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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巴別塔(一)
2008/10/11 00:30:33瀏覽434|回應1|推薦0

巴別塔(The Tower of Babel)的故事記載在聖經創世記第11章。當時人們說相同的話,齊心用盡地上的資源與人們所有的時間,只想「建造一座城和一座塔,塔頂通天,為要傳揚我們的名,免得我們分散在全地上。」--很像全世界的金錢玩家以華爾街(Wall Street)為中心所建構的金融巨塔。可是神卻「在那裡變亂他們的口音,使他們的言語彼此不通。」然後「使他們從那裡分散在全地上;他們就停工,不造那城了。」

金融的巴別塔就是用金融商品所堆砌的通天高塔。所謂的金融商品,本來就是虛構的商品,它的原料就是投機與風險,而金錢玩家也都說"相同的話",「讓我們一起用別人的錢來為我們賺取更多的錢。」(Together we can make more money out of other people's money.) 於是乎金融服務的霸業版圖急速擴張揩,塔頂通天。可是只要塔越來越高,塔頂上的人要負擔的風險也逐漸提高,他們的言語就會開始彼此不通了,然後就會停工或歇業或倒閉。

造成言語彼此不通的主要原因,多半就是私念(Self Interest)。因為私念,開始結黨;因為結黨,開始秘語;因為秘語,言語開始彼此不通。當然,光是私念就足以使利益衝突的雙方,言語彼此不通。


商品主要是用來滿足客戶需求的,可是當客戶的需求是屬於比較黑暗的層面的話,譬如貪婪、縱慾、兇殺、詭詐、毒恨,那麼滿足該項需求的商品就是不折不扣的黑心商品。這樣的黑心商品傷的是「靈」與「魂」,而一般的黑心商品傷的只是「體」--請參考《生命的形態|討論(二)》。

就我個人而言,客戶需求不外乎是「促進成長」與「解決問題」這兩樣罷了。例如,促進身體的成長、促進心靈的成長、促進知識的成長、促進事業的成長、促進關係的成長;例如,解決身體的問題、解決心靈的問題、解決知識的問題、解決事業的問題、解決關係的問題。我個人認為金融商品是用來解決問題的,不應該是用來製造問題的才是。可是,這次的金融風暴卻造成了如此大的社會問題,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我認為是金錢玩家們想建造一座金錢城和一座塔頂通天的金錢巴別塔。可是塔越高,風險也就越高,直到有人自塔頂摔下來,就會開始言語彼此不通,然後就會停工。因為投入太多資源來蓋巴別塔,一旦停工之後,才會發現資源都快被用光了。

匯集資源的初衷夲來就是想要將資源做更好的分享與利用,最終目的是促進世代的成長與解決社會的問題。而不是用來累積財富並建造屬於私人的巴別塔,否則往往到頭來住在其中的居民,會搞得彼此言語不通,並迫使他們從那裡分散在全地流落。白居易的琵琶行就是描述船中夜彈琵琶的倩女,自敘少小時歡樂事,如今漂淪憔悴,轉徙於江湖間的故事,詩中寫到:

今年歡笑復明年,秋月春風等閒度。
弟走從軍阿姨死,暮去朝來顏色故;
門前冷落車馬稀,老大嫁作商人婦。
商人重利輕別離,前月浮梁買茶去,
去來江口守空船,繞船月明江水寒。

豪門內鬥、人去樓空的故事一再上演,可是人心依舊無法逃脫金錢的枷鎖。就好像我自己明知超速會被開罰單一樣,上了車依舊會忘了減速慢行。

OK...蓋一座私人的巴別塔,不是很穩...嗯...有能力的人就一起蓋吧!這就是分散風險的濫觴,也就是造成雷曼兄弟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申請破產的主要原因之一。雷曼公司,跟AIG(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保險公司一樣,他們"販賣"一個新的金融商品,那就是「信貸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簡稱CDS)。以下是維基百科對CDS的解釋:

* * *

信貸違約掉期是信貸衍生工具之一,合約由兩個法人交易,一個稱為買方(信貸違約時受保護的一方),另一個稱為賣方(保障買方於信貸違約時損失)。

當買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債人),而又擔心欠債人違約不還款,就可以向信貸違約掉期合約提供者買一份有關該欠債人的合約/保險。通常這份合約需定時供款,直至欠債人還款完成為止,否則合約失效。倘若欠債人違約不還款(或其他合約指定情況,令人相信欠債人無力或無打算依時還款),買方可以拿抵押物向賣方索償,換取應得欠款。賣方所賺取的是倘若欠債人依約還款時的合約金/保險費。

* * *

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向B投資銀行借了100萬美金,然後B投資銀行,為了分散風險,於是向雷曼公司買了CDS的保險,如果A公司違約不還款,B投資銀行可以向雷曼公司索賠100萬美金。在正常狀況下,雷曼公司會以其特長的法律專業向A公司追討欠款並加重利息計算,不但賺B投資銀行的保險金,也賺A公司的利息。在美國,因為律師費用極其誇張、訴訟過程又極其耗時,所以才會有CDS的活動空間。這就是因為「交易成本」過高而衍生出的"專業服務"。

所謂「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指的就是買賣雙方為了促成交易而產生的額外費用。一個好的「市場機制」就是要能降低「交易成本」,否則就只好仰賴"專業服務"了。可是,一但這些"專業服務"落入只有類似像雷曼公司這樣財大氣粗、自命天才的少數公司手裡,它就可能由服務變成金融商品了。CDS就是一個例子。

有些CDS合約不需要有債權,CDS的買方(例如B投資銀行)便可向賣方(例如雷曼公司)索償(理賠金額與保險費成正比),只要CDS合約上指定的公司破產(或其他合約指定情況)即可。這些合約的功能不局限於風險轉移及分散,而是具有高度的投機性質,例如B投資銀行可以以合約跟雷曼公司賭某家公司會破產一樣,而B投資銀行從未對該公司作出任何放債或放債金額遠低於CDS合約上的金額。

聽不大懂?這就是因為商業秘語太多而造成彼此言語不通的例子。讓我來翻譯一下。

首先,為什麼投資銀行要向雷曼公司購買跟自己營業毫不相關的CDS合約?因為要在帳目上擴充資產。

嗯...好像篇幅長了些。下回再聊。

(抵台當晚,時差失眠,對時局有感而寫下自己的觀感,倘若考察不足,請見諒。)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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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tmc&aid=228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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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 卯瑜 - 美學生活家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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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 又上一課了 !
2008/10/11 01:33
你好像...圖書館...看不完耶 !  謝謝知識分享 !  我又學不少有關金融的知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