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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515公教退休法立委釋憲聲請說明會的補充論述(一)
2019/05/10 01:08:09瀏覽352|回應0|推薦2

對515公教退休法立委釋憲聲請爭點題綱之補充論述

一、立法委員所提公教釋憲聲請書的主要論述

 釋憲聲請書所列理由:

(一)財產權之保障:服公職之保障

(二)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三)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在保障退休後生活,確保老年安全,維繫生存基礎。

(四)不溯既往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分析說明:

 因限於主要論述方面,面對大法官「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之慣用說詞,需再思考強化。

二、司法院所列爭點題綱之分析與研判回應

一、分析

司法院所列題綱,只請行政院及考試院提出說明,並未給聲請人提出說明機會。似是協助行政院及考試院補強釋憲攻防論述。

二、研判回應

(一)有關請行政院說明下列 1至8之爭點:

1.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系爭條例)第 37 條附表三,就施行日(中華民國 107年7月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設定(例如 35年年資者設定為 75%,如題綱附件一)理由依據;而後再於10年期間內對於所有不同任職年資者,每年需一律再扣減 1.5%之理由為何?

->研判行政院可能回應:

(1).是參考OECD所得替代率。(2)逐年遞減,合於憲法解釋,故合憲。

->我們的回應:?

嚴重違反法不溯既往憲法原則,不應剝奪員工勞務所得退休金,無憲法第23條適用也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第一年遽降低20%,10年再降15%,共降低35%,為舉世無見。以政府慣引之德國職業保險年金改革為例,8年共只降低3.25%,自2002年起共分8年(2002~2010)調整,每年僅調降0.4%。更無任何理由,嚴重悖離憲法原則。

2.系爭條例之受規範對象是否包括已退休者、現職者,以及將於112年1月1日以前擔任公務人員職務者?

->研判行政院可能回應:

是。

->我們的回應:?

嚴重違反法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憲法原則,不應剝奪員工勞務所得退休金,系爭法規應只對修法後之工作年資適用以85年12月27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及84年、85年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與教職員退休條例即是對新的工作年資方適用新法

3.系爭條例設定之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式是否一體適用於僅具退撫舊制、退撫新制暨兼具退撫新舊年資者?是否因而拉近非同一時期但同階、同年資者之退休所得?一體適用之目的為何?

->研判行政院可能回應:

(1)是。(2)是。(3)公平待遇。

->我們的回應:?

嚴重違反法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憲法原則。新舊工作年資所適用法律不同,工作條件不同,系爭法規一體適用而未予區別,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

4.退撫新制採共同提撥制,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休所得,部分財源來自受規範對象在職時薪水之扣除,與退撫舊制採恩給制不同。則僅具退撫新制年資者之退休所得,必須與非僅具退撫新制年資者完全相同(如題綱附件二)之理由為何?又僅具退撫新制年資者之月退休所得,既無優存利息又無年資補償金,仍需依系爭條例規定調降之理由為何?

->研判行政院可能回應:

(1)財政一體。(2)財政困難,基金永續。

->我們的回應:?

退休金為員工遞延薪資財產權,無涉重要公共利益退撫基金並無破產之理,退撫基金係儲金制,是預為提撥的履約準備金,而非債務人,並無破產問題。即使退撫基金不足支應,政府雇主亦負最後支付責任。而且,舊制退休金、優存利息係政府雇主應負擔給付責任,與新制退撫基金無涉,系爭法規卻逕先減損,更是「豈有此理」!

5.請提供已退休公務人員因系爭條例之施行而受不利影響及未受不利影響之人數及各占比例。

->研判行政院可能回應:

提供統計數字。

->我們的回應:?

請提供詳實而非虛假數據,務必正確!

無論所提供數據為何,都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違反法安定性憲法原則。

6.請依題綱附件二所示之格式,提供退休公務人員於不同等級及退休條件下自 107 年至 117年之「各年度」 (以每年度12月 31日為末日)個人退休所得調降情形概況表。其中,扣減金額欄請另外臚列以下項目被扣減之金額:1、優存利息金額;2、年資補償金金額;3、以退撫舊制年資計算之退休金金額;4、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休金金額;5、其他。上開 5 項金額之總額應與扣減金額欄所示金額相同。

->研判行政院可能回應:

提供統計數字。

 

->我們的回應:?

請提供詳實而非虛假數據。

無論所提供數據為何,都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違反法安定性憲法原則。 

7.請說明系爭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退休人員於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理由。

->研判行政院可能回應:

不宜領雙薪,有違世代公平。民意反對肥貓雙薪。

->我們的回應:?

退休金為員工勞務所得,無關退休後之其他工作,一般職工亦未限定領取退休金則不能從事其他工作,有違平等。系爭法規嚴重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與工作權與平等權之保障。

8.請提供OECD及其他主要國家近年來有關公務人員之平均退休所得替代率資料。

->研判行政院可能回應:

OECD及主要國家平均所得替代率為60%。

->我們的回應:?

O退休金是員工勞務所得,遞延薪資,並非社會公共年金(社會保險年金)

系爭法規片面制定所得替代率限制,違反憲法對人民平等權保障。

OECD的統計資料,是指政府公共年金(社會保險年金),為最低規範建議。

OECD年金總覽的前言及摘要寫的很清楚,就是指各會員國老年第一層保障的年金(the first-tier pensions) ,僅包括15個會員國「強制性公共年金(mandatory public pensions)」的平均所得替代率是60%。所謂第一層強制性公共年金,是各國都有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老年年金。從OECD年金總覧的前言及摘要,即知其資料並不包括第二層保障的職業退休金,更非將第一層加第二層合計的統計數字。

但是,我國退撫新法第4條第5款規定,卻是將第一層的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加計第二層的月退休金,再以第37條附表三規定任職35年之所得替代率逐年減至60%。而任職15年者,竟然減低至30%!而政府還大肆宣傳,聲稱這是參 考OECD的國際資料!

經詳閱OECD的年金總覧,發現政府制定退撫新法所引用的該組織統計資料,竟然是錯誤的,從而導致該法錯誤的大幅減少退休所得,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顯已違憲。因此別弄錯,也別被騙了,更應立即修法。

(二)請考試院就題綱附件三、聲請人就題綱附件四(分別由王育敏立法委員、曾銘宗立法委員、孔文吉立法委員、親民黨黨團提出)之退休所得替代率表,說明其設定理由及依據,如有精算報告亦請一併提出。

->研判考試院可能回應:

(1)不明,(2)無精算。

->我們的回應:?

請提供詳實而非虛假數據。無論是否有精算,或精算結果為何,都已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之保障及違反法安定性之憲法原則。

退休金是員工勞務所得,遞延薪資,並非社會公共年金(社會保險年金)。系爭法規片面制定所得替代率限制,違反憲法對人民平等權保障。 

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理事長 林 煌撰述 1080510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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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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