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迪森的聯邦論第十號文件 人類的財產能力是財產權利的泉源,這種能力的懸殊實是人類趨向利益一致的一種不可超越的阻礙,保護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於保護各種不平等的獲得財產的能力,馬上產生了程度不同且種類各別的財產持有狀況,由於這些事情對於個別財產所有者情感與認知的影響,社會於是分裂為不同的利益集團與黨派,而造成派別的最普遍而持續的原因就是財產分配的不均與差異,擁有財產的人們與沒有財產的人們總是形成了社會上對立的利益集團,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也各以類聚,在文明的民族和社會中必然產生一個土地利益集團、一個製造者利益集團、一個商業利益集團、一個貨幣利益集團,以及一些較小的利益集團,他們分成不同的階級,各有不同的情感與認知,調和這些不同且錯綜的利益成為現代立法的主要任務,並且參雜了必要的和平常的政治活動中的黨派精神』 。 在這段話中,麥迪森首先指出了人類財產獲取能力的不同使得人們的利益也互不相同,且進一步得產生不同的財產的持有狀況,更嚴重得是使得社會分裂為不同的利益集團與黨派,也就是說派別產生的原因就是財產分配的差異與不均,社會分裂後的狀況有兩個情況:第一個狀況是有財產人們的利益集團與無財產人們的利益集團間的對立;第二個狀況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對立;第三個狀況是由土地利益集團、製造者利益集團、商業利益集團、貨幣利益集團所形成的階級與一些較小集團所形成的階級間的對立,因此保護這些獲取財產的能力與調和人們不同利益都是政府與現代立法的主要任務,政府與現代立法可藉由保護獲取財產能力與調和利益來避免社會分裂,所以,麥迪森所謂的因財產分配不均而產生派別與集團間的對立,就是經濟利益衝突對立,麥迪森在聯邦論第十號檔中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原則,那就是一切政府的首要任務就是經濟的任務,如上所述的即政府要保障人們獲取財產能力,與調和經濟利益,因此麥迪森的《聯邦論第十號檔》中指出:「擁有財產的人和沒有財產的人在社會上形成不同勢力,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也劃分的很清楚,一個文明國家內,產生了許多諸如商業、製造業、地產、金融等利益團體,且由於情緒與觀點的緣故而將這些利益團體劃分或歸納成不同的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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