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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7 08:40:17瀏覽1513|回應0|推薦1 | |
文學作品與戲劇之面面觀(三) 文/李元凱
三、戲劇原理思辨與文學之分野 戲劇,從亞里士多德(ARISTOTLE)以降,思想家、理論家論者紛紜多矣,至今而言,已是一門深刻而複雜的學問。 亞契爾說:「戲劇所表現的是人類意念與自然力或某種神祕力的衝突,任何在舞台上出現的人物,都是對命運、社會秩序、某一個人,甚或對其自我的一種衝突。」 亞里士多德在《詩學》(ON POETICS)中論及悲劇時並未提到鬥爭這字眼,他下的定義是:「悲劇為對於一個動作之模擬,其動作為嚴肅,且具一定之長度與自身之完整;在語言上,繫以快適之詞,並分別插入各種之裝飾;為表演而非敘述之形式;時而引發起哀憐與恐懼之情緒,從而使這種情緒得到發散。」祇說悲劇乃是人生動作的摹仿,隨後便也發現舞台上所有動作中最有效、最引人興趣,又最能維持觀眾注意力的,便是兩方面相互衝突,兩造相互鬥爭所產生的動作。 因為有衝突、有鬥爭,便有危機,所以也有人說戲劇的中心就是危機。一齣戲的構成,可說危機是一直在命運和環境中發展,戲劇性就滋生在一個危機和另一危機之中,最後達到終極目的,因而戲劇可以稱為一種「危機的藝術」。
茲就理論演進先後分別說明: 1.布魯尼提耶(FERDINARD BRUNETIERE,1849~1906)法國戲劇理論家,一八九四年發表論文「戲劇的法則」(THE LAW OF THE DRAMA),他提出戲劇意志論。意志論的產生,起源於十九世紀的德國哲學,將黑格爾、叔本華和尼采的意志與衝突的觀念,影響而被運用到戲劇的理論上。 布魯尼提耶認為:戲劇表現為人的意志對某一目標的追求,而此一追求的行為是自覺的。當意志遭遇到阻礙時便產生衝突,無論阻礙能否逾越,皆從而產生戲劇。 布魯尼提耶根據「自覺意志」的有無,來區別文學(或小說)與戲劇之不同。認為戲劇的動作是自覺意志的活動,而小說、文學則相反。他說:「一部小說或一部戲劇的材料或主題,基本上可能相同,但是它們變成戲劇還是小說,唯有來自它們被處理的態度;而且態度不祇是不同而已,甚至是相反的。所以一個人永遠不可能將小說轉化到舞台上來,除非小說已經是戲劇的;明白地說,唯有小說中的英雄,達到真正是他們自身命運的創造者的程度時,它們才是戲劇的。」 布魯尼提耶比較勒.薩芝(ALAIN RENE LE SAGE)的小說《吉爾.柏拉斯》(GIL BLAS)和布瑪賽(BEAUMARCHAIS)的戲劇《費加洛的婚禮》(LE MARIAGE DE FIGARO),來指出它們之間的區別。 《吉爾.柏拉斯》一共有四部,是很長的小說,背景放在西班牙,主要描寫柏拉斯這個人,他在十七歲時,受到他伯父的資助,到SALAMANCA去讀書,可是中途遇到強盜,被強盜所俘,被迫去做殺人越貨的勾當,過了差不多十六個月,有一次在打劫中,捉到一個女人,他找了一個機會幫助這個女人,和他一起逃走,被救的女人於是給了他一些錢。柏拉斯為了生活,做過許多工作,當過跟班、醫生助手和僕人,後來跟隨一位貴族,做他的秘書。當貴族做到首相時,柏拉斯也得到了權勢和財富,可是柏拉斯不幸捲進一件醜聞案而入獄,雖然不久從獄中出來,卻已不能在宮廷中工作了。國王過世後,王子繼位,新任首相是柏拉斯的舊識,於是他又獲得信賴。小說的最後是寫柏拉斯成家立業、安度餘年。這部小說寫作的時間很長,花了二十年,因此情節鬆弛,插入了很多無關的部份。 《費加洛的婚禮》這部戲劇也是以僕人為主角,費加洛是ALMAVIVA伯爵的僕人,而且伯爵和他夫人的婚事是由費加洛一手安排的。伯爵和夫人結婚後,伯爵夫人帶來一個侍女蘇珊妮,她與費加洛相戀,二人並打算結婚。可是伯爵卻想把美麗的蘇珊妮變成自己的情婦,費加洛就努力來防止這件事發生。整個戲劇雖然情節複雜,但主線都在費加洛如何用盡心機防止主人侵犯到自己的愛人蘇珊妮。 依照布魯尼提耶的說法,這兩部作品在人物、情節上有類似的地方,甚至我們可以在費加洛的獨白中,找到一些是出自《吉爾.柏拉斯》的文字,但是二者最大的不同在於,柏拉斯沒有自覺意志的活動,他雖然有許多不平凡的經歷,但不是他自己意志的產物,他成為強盜、醫生的助手、首相的秘書等等,這種事件可以說完全是機緣巧遇,或者是機會所造成的,而不是他自己計劃要如何做;他的成功也完全是偶然的,而不是他自己的意志追求得來的,所以它祇能成為小說,而不能成為戲劇。《費加洛的婚禮》則不同,費加洛是他自身命運的創造者,他的全部精力是為了防止主人對蘇珊妮的侵犯,目的是為了完成他自己的美滿婚姻,所以這部戲劇是費加洛的自覺意志遭遇阻礙時,他如何來克服這個阻礙所造成的一切。 這兩個例子中,布魯尼提耶認為這就是戲劇和小說的區別。
