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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3 13:50:13瀏覽450|回應0|推薦1 | |
甘地及亨利.戴維.梭羅、馬丁路德金都曾提倡 只要被統治者的恐懼心理一旦大量減少或者完全消除,以及一旦產生了不畏懲罰、願為改革付出代價的心理,那麼大規模的不服從與不合作運動就成為可能,而且這種行動就會產生重大的政治意義,因此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前提有兩者:首先是人民的心理沒有恐懼;其次就是願意衝撞法律界線;最後是必須有捨棄已獲取一切自由與財產的心理準備,法律是規範社會秩序,因此在法律規範後,社會就不可能失序,相對地若要讓社會失序或是社運或是暴動的前提就是必須與法律衝撞,民社會與政府權力之間的對抗,是民間良知以公開違法的行動來訴諸於社會多數的正義感,它所違反的對象是不正義的法律或政府政策。公民不服從對制度非正義的反抗具有以下特徵:1,它基於普世的公共道德理想而區別於公共領域的道德相對主義。2,它的反抗訴諸於公開性而區別於反抗的秘密性;3,它的反抗堅持非暴力性而區別於反抗的暴力性。4,它的反抗既是基於良知對普遍正義的關注而選擇的自願違法行為,又是對法治秩序的忠誠,承認公民服從現行法律的義務。 聖雄甘地在印度領導的非暴力獨立運動,馬丁.路德.金在美國領導的非暴力“民權運動”,已經成為“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典範;之後又有由曼德拉和圖圖主教領導的反抗種族隔離政策的非暴力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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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