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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開臉書無法可管?<版主聲明>
2011/04/07 09:47:52瀏覽8063|回應40|推薦54

真正想不到,我這個人,早自去年 9 月 14 ,就已多次在部落格向愛護我的網友表明,對個人臉書的開設實在興趣缺缺;主要是我平常對自己的部落格都照顧不過來了,加以時間有限,實在沒有多餘的精神再開臉書和網友聯繫,有話儘可在部落格暢談就好。

說起來,我這態度是一貫不變,非常堅決的,直到日前還有憂心國事的網友,希望我能去馬總統的臉書那邊,去按個「讚」,我都還是婉拒他們的好意。

哪裡想到我的如此多次表明不開臉書,倒是讓人有機可趁,竟在去年 9 月 14 日後,亦即在我發起「拒隨媒體腐臭,聯署四拒運動」之際,偷偷以我個人姓名的名義,在網路上開設臉書,而且一開就開了半年多!

從頭到尾,我竟是被蒙在鼓裡,完全不知道有這件事,要不是昨天多承網友草山兄和黃番蕃茄兄等告知,以及小浪兄和筱篟小姐、璇子姑娘的提醒,這才發現此事非同小可,只怕有網友在不知情的狀態下,依然加入實際非我本人所開設的臉書。

在此,請容我再次鄭重聲明,我本人在網路上,目前只有在 UDN 經營個人部落格,只此一家別無分號。

對於推特、噗浪乃至臉書的開設,向來敬謝不敏,過去沒開過,將來也不會有興趣設立這種網路社群型態 ,原因還有一個,我基本就是個徹底反對在網路上任意抓取資訊,以為資訊足以代表知識和智慧的人。個人更是反對什麼「精簡閱讀」的媚俗潮流主張。讀書也好,知人用事也好,豈能精簡?這太草率了,更是給自己偷懶的藉口。

因此,大家目前在網路上搜尋到的「銀正雄〈銀正雄〉臉書」,斷然不是本人所設立的,而這位冒用我名義的臉書主人,暱名 nancy 〈 Google Talk 〉,更不是我本人,若事涉任何不知情網友權益損害所滋生的法律糾紛,依法應當由該冒名者負起全部民刑事責任,本人完全無涉。

為了幫助大家加深印象,請容我再次強調這個冒名者的暱名資料如下:

「線上暱稱: nancy 〈 Google Talk

電郵地址: monking.line@gmail.com

至於上面所附設的網站網址,多謝小浪兄告知,固然連結到 UDN ,卻是聾子的耳朵,用來當障眼法的。

也正因如此,只怕有若干不知情的網友一時為之所惑,就報名參加,登記為這個冒我之名的 nancy 〈 Google Talk 〉「朋友」了,那豈非鄙人一時不察之失?事實上,我在該臉書首頁上也發現還真有不少知名政治人物,為其所欺的主動登入。

由於參加者顯然不在少數,我實在無法一一告知,只能在此部落格鄭重呼籲,請諸位「朋友」趕快退出,你們所加入的「銀正雄〈銀正雄〉臉書」,是冒牌貨,斷非我本人,為了維護諸位的權益,我必須做到告知的義務。

話雖如此,或有問之曰,難道你版主就不能主動報警處理嗎?

事實是,最近在台北市綠營市議員高嘉瑜也發生過相同被冒名開網書的情況,她報案了,但警方卻愛莫能助,原因在於臉書 FACEBOOK 是一家公司地址登記在美國的跨國公司,台灣並無辦事處 ,他們就算立案調查,也無法循線查獲冒名者的 IP 位址等個人資料。

底下是東森 NOWnews 在 3 月 10 日報導這條新聞時所提出的質疑:

「上網玩 Facebook 幾乎已經是全民運動,但跨國的社群網站,台灣法律卻管不了,像這樣名字隨便被註冊,不只名譽受損,如果涉及詐騙,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我個人認為這固然可能是北市警方的推諉之詞,也有可能因為事涉境外糾紛,又涉及臉書開設的個人隱私權益保障,這家美國公司自是不願配合。但不管如何,我們的政府都必須正視此事,總不能等到事情鬧大了,再來亡羊補牢吧。

事實上,在網路上公然冒名,不啻已觸犯刑法第 210 條罪嫌──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就法律實務面而言,因為冒名者所生損害係屬個人名譽、名節,又比偽造公文書要嚴重得多,即便所犯本刑在五年以下,一般法官都不會輕易對犯罪嫌疑人宣告緩刑處分。

也就是說,一旦有人觸犯此罪,幾乎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機會,你是坐牢坐定了。

準此,我個人認為立法院和有關司法機關理當防範於未然,都有責任補強該法條之周延周密性,並商請美國在台協會合作,請 FACEBOOK 美國總公司配合偵辦,斷不容歹徒大鑽法律之漏洞,消遙法網之外。

但在目前,我們只能自助自救,敬請所有網友勿再參加「銀正雄〈銀正雄〉臉書」所有一切活動,凡已參加者也請務必退出。

以上,懇祈諸位幫忙,謝謝大家。

● 註:多謝小浪兄提供新聞,連結如下

http://www.nownews.com/2010/03/10/11478-2578392.htm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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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anghu999&aid=5060924
 引用者清單(2)  
2011/04/07 11:34 【不平則鳴】 聯網五毛外傳
2011/04/07 11:33 【不平則鳴】 銀正雄的【不平則鳴】: 五毛(網工)冒名開臉書, 無法可管!