2.亞契爾著《編劇術》(PLAYMAKING,1912),其理論散於全書,尤其對布魯尼提耶的理論予以嚴厲批評,並提出他自己的見解理論—《危機說》。
(一)與布魯尼提耶理論相左的部份有: (1)亞契爾認為布魯尼耶提「自覺意志衝突的理論」,不能包括所有的戲劇,從而認為布氏的理論不是普通的公式。他提出「亞格曼儂」(AGAMEMNON),「伊底普斯王」(OEDIPUS REX)、「奧塞羅」(OTHELLO)、「如願」(AS YOU LIKE IT)、「群鬼」(GHOSTS)等戲劇為例來佐証他的理論。 (2)就個別場景而言,亞契爾認為當然有許多表現意志衝突的場景,但也有非意志衝突的場景。所以意志衝突不過是表現的一種方法而已。 (3)亞契爾認為:不能用自覺意志衝突的有無來區別小說與戲劇。他認為自覺意志的衝突不能概括所有的戲劇,亦即不一定存在於戲劇之中。同時小說中也並非沒有自覺意志的衝突;而且有自覺意志衝突的小說也不一定能改編成戲劇。他舉出丹尼爾.狄佛(DANIEL DEFOE)的《魯賓遜漂流記》(ROBINSON CRUSOE)為例。魯賓遜漂流到荒島上,他要生存就必須與環境奮鬥,他那種不屈不撓的精神,正是強烈自覺意志的表現。所以亞契爾認為,衝突在小說中同樣是一個普遍的形式,而且像《魯賓遜漂流記》這樣的小說,不一定能改編成戲劇。 (4)亞契爾雖然不承認自覺意志衝突的理論,是戲劇的普遍或真實的定律,但他認為「無阻礙便無戲劇」(NO OBSTACLE,NO DRAMA;NO STRUGGLE,NO DRAMA;NO CONFLIECT,NO DRAMA)這句話對編劇者卻有著實際的用處,建樹最大。
(二)亞契爾的《危機說》: (1)戲劇的本質是危機。他說:「一部戲劇係在命運或環境中,或多或少迅速發展的危機,而一個戲劇的場景,則是一個危機在另一危機之中,明顯地推向最後之事件。」 (2)戲劇的危機與非戲劇的危機。是不是所有人生中的危機都能成為戲劇的危機呢?那不一定,要成為戲劇的危機,是有它的條件的。他說:「我們如何來區別戲劇與不是戲劇的危機呢?一般言之,我想,事實乃其發展或能被自然的發展於一連串細小危機中,或多或少包含情緒的激發,而且可能的話,還包含性格的活躍的顯示。」如果一部戲劇的危機,只能激發起觀眾的情緒,而無關於人物的性格,稱之為「非戲劇的危機」;如果它不僅能激發起觀眾的情緒,而且能顯露人物的性格,屬於「戲劇的危機」。 (3)亞契爾從危機的有無來區別小說與戲劇。他說:「戲劇可以稱之為危機的藝術,而小說是逐漸發展的藝術。從過程的快慢來區別典型的小說與典型的戲劇」。小說的發展是不受限制的,可以緩慢的、精細的發展下去,甚至精細到表面看不出來,而要讓讀者細心地去體會、揣摩一段時間才能瞭解。而戲劇家則是要把握迅速的、突然的變化,也就是要放在事件的轉捩點上,亦即希臘人所謂的「急轉」(PERIPETIES)的剎那間。這種變化雖然也是經過了長期的蘊釀時間或製造過程,但戲劇表現的卻是爆發的那一點,所以戲劇所具現的乃是這個事件的高潮(CLIMAX)。是故戲劇的危機雖然也是自真實人生中取材,但不屬於我們經驗中逐漸形成的方式。 3.瓊斯(HENRY ARTHER JONES,1851~1929)英國的戲劇家,根據他的《布魯尼提耶—戲劇的法則引論》(IN TRODUCTION TO BRUNETIERES THE LAW OF THE DRAMA,1914)一文中,調和以上兩家的學說,提出「調和說」。他認為:意志的衝突與危機是同時發生的,是一個問題的兩面。從外面來看,是事情有了危機,從內在來看,實際上產生了衝突。沒有衝突,便沒有危機;不形成危機,也不是真正的衝突。所以危機與衝突是並生的,是一個問題的兩面。瓊斯認為擴大與調和後的兩家理論,是一個完整的定律,可以解釋任何劇本。
四.總結 一則新聞、一篇講詞、一則故事、一部文學作品、一條社會性消息,乃至一句深具哲理的話,都是戲劇題材的資料,但也祇是資料而已,必須經過戲劇的整理、鋪排設計,始能成為戲劇題材。劇作者必須考量以下觀點來編排與創造。 1. 基於道德心和責任感可能歸衍出之社會主題為何? 2. 能否組合成一合理而有秩序之故事? 3. 題旨與內容是否具有「以個別具現一般」的通質? 4. 發展的幅度如何?動作是否豐沛? 5. 透過人物性格之發展,所製造出之戲劇性如何? 6. 一連串相互事件的發展,所導致之高潮情況如何? 7. 觀眾將獲致之總結感覺如何?
由此可知,戲劇題材的來源是相當廣泛的,然而從廣泛的「泛」象之中,提取特殊的「殊」象來重新組合與創作,確是編劇、製作人必備之認識與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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