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調動勞工工作的五項原則{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需,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故公司幹部不可以任意將你調換現場( 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
調動後之薪資不可做不利之變更,調動的現場如過遠,可要求交通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