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10/06 13:48:11瀏覽7455|回應1|推薦1 | |
事情經過了兩個月,調解會接獲了地檢署的轉介案,公文(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解案件轉介單)上寫著: 上列當事人間因重傷害案件,現正在本署xx年度偵字第xx號案件偵查中,經兩造同意就民事賠償部分聲請調解,爰轉介向 貴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調解會按例寄發調解開會通知單給雙方當事人,雙方便在安排好的調解期日及時間出席調解。 開會當天,這位張董請了保險公司的人一起前來協調,苦主金花仍由兒子火旺推著輪椅出席,雙方依序坐定後,調解委員便再一一詢問雙方車禍發生的始末,案情很快地便進入到賠償的議題。首先發言的是張董這邊陪同前來的保險公司代表,他說: 「是這樣的, 讀者們必須了解到,上述保險理賠人員所說的這一段話,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法令規定而言。這個法令把被害人因車禍導致身體殘廢的程度分成15個等級,第1等級(例如類似植物人的這種情形)理賠的金額最多,給付標準是新台幣150萬元,一直到最後1個等級,也就是第15個等級,理賠的金額最少,第15等級(比方像是斷了一小節腳趾頭的這種情形)只有理賠新台幣4萬元。 婦人金花在本件車禍中經醫師診斷的結果屬於第3等級,這部分,她可以獲得保險公司105萬的保險給付 聽起來,這個金額好像還不少,但實際上那只是強制險的基本保障而已。今天張董和對方能在「過程平和、氣氛詳和」的調解程序中,和對方順利地達成調解,實際賠償的總金額可是360萬元哩!也就是包含強制責任險的部分, 其實他們雙方在到場出席本次調解會議前,私下早已針對賠償金額的部分進行過多次協商,這次能順利達成共識,背後當然也有許多「正面的因素」來促成。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 回想車禍發生後,金花被救護車送去醫院急救,張董便一直待在急診室附近等待醫院進一步的消息,同時也接受警方人員詢問車禍相關的案情,他毫無隱瞞地承認是因為自己的疏忽,倒車的時候沒有注意到後面有人經過,才會釀成這件不幸的車禍。 筆者常說,誠實是最好的上策,因為承辦交通事故的員警,個個都馬經驗老道,肇事者言詞稍有閃爍,或是面對關鍵問題便避重就輕、實問虛答的話,老鳥警察可是一眼就能看穿。所以車禍發生後,對於警察人員的詢問,一定要據實回答,不然~說一個謊,便要用一百個謊來圓,最後只會愈描愈黑、愈說愈扯而已。 話說警方也從金花車禍現場遺留的東西,查出金花的身分,並通知她兒子火旺趕到急診室來,張董一見到火旺,也頻頻對他表示最誠摯的歉意。火旺心急如焚,此時還不知母親傷勢究竟有多嚴重?怒氣沖沖~本想好好教訓一下肇事者的 火旺勉強忍住怒氣,雙手緊握拳頭,兩眼直直瞪著連頭也不敢抬起來看他的張董,突然想到自己還不知道母親的傷勢如何,立刻轉頭找了護士、醫生急問母親的狀況,只見其中一個醫生對他說: 「您母親可能有腦震盪的現象,必須住院進一步觀察,但剛才進行儀器檢查的時候,有發現您母親右眼球受傷害情形過於嚴重,恐怕難以復原,有失明的危險,而且左眼檢查後的結果,視力也有受損的跡象……」 醫生耐著性子,解釋給火旺聽。 「傷的這麼重!」 火旺真是又急又氣,家裡已經沒有其他大人了,就他母子倆相依為命,如今發生這等不幸,一時之間,只有一個「亂」字可以形容。火旺先打了電話給工頭請假,但要請多久的假,他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火旺邊講著電話,另一頭護士小姐又要他去填一些資料,辦理母親金花的住院手續,總而言之~碰上這等晦氣的事,對於社會底層的火旺來說,簡直就是一場浩劫、一場災難! 耶?我又說到哪裡去了?對了!我只是想要強調這件車禍在雙方進行調解之前,張董因為具體表現了解決問題的誠意與善意,所以他和金花的兒子火旺在初次相遇的醫院裡,火旺並沒有像他的名子一樣,「火氣很旺」地追打著張董。 當然~還不僅僅是如此,正當火旺忙著辦理母親住院手續的當下,不等火旺開口,張董早已交待一起陪同前來的同事,要同事去問醫院哪裡可以請得到看護,並請同事轉知醫院,關於住院及看護等費用,他會負責到底。張董留下自己的名片給住院部的護士,也給了火旺一張,滿懷歉意地告訴火旺: 「對不起,因為我的疏忽,發生了這樣的不幸,我很難過,請您原諒!我不會逃避我該負的責任,如果有什麼事要找我,可以直接打名片上的電話給我,或者是和我的特助 張董邊說邊把名片及一疊用信封裝好的鈔票紙袋交給了火旺,並請了一位同事(其實這些同事都是張董的員工或部屬)留下來陪火旺處理一些後續的瑣事,他對火旺深深的一鞠躬,並表示會再來探望他母親的傷勢後,這才轉身搭計程車離開醫院。 我一邊打著調解筆錄,一邊傾聽當事人與調解委員互聊車禍發生後的一些互動過程。 「董仔卡實有心啦!處理料摀透懂,溫家願意尬伊和解啦!」 戴著眼罩的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