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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1 13:59:37瀏覽19640|回應2|推薦1 | |
【支付命令狀逐項填寫說明(4-2)】 6.「請求標的」欄 簡單地說,聲請人希望法院能依其所主張的事實,核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期能促請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額(或物品),並負擔因督促程序而支出的費用,就是所謂的「請求標的」。 (1)請求給付的金額與利息 這個部分,聲請人可參考前揭狀紙的格式,在請求標的的「前段」,先填寫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確定的金額。 以借貸為例:假設債務人積欠借款新台幣50萬元沒還,可以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 至於請求標的的「後段」,有關利息的部分,如果雙方有約定的話,看利率約定多少,就依當時約定的利率填寫。 例如:借款金額新台幣5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10%,並於○○年○○月○○日返還,那麼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如果雙方就利息沒有約定,債權人則可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為5%)來計算。這時的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民法第203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如果支付命令的聲請是請求給付票款時,因為票據法對於支票的利率及利息起算日期有特別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支票的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6%,利息則是自支票上記載的發票日起算。 假設票額也是新台幣50萬元的話,那麼整段文字就可寫為: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第28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2)督促程序費用 目前支付命令的聲請案,每件應繳納的費用是新台幣500元。所以「請求標的」的最後一項,記得一定要寫上這一段: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其他欄項填寫說明,請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說明… .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系列16-7:支付命令狀逐項填寫說明(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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