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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作品與戲劇之面面觀(一):戲劇與文學表達形式不同
2011/02/11 08:10:45瀏覽670|回應0|推薦2

      

文學作品與戲劇之面面觀(一)  

文/李元凱 

  

一.戲劇與文學表達形式不同:

 

戲劇不同於其他文學表達形式,最顯著的特徵在於—戲劇沒有「文字」,祇有「語言」。

 

文學作品,可以閱讀也可以朗讀;但是,作品中的人物或景物是無法形象化,如有,也祇是讀者想像的情境,每位讀者來自不同背景,經歷也不同,因此想像中的情境亦有所不同,感受差距迥異。而戲劇是一定要「演出來」,必須是以活生生的具體形象,呈現在觀眾面前,由人物說出各個屬性角色應說的話,才能讓觀眾端倪究竟,暸解若干。以致於語言以外的任何文字描寫,都是觀眾看不見的,所以說,戲劇祇有語言,沒有文字的原由。

    

李曼瑰教授著《編劇綱要》中說:「詩是靜的,主觀的,是點的形態,其要素是超卓的想像,深刻的感情,悅耳的音節,美麗的詞調。小說是動的,也是靜的,是客觀也是主觀的,它是線的形態,其主要的條件是豐富的材料,逼真的人情,細膩的描寫,清晰的敘述。戲劇則完全是動的,客觀的,而且需要嚴謹的格局,是個線的形態,其中的要點為衝突與鬥爭,用最美的文字,最經濟的手法,演出人生的競逐與勝利。」

  

充分說明「戲劇的處理方式」,戲劇完全是動的,是「演出來的」,而不是全憑描述出來的,是客觀的,指非單憑主觀想像,須由客觀認可的,至少在闡釋時必須做到「事雖罕見,理所必有」之境域。

 

戲劇必須要有嚴謹的格局,是要有一個合於戲劇題材的整體結構,因為戲劇所表達的現實人生是指那最精彩的一段,並非泛泛的,瑣瑣碎碎的細微末結都寫進去,沒有建設性,反而是破壞的。那不但表達不出貫穿主題的線狀形態重點與特色,同時也會被瑣碎的旁生枝節削減掉嚴謹結構中所有的預伏(PREPARATION)、糾紛(COMPLICATION)、懸疑(SUSPENSE)、衝突(CONFLICT)、危機和高潮(CRISIS AND CLIMAX)等。

      

戲劇的題材就是這些動作的分析所溶匯成的,把一些交代的過程和不必要的鋪敘,都藏在幕與場次之間,被省略而去。觀眾看見的是沒有冗長贅述,更不是長篇大論,而是字字珠璣,人說出來的語言,方合乎戲劇律則的格局,因此是嚴謹、精練的。

  

    

        

  《簡易歸納如下》

  

   文學 (或小說)   

      戲劇       

表現媒介:文字

(既可敘事,又可描寫)

表現媒介:真人在舞台表演

(無法描寫)

1.      第一人稱:限制於「我」經驗範圍之內。

2.      第三人稱:作者無所不知,無所不在。

1.      對白(DIALOGUE):必要的對白,與事件相關或推動情節的對白。

2.      動作(ACTION)。

   

 

( 休閒生活影視戲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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