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敬悉:
我想~就車禍調解而言,自然是與賠償相關的議題。先知道有哪些項目可以請求,後續若調解不成,至少將來法院就民事賠償部分的判決賠償,也會做出相關合理的金額判賠。所以這不是勝率多少的問題,而是賠償金額是否能達到你們所認知的要求。
死亡車禍中的被害人家屬可以請求哪些賠償?請參考以下說明:
被害人因車禍而死亡,哪些人可以主張哪些法律上的權利?茲分就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兩個單元說明如下:
一、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一)醫療費用
1.請求權人:為死者支付生前相關醫療費用的人
2.請求權基礎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費用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1項,定有明文。
車禍被害人若在車禍現場即已身亡或因傷重不治而於到達醫院前死亡,或許就沒有醫療費用的支出;但被害人如果是送醫急救或經過數日後才因傷重而死亡的話,那麼為被害人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人,則可據此規定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上述相關的醫療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急救費、住院(病房)費、手術費、檢驗費、藥品費、診斷費…等等。賠償的範圍採「實支實付」原則,但以醫療上必要的支出費用為限,支付醫療費用的人應妥善保留相關醫療單據,以作為向肇事者求償的依據。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請求權人:為死者支付生前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的人
2.請求權基礎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1項(頁90),定有明文。
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交通費、看護費、醫療輔具…等費用。賠償的範圍亦採「實支實付」的原則,但必須是生活上增加的必要支出。車禍被害人死亡前,為被害人支付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的人,可據此規定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三)殯葬費用
1.請求權人:為死者支付殯葬費的人
2.請求權基礎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1項(頁90),定有明文。
所謂的殯葬費,包括入斂與埋葬死者的費用;但以實際支出且屬於必要的費用,才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3.請求項目與範圍
法院實務上認可請求的項目,計有屍體保管(化妝)費、運屍(棺)及靈柩車費、棺木及壽衣、孝服、麻布、米飯、金紙等喪葬用品費、遺像及鏡框費、墓碑(含造墓、材料及工資)費、埋葬費、誦經祭典費(ex.引魂、式場設備)等。
法院實務認為不屬於殯葬所必要而不得請求的項目,計有祭獻牲禮費、毛巾、訃聞、登報費、樂隊費、安置祿位及奉祀費、喪宴費用等。
此外,殯葬費用的支出是否合理必要,法院也會審酌被害人的年齡、身分、地位、家庭經濟狀況及地方民俗等情形,據以判斷請求是否合理適當。
(四)扶養費用
1.請求權人: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也就是對於被害人有扶養請求權的人。
請求肇事者給付相當於扶養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被害人生前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除被害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ex.父母、祖父母)外,請求權人還必須符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求能力」的要件,始可請求。
2.請求權基礎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第2項(頁90),定有明文。
請求肇事者給付相當於扶養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被害人生前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ex.被害人的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
舉例來說,被害人生前假如尚有父母及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當被害人因車禍身亡時,肇事者對於被害人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就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且不以被害人父母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民法》第1117條第2項。
被害人父母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的金額,原則上是以被害人父母現齡至國人平均餘命期間(亦即應受扶養的期間)與被害人可推知的生存期間來計算扶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則從被害人死亡時起,計算至其子女20歲成年的前一天。
扶養費的計算必須考量被害人的身分、收入與經濟基礎及受扶養權人的需要。實務上通常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義務人的扶養親屬寬減額為計算基準,再乘以扶養權利人應受扶養的年限。
3.扶養費的給付方式
若肇事者有能力一次給付相當於扶養費的損害賠償時,因扶養費的性質屬於將來的請求,並非當下現已發生的實際損害,所以會涉及到扣除「中間利息」的問題。
以上關於求償內容的說明,本是在我第二本有關車禍糾紛處理的書出版後才要放入的內容,就先提供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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