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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社會責任
2013/01/27 20:11:09瀏覽507|回應0|推薦3

 

 

為蘋果手機代工,蘋果獲利 58.5% 原物料供應商 21.9%、螢幕供應商 4.7%最後是(大陸的)廉價勞工 1.8%。 健保的總額給付制度,『衝量』成為醫院與醫生的重點,當健保偏向『福利』、『吃到飽』… 台灣民眾的看病次數年平均 15..2次 遠大於OECD 5.9次(喜看病 2.6倍、應低廉);健保處於『過度看病』與『過度用藥』的泥淖:造成健康不平等現象嚴重,全民健保不是萬靈丹。

 

健保的目的在健康不在醫療。 醫療從業人員領照的有22 5千人而實際從業的人員僅有六成 — 13萬人。 醫療工作是一種志業,需有健全的人格、善良的心地;將病人看做『健康的醫療品』因而有 — 是科學抑或是藝術的不確定性? 應秉持醫學倫理學的四原則:尊重自主原則、不傷害原則、行善原則、正義原則從事醫療工作。

 

http://mag.udn.com/mag/life/storypage.jsp?f_ART_ID=429852
醫責合理化 醫界應有社會承諾  【聯合報李祖德/台北醫學大學董事長】

 

以法界觀點談『醫界應有之社會承諾』:

改善醫並關心,強化溝通

醫療行為過程中善盡必要及專業之注意義務

落實告知義務

病歷之真實性與完整性

化解民眾對於「鑑定公正性」之疑慮。

 

以民眾觀點談『醫界應有之社會承諾』:

揚棄衡量之醫療模式—落實分級醫療、促成論人計酬機制

醫療資料透明化—盡風險告知義務與病歷中文化

醫療糾紛先簡易鑑定再賠償

健保總額一定比例成立互保賠償基金,醫師非重大過失,醫院不得醫師求償。  每年從健保總額(2013 / 5300億)抽萬分之二,即逾一億元,成立賠償基金。

 

心理學家觀察、晤談一群優秀法官的結論:過度自信、不知道自己的限制、建議遇到問題時,多與他人討論。 而醫師是台灣百年來的資產—優秀、菁英、高人一等(以上均是知識的傲慢);當法律人遇到醫師–李英豪法官的無膽案件,就是溝通不良,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陳聰富談『醫療社會責任』,謂李法官就像低調的歐吉桑︰「問醫院,無回話… 問醫師,沒答案… 乾脆上法庭上來告訴我『真實』!」

 

陳副院長認為醫療糾紛的緣起有如汽車暴衝糾紛,但

傷害結果是重大而永久。

溝通不良 (拒絕、抗拒溝通:醫師永遠不會錯?)

資訊不對等:隱匿真相

延遲的賠償。 醫糾案的刑事程序使醫師恐慌、病患不滿、司法資源浪費。

 

醫病關係的轉變

社會變遷

家父長式的醫病關係

病人自主權的尊重

視病如親

視病如原告

病人感恩的心

醫師的生活品質

積極性醫療

防衛性醫療

 

http://sharpdaily.tw/m/article/issueid/20120607/artid/34283734/secid/2959717/audio/1台大名醫誤割 鐵面法官「無膽」

 

陽明大學吳肖琪提出執業環境合理化︰醫糾過多、工作過雜、工作過忙、工時過長、環境過亂、脅迫過多!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515/46546.htm
被打又被告 急診室醫師怒吼:妨礙看診應公訴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7664407.shtml
台大名醫許文明 加護病房觀察

陳玲玉律師對醫糾提出看法︰「請醫師們說“普通話”,溝通要別人聽得懂你的意思(仁心仁術);其實,許多醫療糾紛都是自己“惹來的”– 溝通的態度十分重要。」看診講求能力與愛心,必需修習法律教育、品德教育。

明白病人的期待
醫療技術的標準化(SOP
⊕ 有限資源、有效結果(每年有上億的藥品丟棄物)。

陳玲玉律師說了句︰讀人比讀書,難多了! 她也呼籲衛生署應予醫師們合理的高薪與合理的待遇,他們可是處在病菌的環境、人死亡的威脅中,優秀人才應有優質的照顧獲至最高榮耀的生活。「當然,我也同意–“不同醫術、不同酬勞”。」

 

前立法委員黃淑英對論壇題目『醫療社會責任明確化–醫界社會承諾』破題,她不愧是立委–踢館:「你們已經在畢業時宣示過一次:醫師誓言。」她直言:「這是實踐的問題,而非明確、合理的問題。」『回應社會之期待』黃淑英看醫糾,醫界的反應是心情?是一場誤會? 抑或是醫師的過失? 醫療的體制、系統與環境,譬如AIDS器官移植是體制問題,但在醫師身上找答案;也有醫師在葉克膜機器旁卻不會使用… 她提醒醫學院學生如果平均八十分,你們可是六十分過了就通過… 不是個個都是一百分,會不會有“知識判斷的錯誤”呢? 黃淑英說有位病人,要個『醫療證明』過了五個月都拿不到?『醫醫相護』,醫糾案裡醫師不道歉、調解的偏頗、醫判不明… 對於『在職醫師』教育需簽名,有代簽的、讓孩子來簽的… 如何落實並提升教育規範? 在美國,醫師有18萬(?)犯錯的壓力… 醫病 學者籲收起專業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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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一、就「醫療行為」,的確不宜別立「重大過失」規定

二、就「醫療行為」不宜別立「重大過失」規定,並不等於不應就「醫療行為」予以特別規定
三、法界和醫界均對「醫療義務」的概念「浮動性」欠缺認知
四、「尊重臨床裁量空間」才是立法重點
五、「不可避免之醫療風險」亦應入法
六、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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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

日期:101-12-13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衛生署所提「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指出,本修正案經張政務委員善政、羅政務委員瑩雪及衛生署、法務部的審查後,整理得相當完善,十分感謝同仁的努力。

陳院長並表示,他今天看到台北醫學大學李祖德董事長的投書,值得參考。李董事長在投書中表示,本修正條文是對醫療人員展現極大的善意,並呼籲醫界拋開「專業的傲慢」及藉此機會發動自律、提升醫療品質、建立各種防錯機制減少醫療過失的產生,給予社會大眾具體落實的回饋與保證,以回應社會大眾對醫事人員免除刑事訴追的寬容,該投書最後並呼籲醫界能結合民眾的支持與醫界的自律,共同建立穩定友善的醫療環境,以創造醫病雙贏的局面。

陳院長並表示,此投書充分表現互相包容的概念,是目前社會最欠缺及需要的。陳院長指示衛生署對他的呼籲提出回應,使得社會及醫病關係更和諧。


衛生署表示,由於醫療行為具有不確定性與極限性,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造成病患死亡或傷害結果時,就其應負之刑事責任應有具體之規範,以符合刑責明確化原則,並使醫事人員執行相關醫療業務時,得有遵循之標準,以避免因憚於刑責而衍生防禦性醫療或醫病關係之對立,爰擬具「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

本修正案要點如下:
一、明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但屬於醫療上可容許之風險,不罰。
二、明定認定違反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客觀情況為斷。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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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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