷不容歹徒大鑽法律之漏洞,消遙法網之外。

但在目前,我們只能自助自救,敬請所有網友勿再參加「銀正雄〈銀正雄〉臉書」所有一切活動,凡已參加者也請務必退出。

以上,懇祈諸位幫忙,謝謝大家。

● 註:多謝小浪兄提供新聞,連結如下

http://www.nownews.com/2010/03/10/11478-2578392.htm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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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anghu999&aid=5060924
 引用者清單(2)  
2011/04/07 11:34 【不平則鳴】 聯網五毛外傳
2011/04/07 11:33 【不平則鳴】 銀正雄的【不平則鳴】: 五毛(網工)冒名開臉書, 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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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番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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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無法可管?
2011/04/07 11:09

有圖為證假蝴蝶姐姐騙很大臉書耍人小甜甜信以為真| 頭條新聞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1:12 回覆:
看來受害的人還真不少。

黃番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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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07 10:44
我剛如您所示,點擊封鎖該冒名者臉書了,但問題好像是,我和該員互相看不到對方,不能連結而已,似乎不是把他的臉書一舉從網路刪除。

銀老大煩請看我的留言!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0:48 回覆:
多謝告知。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1:09 回覆:

我已向電小二舉報了。

=================================

 

電小二您好︰

昨日發現有暱名nancy<Google Talk>之歹徒,冒用本人銀正雄之名義,在網路上偷偷開設網書,數月以來已有不少知名政治人物和不知情的網友加入該臉書「銀正雄<銀正雄>」活動。

由於這個冒名歹徒nancy<Google Talk>,除了偷貼本人以前使用過的大頭貼之外,又私自把該臉書之網站連結到貴UDN之網址,企圖魚目混珠,以為不法之舉。

由於此事已涉UDN法律權益,特此向您舉發,請速處置為妥。

●詳情請參閱拙部落格之文〈冒名開設臉書無法可管?〉如下

http://blog.udn.com/ganghu999/5060924

又該暱名歹徒資料一併附上,請注意其中「網站」之位址,即UDN所在。

●冒明歹徒聯絡資料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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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07 10:42

我以雞婆幫你檢舉

並把檢舉理由連結到此格文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0:47 回覆:
是,謝謝小浪兄。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1:07 回覆:
我也向電小二舉報了。

銀正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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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黃番茄兄
2011/04/07 10:39
我剛如您所示,點擊封鎖該冒名者臉書了,但問題好像是,我和該員互相看不到對方,不能連結而已,似乎不是把他的臉書一舉從網路刪除。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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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帳號不能檢舉
2011/04/07 10:37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0:41 回覆:
我用另一個虛擬帳號申請了,但只能封鎖彼此,他還是可持續騙別人。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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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鄙
2011/04/07 10:32
這綠支支的手段也太卑鄙了吧!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0:40 回覆:
的確。

舞子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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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不得呢
2011/04/07 10:21
我看銀老的fb常三不五時被tag一些活動,而且很明顯是綠營的政治活動,我就想說銀老怎麼會加入這些活動,又怎麼會和這些人成為fb朋友,原來是被人冒用了。不知其他使用者去檢舉有用嗎?有用的話有fb帳號的去檢舉他吧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0:24 回覆:
請大家幫忙,有帳號的,請幫我舉發,謝謝大家。

黃番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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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重要安全提示
2011/04/07 10:12
如果有用戶新建帳戶並冒充你的身份,請到冒充者的個人檔案,在畫面左面點擊「舉報/封鎖此用戶」。請點擊「舉報/封鎖此用戶」方框,並選取原因「虛假個人檔案」及報告種類為「假冒我或其他人」。請確保已加入原本的個人檔案網址 (URL),方便我們跟進。
http://www.facebook.com/help/?safety=general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0:16 回覆:
謝謝黃兄告知,我試試封鎖看。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0:22 回覆:
問題來了,我沒法子登入,更沒法找到他個人檔案,因為必須先開臉書帳號,請問,還有別的方法嗎?

klim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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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不像韓國人到處去註冊
2011/04/07 10:08
這些人為什麼老去做這種違法的事,猜想他可能料定銀大哥不會去開Facebook的帳號,所以,為所欲為.就像韓國人到處去註冊一樣令人討厭.
堅決支持洪秀柱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0:15 回覆:
最可怕的是,如果他犯法,警方卻只會來抓我究辦,這才冤枉呢。

銀正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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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小浪兄回應──臉書(Facebook)蟑螂,無法無天?
2011/04/07 09:56
 

更詳細內容,見下面網址

http://www.is-law.com/post/1/453

以臉書蟑螂冒名註冊及以他人名義在網路上活動的情形來看,除了可能對於被冒名的當事人產生民法有關姓名權與名譽權的侵害外,公平交易法有關第20條仿冒他人表徵、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及第24條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的規範,或是商標權的侵害,在像Babyhome的案例中,依據個案的事實,亦有適用的機會。不過,相信讀者們還是比較關心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畢竟若不構成刑事犯罪,也比較困難透過公權力找出侵權者,要主張權利相當困難。以下則分成幾個部分來觀察;

 一、在Facebook上冒用他人姓名申請註冊Facebook會員帳號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關於偽造,實務見解認為「所謂偽造私文書,以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要件」,臉書蟑螂並未經當事人之同意或授權,所以是無製作權人。再者,臉書蟑螂為申請註冊所製作的文書,是屬於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即「準私文書」。並且,依實務見解「刑法第二百十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祇須所偽造之他人名義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為已足,至該他人是否因該文書之偽造而實受損害,則非所問」。

      倘若臉書蟑螂未經當事人之同意或授權,冒用當事人之名義,向Facebook申請註冊會員帳號,其依註冊網頁之電磁紀錄向Facebook公司註冊的行為,即可能被認為足以生損害Facebook公司對於會員及電子郵件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當事人之權益[1]。這種冒名註冊的行為,臉書蟑螂通常不承認該項意思表示是其所為,該文書在行使時可能被誤認為是被冒名當事人的意思,又往往無法得知該文書實際上是臉書蟑螂的意思。這種身份同一性的欺瞞同時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這點也提醒讀者們注意。

 

二、冒用他人姓名在Facebook上留言

      倘若臉書蟑螂進一步假冒當事人的名義「不斷發表猥褻、攻擊性等文字」。就冒用他人名義發表言論,則同樣有偽造私文書的責任[2],而對於被攻擊的第三人則有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及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的可能。若是該等行等也造成被冒用名義人本身的名譽的毀損,例如:以自己的名義毀謗自己,亦不無可能有公然侮辱等責任。不過,值得提醒讀者的是,當自己的身分遭冒用時,應該要儘早保留證據並尋求法律途徑處理,以避免當第三人提告時,在查不出真正行為人的情形下,反正是被冒用名義的人因為無法證明不是自己註冊的而倒楣受過。

 三、剽竊「本尊」文宣圖片等於相關頁面使用

      臉書蟑螂剽竊「本尊」在Facebook或其他網站公布的文宣圖片,放在仿冒相關頁面上的行為,則涉及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的侵害。按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以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之規定,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權人所專有。因此,臉書蟑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而將著作權人的照片放在Facebook頁面上的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以及著作權法第92條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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