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指出,洪姓女員工去年十月底與另一名員工發生傷害糾紛,引起科技廠鍾姓負責人的關注,決定將洪姓女員工解雇。並在事後將洪姓女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公告在公司的大門兩側,洪姓女員工得知後相當不滿,第二天就向警方提告,控告鍾姓負責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案在法院庭訊時,科技廠鍾姓負責人坦承疏失,並在開庭時當面向洪姓女員工道歉。被告向法官供稱,在門口公布洪姓女員工個人資料,是為了確認洪姓女員工被解雇,一時情急才出此下策。由於洪姓女員工要求的和解金額過高,才遲未達成和解。法官認為被告具有博士學歷,卻任意將欲開除員工的個資對外公布,明顯違反個資法,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也向洪姓女員工道歉,裁定罰金兩萬元,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據了解,這件判決是個資法繼去年10月起公布實施後,新竹地院的首宗判例。法界人士指出,個資法禁止公司行號在未經他人允許,或非法利用下,公布可供辨識的資料,如名字、身分證號碼等,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