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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格公告
2014/04/02 00:53:02瀏覽2568|回應20|推薦24

本人近來公務繁重,時常加班熬夜,公私難以兼顧,勢須暫時休格,尚期讀者先進諒察!

法蘭客  敬筆  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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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1217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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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_haw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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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15:27

dear : 法蘭克

         請問車禍糾紛,可用支付命令方式 ,要求對方民事賠償 ?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25 10:57 回覆:

你問的問題,在我著手撰寫中的第二本有關車禍處理的書,有提到,在此節錄部分內容供參:

   支付命令在車禍糾紛處理實務上,是指被害人對於肇事者因車禍造成的損害,ex.修車費、醫藥費或損失的貨物、商品),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督促肇事者在收到支付命令後,向被害人賠償其因車禍所遭受的損害及賠償被害人利用這個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支付命令不妨把它看成是進入訴訟前的一個求償程序。雖然它具有程序簡便、節省勞費的功效,但老實說,支付命令應用在解決一般車禍糾紛的機會也不多。

法蘭客認為這是因為支付命令涉及的法律規範略顯複雜,一般人也不太容易理解,如果今天車禍被害人是老弱婦孺的話,你還要他或她先寫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送進法院,恐怕這個難度就更高了。

再者,支付命令通常會搭配存證信函運用,大多是肇事者對於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存證信函置之不理時,之後才再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只不過就算被害人依序走到了這一步,只要肇事者在收到支付命令的20天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而且不需要附帶任何理由,就可以讓支付命令失效,並讓督促程序轉換成訴訟或調解程序。

既是如此,那為何不一開始就走調解或訴訟的程序?

綜上所述,存證信函與支付命令在車禍糾紛的處理上並不是不能加以運用,而是因為法律還提供了其他更經濟、有效的途徑給當事人利用,再加上存證信函與支付命令並非是萬無一失的靈丹妙藥,這也就是為什麼在車禍糾紛處理實務上,存證信函與支付命令未被廣泛運用的原因了。

esther
2014/04/14 01:59

法蘭克您好:今年1月時因對方紅燈右轉轎車撞上機車導致腿上裂傷燙傷縫了12針,膝蓋上還留下6公分及3公分的疤(另外還有燙傷及其他2條小疤)機車送修約2萬元,對方到1月底的過年前都還有聯絡,年後到3月都完全沒消息打電話也都拒接,已經去法院提告但是3月底收到對方傳調解委員會的訊息通知來,調解結果不甚滿意,總共求償15萬元,這樣可以告他過失傷害然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樣求償15萬元嗎?因為我沒有概念可是週遭的人都說這樣的金額差不多,還想求償除疤美容費該算在財產上損失賠償還是合在精神賠償的總計裡呢?對方很堅持只願意賠償3萬元(有單收據就已經3萬初)..另外請問遞交民事訴訟狀到開庭時間大約是多久呢?

勞煩您了,謝謝!

(only_blue7739@hot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18 14:13 回覆:

你應該是提出告訴,而非自訴吧?你所謂的法院,應該是地檢署,而非法院;因此本案將來會先經過警方將本案移送地檢署檢察官續行偵辦的偵查程序,若調解不成,檢察官依法起訴被告後,才會進入體希望求償的民事訴訟程序。

這些資訊~可以從我部落格其他車禍處理的文章找到,不然你就要看我寫的書~以便了解車禍後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怎麼進行。

基本上~醫療部分都可透過強制險申辦保險理賠,但除疤費用不再保險理賠範圍之內,所以可向肇事者請求這部分的費用,肇事者不賠償這筆費用時,通常我會建議被害人列入精神賠償主張。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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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3 16:07

 

感謝回覆,目前進度法院有核發支付命令裁定,但是我打電話去問書記官賣方已經提出異議,那現在我就等法院通知出面調解或辯論嗎?法院會以何種方法通知?掛號信嗎?

標的物為一持分透天屋,母親持分5/8,3名未成年子女持分各1/8,目前賣方由未成年子女之爺爺出面主張母親無權出賣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但以此看母親是法定代理人此契約因該有其效力,就算母親無權出賣未成年子女的持分3/8,但他自己部份5/8的應有部分因該還是有違約情形,因他自己也是所有權人之一,賣方目前之主張合約無效是否會成立?(其實說穿了只是賣了後悔想辦法要違約又不賠償而已)煩請解惑,多次打擾請見諒....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18 14:07 回覆: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法院會安排調解,請敬候法院通知或逕電詢問承辦書記官。

至於本案實體問題,母親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前提,涉及是否 "基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的要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並無再區分一般財產或特有財產而異其規定,因此對方主張若何?本人不便表示意見,就請法院公斷便是。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18 14:08 回覆: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法院會安排調解,請敬候法院通知或逕電詢問承辦書記官。

至於本案實體問題,母親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前提,涉及是否 "基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的要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並無再區分一般財產或特有財產而異其規定,因此對方主張若何?本人不便表示意見,就請法院公斷便是。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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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 21:45
法蘭克您好:我有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糾紛想請教,日前於2月7簽訂一買賣契約,並支付20萬元作為簽約金,但至2月19日代書聯絡賣方提供過戶所需證件辦理過戶賣方即主張買賣契約無效,主張之內容與契約書不符,要求中止買賣,所以我於3月17日至地方簡易法庭提出支付命令40萬元,支付命令到文時間應為3月27日,但於4月3日收到賣方之存證信函並夾帶20萬之現金支票,文中要求收到後3天內歸還所有權狀等物品,請問我需要回應賣方的存證信函嗎?20萬現金支票須歸還嗎?需要向法院通知有收到20萬現金支票嗎?或者直接等到20天支付命令確定在行始強制執行就好?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11 14:33 回覆:

若不探討本案賣方所據為何主張解約的話,你既已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就讓該程序照走,若法院准予裁定核發支付命令且對方有收受法院的裁定時,理應會依限提出異議,屆時雙方再就你主張賣方違約應加計違約金的部分進行調解或訴訟解決便是。

本人因公忙~未必即時回覆留言,諒察!


