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問每位老師課發會提案單是否連署時,看見有些老師考慮再三、有些老師建議暫緩、有些老師不方便簽、有些老師根本不用問......最後是六位老師簽名提案。在感嘆校園民主推動是如此困難的同時,亞平老師在臉書上po了一段文「我打人,大家習以為常,按讚的人很少。我被刁,大概有一點奇怪,反而很多人按讚。我如果改變戲路,棄黑臉,改苦旦,會不會更賣座!」真的令人會心一笑吔!在面對困境,這位教師會的前輩竟然是如此的談笑風生幽自己一默,真的是苦悶的人生中搞笑演出,給人歡樂功德無量呢。
話說回來,學校老師的民主思維,真的不是那麼容易建立。我們十二班的小學校,處處講人情,突然之間,我什麼都拿法條來說,對上位者而言,真是不能承受之重啊!其實這也是有原因的,回想起以往的兩個事件:第一,學校要在綜合活動課辦社團,我拿出教育部的法令,這是違法的;第二,學校没合作社卻要賣羊奶,我也拿出桃園縣的法規,這是違法的。可能行政人員真的怕了,處處拿法條來制止決策措施,讓他們綁手綁腳很難施政。其實我真的也是出於無奈,若不搬法條來制止,他們會聽嗎?若不搬出法條,那又要用什麼樣的理由來制止決策的爆衝?
如今,我又搬出了行政程序法來說明行政裁量必須要有法律為依歸,目前還找不到任何一條法律明訂校長可以裁量的事項,倒是法律明訂,校務會議及課發會,老師們可以決定重大政策。結果,可想而知,校長主任們是多麼不能接受!其實我講的也只是法律上的事實而已呀。
佳和老師說:「只有在法律基礎之上,只有在法律範圍之內,和諧才有意義...感嘆追求和諧而不可得,感嘆侈談法律而失人情味,往往只是不願意面對"權利"這種東西的掩飾而已啊!!法理情的順序其實是有道理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我們小學課本都唸過,要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不是嗎?不能因影響到你的權力就不守法,不能因阻礙了你的施政就不守法,不是嗎?法治的觀念真的應該要加強,尤其是那些高高在上握有權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