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制度學派的矛盾
新制度學派與行為學派最不同的地方,就是行為學派認為行為會影響制度,或說行為會形成制度。制度學派則認為制度會影響行為,不同組織機構的設計也會限制組織內成員的行為,也就是制度會塑造機構內成員的行為。菁英主義與多元理論以及新馬克斯主義的觀點皆屬於行為學派的觀點。他們重視群體與群體之間的互動關係,基本上把機構當成權力競爭的場域。
馬克斯﹒韋伯則主張建立一種高度結構化的、正式的、非人格化的"理想的行政組織體系",他認為這是對個人進行強制控制的最合理手段,是達到目標、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最有效形式,而且在精確性、穩定性、紀律性和可靠性方面優於其他組織。他的這一套思想體現在其著作《社會和經濟理論之中》。因此韋伯認為個人的行為必須由制度來規範及塑造機構內成員的行為,馬克斯﹒韋伯的行政管理理論屬於制度學派的觀點。由於制度會塑造及影響機構內成員的行為,若制度本身是僵化時,將使得機構中的人毫無效率且毫無創意而產生普遍機械化及壓制欲望的行政程式。
但是人的經濟行為是一種供給與需求上的選擇行為,人的欲望是經濟的動力,若一個社會是制度學派的規則及律法約束人們時,人的欲望將被嚴重壓制,這將導致一個國家經濟的不振,制度學派是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誕生在美國的一個經濟學派別,重要代表人物有凡勃倫、康蒙斯、米切爾等。制度學派主張國家對經濟進行調節,以克服市場經濟所造成的缺陷和弊端。但是制度學派本身具有可笑的謬論及矛盾,如前所述,人的欲望是經濟的動力,若一個社會是制度學派的規則及律法約束人們時,人的欲望將被嚴重壓制,這將導致一個國家經濟的不振,因此國家政府對經濟實行干預及調節時並不會克服市場經濟所造成的缺陷,其結果將導致人的經濟欲望及行為受到壓制且國家經濟的低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