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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0 22:00:02瀏覽5166|回應0|推薦3 | |
《支付命令的功用》 「督促程序」可以看成是進入訴訟前的一個求償程序。 在這個程序中,兩造當事人並不會碰頭,因為它是藉由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方式來解決,以簡便、速效為主要訴求,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人來利用。 因此,支付命令具有以下的功用: 1.程序簡便 因為法院絕大部分是以書面為形式上的審查,不會另外開庭傳訊債務人,只要法院審核後,認為債權人理由、證據充分,通常就會准予裁定核發支付命令給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2.節省勞費 支付命令的聲請須以書面提出於法院,因此債權人只要向法院送交「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連同相關事證據資料)外加督促程序應繳納的費用新台幣500元,就可完成聲請手續,甚為方便。 3.確實有效 支付命令一旦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後,債務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就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用來作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取償。 ※執行名義 指的是法律上有權利的人,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確定權利人在私法上有給付請求權及範圍如何的公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補充說明: 現行條文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未在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此一規定讓詐騙集團有了可乘之機,造成民眾無端受害,法院反倒成了詐騙集團的幫兇,很不合理;因此立法委員已進行修法,擬將現行規定修改為「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且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俾便債務人將來還有提起異議救濟的機會。 請接續參閱下一篇文章...
2015年1月出版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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