 回應文章 頁/共 4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銀正雄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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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在林益世立委部落格留言了,請林立委協助中。
2011/04/07 17:54
 

林委員︰

您好。

我是銀正雄,長期在聯合報「政治異言堂」部落格撰文,昨天經網友告知,方才發現過去半年多一直有署名「nancy〈Google Talk〉」之歹徒〈電郵地址monking.line@gmail.com 」〉,冒用我的姓名在網路上開設臉書facebook,經查竟有您的立委同仁及好友,如丁守中、黃昭順、侯彩鳳、李彥秀、汪志冰、李新、秦慧珠、秦儷舫、周錫瑋、黃敏惠及青年團等,均加入該冒名歹徒臉書之活動。

由於不知情的參加人員實在不少,我實在無法一一通知,敬請 林委員轉告,並請在大院院會以之質詢,是否能在相關刑法做一修訂,或函請警方法辦,以免此等歹徒繼續危害他人。

不情之請,尚祈林委員幫忙,並先行致謝。

銀正雄敬上2011/04/07

又,謹附上今日拙文〈冒名開臉書無法可管?〉,並請卓參:

http://blog.udn.com/ganghu999/5060924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7:56 回覆:
以上是黃番茄兄所建議,特此致謝。

舞子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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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銀老的文章貼上去了
2011/04/07 17:40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1643735200

我把銀老這篇文章貼到那個冒牌銀老的fb上了,也說明了銀老本人並沒有fb 帳號,請有fb帳號的一起響應揭開他的面具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7:50 回覆:
非常謝謝您仗義幫忙,謝謝。

台北過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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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被此臉書蒙了!
2011/04/07 17:04
我也被此臉書蒙了!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7:10 回覆:

是喔,如您有在上面發言,可否請您將此文連結上去?不情之請,請包涵。不過,若有為難,自是不能勉強。

不論如何,都非常謝謝您告知。


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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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帖...
2011/04/07 16:21
上帖中點擊那個連結, 有以下說明:

如何檢舉權利被用戶侵犯

要對 Facebook 用戶提出版權侵權檢舉,您所要作的是填寫我們的 DMCA 格式化表格。這個表格是報告版權侵權的最佳途徑。雖然我會審查以任何語言提交的舉報,不過如果您能夠以英文填寫將可加速我們的審查。..........

If someone has created an account to impersonate or imitate you, please go to the impostor profile and click "Report this Person" in the left column. Check the "Report this Person" box, choose "Fake Account" as the reason, and add "Impersonating me or someone else" as the report type. Be sure to add a valid web address (URL) leading to the real profile so that we can review the information.

另, 您到臉書右下角隱私政策->隱私設定->編輯黑名單 應可管理您封鎖的名單.
先告退了!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6:33 回覆: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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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姓獨特
2011/04/07 16:21
好奇請教一下,銀姓來源是什麼?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6:30 回覆:
這一點,連先父都不清楚,呵呵。

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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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告
2011/04/07 16:10

假冒者為了混淆視聽, 還特別在臉書上連結到銀先生 UDN 部落格, 故意假冒意圖明顯. 非一般同名同姓之例.


點擊臉書右下角 '使用條款',

Protecting Other People's Rights

We respect other people's rights, and expect you to do the same.

  1. You will not post content or take any action on Facebook that infringes or violates someone else's rights or otherwise violates the law.
  2. We can remove any content or information you post on Facebook if we believe that it violates this Statement.
  3. We will provide you with tools to help you protect y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learn more, visit our How to Report Clai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page.
  4. If we remove your content for infringing someone else's copyright, and you believe we removed it by mistake, we will provide you with an opportunity to appeal.
  5. If you repeatedly infringe other peopl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e will disable your account when appropriate.
  6. You will not use our copyrights or trademarks (including Facebook, the Facebook and F Logos, FB, Face, Poke, Wall and 32665), or any confusingly similar marks, without our written permission.
  7. If you collect information from users, you will: obtain their consent, make it clear you (and not Facebook) are the one collecting their information, and post a privacy policy explaining what information you collect and how you will use it.
  8. You will not post anyone's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or sensitive financial information on Facebook.
  9. You will not tag users or send email invitations to non-users without their consent.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6:29 回覆:

難為您了,謝謝。


重殼蝸牛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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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者多 難稱冒用
2011/04/07 15:59

不過銀姓 太特別 

不然法律上實務上 沒人能說一定不行

這世俗稱 網路蟑螂 的一種

笑笑就好 不可能能處理的 因為帳號不同 他愛叫什麼就什麼



夏瀛洲言論護憲愛國 郝柏村歷史考證嚴謹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6:02 回覆:
這我多少知道,無奈的,好在我這姓獨特,他一冒用,可就難逃了。

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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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檢舉, 但不需要封鎖假冒者
2011/04/07 15:36
網友在臉書上是應該要選檢舉(但不需要封鎖)假冒者.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5:42 回覆:
了解,遺憾的是已經封了。

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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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者網址如下
2011/04/07 15:30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1643735200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5:36 回覆:
謝謝。

A.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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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有這種事
2011/04/07 15:28

最近少上來. 一上來居然看到有這種事. 您應該可以對臉書管理員申告!

幫您備份一下證據: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1-04-07 15:36 回覆:
謝謝知識小姐,可,這臉書管理員,應如何聯繫?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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