Mada
2014/04/03 23:42
謝謝你的解惑~期待第二本著作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04 15:57 回覆:

謝謝~已經非常努力地撰寫中 微笑


‧新月‧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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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01:00

期待早日歸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03 13:59 回覆:

謝謝新月關心~

預計五月初即可回復正常囉~  Fox恭喜恭喜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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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17:40

法蘭客兄太體貼網友了.  

休息一下吧.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03 13:58 回覆:

謝謝小肉球關心~

預計五月初即可回復正常囉~  Fox恭喜恭喜


媽咪(還活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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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15:00
等法蘭客回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03 13:59 回覆:

謝謝媽咪關心~

預計五月初即可回復正常囉~  Fox恭喜恭喜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03 13:59 回覆:

謝謝媽咪關心~

預計五月初即可回復正常囉~  Fox恭喜恭喜


fiona
2014/04/02 13:57

dear 法蘭客:
我弟弟不幸上週五車禍往生,事證已很肯定是對方過失。

目前要進行調解賠償的問題,因為弟弟不滿32歲,家中有三老一小,

可否幫忙告知我們應該如何處理調解。

知道您工作十分繁忙,但還是期盼您能幫幫忙,謝謝。 

(fionachow@comony.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03 14:25 回覆:

留言敬悉:

我想~就車禍調解而言,自然是與賠償相關的議題。先知道有哪些項目可以請求,後續若調解不成,至少將來法院就民事賠償部分的判決賠償,也會做出相關合理的金額判賠。所以這不是勝率多少的問題,而是賠償金額是否能達到你們所認知的要求。

死亡車禍中的被害人家屬可以請求哪些賠償?請參考以下說明:

被害人因車禍而死亡,哪些人可以主張哪些法律上的權利?茲分就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兩個單元說明如下:

一、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一)醫療費用

 1.請求權人:為死者支付生前相關醫療費用的人

 2.請求權基礎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費用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1項,定有明文。

車禍被害人若在車禍現場即已身亡或因傷重不治而於到達醫院前死亡,或許就沒有醫療費用的支出;但被害人如果是送醫急救或經過數日後才因傷重而死亡的話,那麼為被害人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人,則可據此規定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上述相關的醫療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急救費、住院(病房)費、手術費、檢驗費、藥品費、診斷費等等。賠償的範圍採「實支實付」原則,但以醫療上必要的支出費用為限,支付醫療費用的人應妥善保留相關醫療單據,以作為向肇事者求償的依據。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請求權人:為死者支付生前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的人

 2.請求權基礎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1項(頁90),定有明文。

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交通費、看護費、醫療輔具等費用。賠償的範圍亦採「實支實付」的原則,但必須是生活上增加的必要支出。車禍被害人死亡前,為被害人支付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的人,可據此規定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殯葬費用

 1.請求權人:為死者支付殯葬費的人

 2.請求權基礎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1項(頁90),定有明文。

所謂的殯葬費,包括入斂與埋葬死者的費用;但以實際支出且屬於必要的費用,才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3.請求項目與範圍

法院實務上認可請求的項目,計有屍體保管(化妝)費、運屍(棺)及靈柩車費、棺木及壽衣、孝服、麻布、米飯、金紙等喪葬用品費、遺像及鏡框費、墓碑(含造墓、材料及工資)費、埋葬費、誦經祭典費(ex.引魂、式場設備)等

法院實務認為不屬於殯葬所必要而不得請求的項目,計有祭獻牲禮費、毛巾、訃聞、登報費、樂隊費、安置祿位及奉祀費、喪宴費用等。

此外,殯葬費用的支出是否合理必要,法院也會審酌被害人的年齡、身分、地位、家庭經濟狀況及地方民俗等情形,據以判斷請求是否合理適當。

()扶養費用

 1.請求權人: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也就是對於被害人有扶養請求權的人。

   請求肇事者給付相當於扶養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被害人生前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除被害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ex.父母、祖父母)外,請求權人還必須符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求能力」的要件,始可請求。

 2.請求權基礎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第2項(頁90),定有明文。

   請求肇事者給付相當於扶養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被害人生前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ex.被害人的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

   舉例來說,被害人生前假如尚有父母及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當被害人因車禍身亡時,肇事者對於被害人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就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且不以被害人父母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民法》第1117條第2項。

   被害人父母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的金額,原則上是以被害人父母現齡至國人平均餘命期間(亦即應受扶養的期間)與被害人可推知的生存期間來計算扶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則從被害人死亡時起,計算至其子女20歲成年的前一天。

   扶養費的計算必須考量被害人的身分、收入與經濟基礎及受扶養權人的需要。實務上通常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義務人的扶養親屬寬減額為計算基準,再乘以扶養權利人應受扶養的年限

  

 3.扶養費的給付方式

若肇事者有能力一次給付相當於扶養費的損害賠償時,因扶養費的性質屬於將來的請求,並非當下現已發生的實際損害,所以會涉及到扣除「中間利息」的問題。

 

以上關於求償內容的說明,本是在我第二本有關車禍糾紛處理的書出版後才要放入的內容,就先提供給你參考。


雅筑 清淨蓮台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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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09:36

身體要緊!

勿掛心!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4-04-03 14:02 回覆:

謝謝雅筑關心~

預計五月初即可回復正常囉~  Fox恭喜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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