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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練習]勞工保險條例第14之2條
2020/09/01 19:12:00瀏覽51|回應0|推薦0
勞工保險條例14-2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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