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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腐策略之我見
2006/10/14 17:37:29瀏覽608|回應0|推薦2



反貪腐要修的法可多了

如下

1.
集會遊行法剝奪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與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http://bloguide.ettoday.com/fengchi2004/textview.php?file=0000034731&txtdate=2006/10/14

2.
制定反貪腐法:凡縣市長及直轄市長及其以上民選民意代表及部長級以上的政務官凡有貪腐事宜,經檢察官起訴後即喪失其當選資格,並假扣押及凍結其名下所有資產。

3.
中央政府及縣市政府應設置廉能部執行全國反貪事宜。

4.
政黨法:凡政黨及其黨員涉有重大政治獻金貪污案及涉及重大貪污罪,經三審定讞後,由憲法法庭撤銷其政黨資格。

4.1
政黨法---凡政治獻金剩餘部份的百分之二十均應繳交國庫。

4.2
政治捐獻應以政黨為名捐獻而後由各政黨撥款給各參選人。

5.
遊說法--凡公務員及其直系親屬繫屬三等親內均不得從事關說及遊說公署之遊說行為,違者依法嚴辦。

6.
政府招標採購法修正案---凡與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公署招標採構事宜均由廉能部統籌辦理,由法務部最高檢察署配合廉能部為主管機關。

7.
直轄市長及政務官及其以上包括正副總統涉及貪污案件---建議在反貪腐法中制定凡直轄市長及政務官及其以上包括正副總統涉及貪污案件經一審判決後,正副總統及政務官則逕自於三個月內辭職,若逾期視同免職。

8.
憲法修正案---將上述第7點修入憲法中!

8.1
憲法修正案 2 --我國為反貪腐端正社會風氣及提升政府效率,於中央政府設立廉能部或廉能委員會,其成員由人民公投之!!

8.2
憲法修正案 3 --直轄市長及政務官及其以上正副總統的預算及決算須定期以公報方式向人民報告之!

8.3
憲法修正案 4---廢除監察院並採行內閣制!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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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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