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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櫃員機安全防護準則-CCTV保存期限
2013/10/18 11:41:15瀏覽4115|回應0|推薦1

壹、依據財政部85.07.23台財融字第八五五三六七五七號函辦理。

貳、目的:為促使金融機構提高警覺,強化自動化機器安全,以防遭受破壞,並維客戶權益,特訂定本準則。

參、自動櫃員機安全防護準則

一、安裝地點: (一)自動櫃員機裝置時,應詳確評估其安全性,慎選設置地點,對非設置於營業處所之行外自動櫃員機,尤須考量管轄單位是否方便監督管理,並優先選擇有保全設備或有警衛、值勤人員巡守之處所。 (二)自動櫃員機應裝置於明亮處所,以防歹徒覬覦或從容作業。

二、機體及周遭設備: (一)自動櫃員機以選購堅固材質製作,並兼具防燒切、防震動等功能者為佳。另於採購時,合約中應特別要求廠商保證沒有植入非法或足以損害正常作業與保密之功能,或於機器上作任何不正當作業之行為,以防惡意破壞。 (二)穿牆式自動櫃員機之置機室宜採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板結構等堅固防火材質構造,並視需要週延裝設防盜感應系統,以確保機具之安全。 (三)自動櫃員機設置時應考量使用人之隱密性,以免客戶之密碼或交易情形為他人窺知,並於適當位置裝置後視鏡,讓使用者得察覺身後動靜;四週並應加裝照明及必要之防火、逃生設施,以增使用客戶之安全。

三、報警、警報系統: (一)自動櫃員機應週延裝設自動報警、警報系統,並與警察機關或保全公司連線。 (二)前述報警及警報系統應加裝不斷電設備,以避免停電時失效,喪失警訊功能,另為避免歹徒剪斷或破壞線路,應注意該系統電源開關及線路之隱密及安全性,以維報警、警報系統之暢通。

四、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 (一)自動櫃員機應裝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影像以彩色為主,並應注意攝影角度、光源、影像清晰度、時間準點顯示,以及設備之防潮、防塵、防熱,以維正常功能。 (二)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應考慮裝置於隱密處,以防遭惡意破壞,影響監控作用,並視需要於不同點裝置多組攝影鏡頭,以求同時監控客戶之面貌、動作、機具運作情形,及攝錄各種機器維修、故障排除、鈔匣換裝等人員之動態。 (三)監視系統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管理、換帶等工作,並設簿登記管制,以確保攝錄作業之正常運作。 (四)所錄錄影帶保存期限至少為二個月,應標示錄影日期妥適保管,以防他人故意取走、消磁或散失。錄影帶應擇期更新,以維影像品質。

五、補鈔安全: (一)補鈔作業應有兩人以上共同執行,並宜有警衛人員隨行,以策安全。 (二)補鈔只更換鈔匣,不得在現場裝卸現金或點鈔。 (三)自動櫃員機之鈔匣換裝、故障排除、機器維修等過程均應在隱密安全之情況下進行,須嚴密戒備並防止陌生人靠近。 (四)設於營業處所外之自動櫃員機補鈔,其現鈔運送應依有關運鈔規定辦理,並得委由合格且信譽良好之專業運鈔保全業者協助辦理。

六、其他: (一)自動櫃員機置機或管轄單位應與轄區警察機關(委託辦理保全業務者含保全公司)保持密切聯繫,請其加強巡邏(必要時設置巡邏箱),以減少歹徒作案機會。 (二)各金融機構對於自動櫃員機及其相關之防護設備,尤其是報警、警報系統,應定期保養、測試,以維正常功能運作,另應加強機具防盜竊、防破壞等應變處理能力之演練,以強化防護能力。 (三)為防止人為弊端,維修廠商派員前來維修自動櫃員機時,應查明身分,並派員在場監督。修護完畢應登錄、留存維修工作單,非經使用管理單位同意,嚴禁維修人員攜出機體內配件或資料。 (四)自動櫃員機宜就機器設備價值及其最大可能裝鈔值分別辦妥保險。 (五)應於明顯處張貼警示標語,籲請自動櫃員機使用客戶留意交易之安全。並加強注意機器之維修與現鈔、紙卷之補充,以維持自動櫃員機之良好運作,降低故障發生頻率,俾減少客戶之情緒性破壞行為。 (六)自動櫃員機故障待修、定期保養期間,或遭天然災害、外力破壞,短期內無法正常營運時,應於適當位置張貼告示告知客戶,並宜將機體內之鈔匣取回妥善存放。 (七)金融機構宜視需要,裝設具有偵測自動櫃員機運作狀態之遠程監控系統,藉由其對狀況或故障原因之自動分析、自動叫修等功能,提昇管理效率及安全防護。

肆、本準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奉財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金融機構錄影機錄攝之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之規定 財政部於本日(九十年四月三日)補充說明該部九十年二月八日台財融(一)第九○九○○五八一號函有關「另金融機構錄影機錄攝之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俾保存證據備供檢警調機關日後之偵辦」規定,所稱金融機構錄影機錄攝之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其對象係指,辦理客戶開戶時之錄影機錄攝之影像檔。 為預防及打擊不法份子以金融卡及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財政部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會議決議,於九十年二月八日以台財融(一)第九○九○○五八一號函規定,金融機構於辦理客戶開戶時應注意防範歹徒以人頭或持偽變造身分證開立存款帳戶情事。金融機構於發現犯嫌時,應多方查證,並利用時機報警處理。另金融機構錄影機錄攝之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俾保存證據備供檢警調機關日後之偵辦。另財政部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發布之「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攝錄範圍,包括營業廳大門外入口處、營業廳全部、金庫室、保管箱區域進出口、自動付款機及其他重要處所,所錄影帶應保存二個月。 就此項規定有關錄影帶保存期限之適用問題,財政部表示,前開九十年二月八日函釋所稱之 「金融機構錄影機錄攝之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依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召開之治安會議協調會時,內政部警政署之說明,係指金融機構於辦理客戶開戶時錄影機錄攝之影像檔,應保存至少六個月,俾保存證據備供檢警調機關日後之偵辦。主要係針對開戶時之錄影影像檔,爰為配合警政機關偵辦案件之需求及兼顧銀行之營運成本,財政部爰補充說明該部九十年二月八日函釋所稱之「金融機構錄影機錄攝之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係指金融機構於辦理客戶開戶時錄影機錄攝之影像檔,應保存至少六個月。至其餘錄影機錄攝之影像檔,則仍應依「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規定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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