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贷款协定于1938年3月1日在莫斯科签订,数额为5000万美元,年利率为3%。贷款偿还日期自1937年10月31日起(中国此时已收到苏联提供的军火援助)分5年均等进行,偿还时包括已提供商品额的利息。这一协定是分三笔合同来实现的: 第一笔合同在1938年3月3日签订,自3月5日至6月10日履行。苏联提供军火总价值为29726631美元。中方所得军火为:
飞机:CB:62架(单价110000美元,总价为6820000美元) 飞机:И-1694架(单价40000美元,3760000美元) 飞机:И-1562架(单价35000美元,总价2170000美元) 飞机:YTИ-48架(单价40000美元,320000美元) 飞机:TB-36架(单价240000美元,总价1440000美元) 预备发动机零件:6530000美元(含备用发动机、飞机及发动机之附件及零件暨特种器材,中方资料为653079美元) 特种汽车:421000美元(原文为特种汽车,应为译文有误,中方资料为汽车运输起动装置器、汽油机器等) 预备武器及全副弹药:6960437美元(中文称为备用武器及飞机上战斗设备40套,但亦为6960437美元) 坦克:T-2682辆(连同无线电设备,坦克单价为21302美元,总价1746764美元) 预备发动机、零件及修理车:374076美元(中方资料称为修理厂,应为修理车) 高射炮及电引车及连接器材与各种高射仪器:374076美元 高射炮:76毫米20门(中方称为76公厘1931式高射炮,单价20000美元,总价400000美元,中方资料另有备用炮膛40副,单价1500美元,总价60000美元,苏方资料中缺) 反坦克炮:45毫米50门(单价7000美元,总价350000美元) 反坦克炮弹药箱:100个 (单价1425美元,总价142500美元) 马具:182副 (单价198美元,总价36036美元) 军用仪器:311800美元 大炮及坦克弹药:3178810美元 中方资料中有另有T-26坦克牵引机及3A、3ИИ两种挂车582387美元,苏方资料中没有。 如外加上述器材组织费(各项器材组织使用费用,为总值2%)594533美元,合计为30321164美元。 第二笔合同于1938年3月11日签订,自3月15日至6月20日履行,苏方提供军火总价值为7976700美元。 中方所得军火为: 马克西姆-托加莱机枪(MAXIM-TOKAREVLMG):500挺(单价180美元,总价90000美元)据说马克西姆-托加莱机枪是一种马克西姆结构的轻机枪,当然比标准的马克西姆机枪便宜,但还是比较笨重。 马克西姆-托加莱机枪:是德克恰廖夫式机枪(DP机枪)装备前的过渡产品,因为原帝俄军队没有轻机枪。到40年时候就不是正是装备了。 马克西姆机枪:300挺(单价600美元,总价180000美元) 德克恰廖夫式机枪:1100挺(据说分为两种,500挺一种,600挺一种,我查到的资料都是单价为225美元,但有资料称这是1100挺的平均单价,总价经本人汇总汇为247500美元)据说苏军是每个班一支德克恰廖夫式机枪。 机关枪枪弹:1000万发(每千发25美元,计250000美元) 野炮:76毫米160门(单价6580美元,总价1052800美元) 榴弹炮:115毫米80门(单价12000美元,总价960000美元) 反坦克炮:37毫米80门(单价1330美元,总价106400美元) 76毫米野炮炮弹16万发(苏方资料称为75毫米,应为翻译错误或苏方资料有误,单价13美元,总价2080000美元)
115毫米榴弹炮炮弹8万发(单价30美元,总价240000美元) 37毫米反坦克炮炮弹12万发(单价3美元,总价360000美元) 步枪子弹1000万发(每千发25美元,计250000美元) 上述军火铁路运费202892美元,轮船装载费为40167美元,组织费仍为军火总值2%,即159534美元,合计8379293美元。 第三笔合同于1938年3月22日签订,自3月25日至6月27日履行。苏方提供军火总价值6287969美元。中方所得军火为: 飞机:И-1560架(单价35000美元,总价2100000美元) 飞机:YT-15架(单价19500美元,总价97500美元) 飞机全副配件、预备发动机及各种零件 3642469美元 汽车:3ИC-5400辆(单价1120美元,总价448000美元) 外加铁路运费、轮船装载费、包装费、修理工程队派遣费计3443251美元(中方资料更为具体,原文如下248架飞机之航运953724美元计、232架飞机整套武装设备及特种汽车运输工具与飞机发动附件等之铁路运输,共用货车1198辆计233247美元,汽车运送И-15式飞机特种包装费及由铁路运输其他飞机之包装费计749676美元、И-15式122架与零件及十大飞机上武装设备用汽车运输之运费1195489美元、400辆汽车开运费10416美元、129节火车运送坦克车之运费27967美元、炮兵财产由铁路运费计244节火车之运费计87932美元、飞机武装设备30套、坦克车及炮类各装两轮之搬运费40253美元,修理队派遣费54547美元,可以看出这是包括前二笔贷款的相当费用),组织费125759美元,合计9856979美元。 三笔合同累计,中方实际用于购置军火费用计43991300美元。运费及行政费(组织费和派遣费)4406602美元。剩下1602098美元为苏联军事专家生活费。这三项费用的统计结果,中方和苏方有差别。原因主要在于军火本身的费用计算不一样,中方为43991300美元,苏方为43293221美元。 但对双方资料分析,苏方失误可能性较大。因为:1、苏方有漏掉项目,如第一笔合同中中方有预备炮膛40个,每个1500元,计6000(原文如此,应为60000)美元,苏方则没统计。2、苏方有名数错误,如第一笔合同中马具应是182副,而不是182000美元。如果是182000美元,则与苏方所说第一笔军火价值27057000美元不符。3、中方统计细致,象第二笔合同中马克西姆机枪800挺,但价格有两种,一种单价为180美元,另一种单价为600美元(估计有新旧之分),中方单列统计,十分清楚,德克恰廖夫机关枪也有两种价格,同样是分开统计。另外中方验收人员亦多。王叔铭、蔡庆华、夏天、全铎、余人翰、刘唐领等人参加接收,杨杰又“详细核对无误”,故出错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贷款包括了二十个苏械师的装备,每师装备每师115毫米榴弹炮4门,76毫米野炮8门,37毫米反坦克炮4门,重机枪15挺,轻机枪30挺,由于与中方期望相去过远,特别是在机枪上面,所以杨杰和伏罗希洛夫进行反复谈判,伏罗希洛夫以现代师编制小,机动灵活为理由拒绝,不过从军火数目上可以看出苏方在这方面略作让步。中方要求的100架重轰炸机亦未到位,只给了6架老式的TB-3轰炸机。这些武器实际上是先给军火后签订协议,大部分物资在合同签订前已运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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