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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遊行 反失業聯合行動訴求
2009/04/09 21:48:29瀏覽642|回應0|推薦0

反失業聯合行動訴求

一、創造長期穩定就業  提高公共服務品質

解決現今失業問題,是政府部門責無旁貸的施政方向,應該盡力創造穩定就業機會,而非以救濟式的短期工作或實習訓練來搪塞,而且公部門資源運用應該有提高政府公共服務品質功能,不可藉機圖利財團,徒讓財團降低人事成本。

我們主張:
1.政府及民生公用事業應禁止派遣及外包,創造就業機會

 各級政府及其主控之民生公用事業機構,應鬆綁用人禁令,大量晉用新人,並且應同步禁止勞務外包、派遣勞動等不穩定用人政策,如此既可提供長期穩定的就業機會,又可提高公共服務品質,造福人民大眾。
2.政府應正式納編非典型雇用員工

 各級政府約聘僱人員應納入勞基法,並停止繼續實施違法僱用定期契約臨時人員,正式納編,讓政府員工能安心為民服務,同時避免成為非典型雇用超級大戶,甚至變成「非典型政府」!
3.實施中、長期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
 
政府應停發煙火秀似的消費券,改以每年八百億特別預算,實施中、長期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以年薪五十萬元計算,可僱用十六萬名專業人士,投入各領域公共服務,諸如自然保育工作、社區老人長期照護、勞工職災預防等社會服務工作、以及各項長期因公權力不彰或資源不足而未能落實的社會公益工作。
4.政府直接投資具有生產性的建設

 四年五千億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內容空洞、容易淪為政治分贓。政府應提出前瞻性的產業政策,並由政府直接投資具有「生產性」的建設以振興經濟,例如:環保綠能產業、新農業等,一方面創造工作機會,一方面創造新的生活方式與社會價值。

二、限制雇主濫行解僱  嚴格控管非典僱用

  金融業、電子業大量解僱派遣勞工,暴露出派遣勞工權益根本得不到法律保障,勞委會甚至放任勞動派遣與契約工繼續非法存在,面對雇主濫行解僱、濫用定期契約及派遣契約、意圖規避雇主責任,導致勞工大量失業,政府卻拿不出辦法解決。根據勞動基準一體適用原則,應從法制面著手,嚴格限制雇主濫用定期契約,限制雇主濫行解僱的行為,並修法禁止勞動派遣。
我們主張:
1.勞動基準一體適用、勞動三權一體保障:

 堅持法定的勞動基準,受僱者應一體適用,各行業勞動者不因其特殊狀況而另訂專法剝奪其勞動權利,並立即將目前尚未適用勞基法之勞動者納入勞基法適用(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並保障其勞動三權,公務機關所有受僱者一律有組織工會權利;非典型勞工如派遣勞工,應有權直接加入其所在工作場所、企業及產業工會。以上訴求,勞委會應透過行政權的行使立即施行。
2.嚴格限制定期契約、違法雇主加重處罰:

 勞委會應立即發佈行政解釋,從嚴認定定期契約,對企業進用派遣勞工實施專案勞動檢查,如確實違反勞基法第9條,應立即開罰。而為正本清源,應推動修法,明確規範有繼續性工作採用外包、派遣、定期契約(非典型勞動契約)者,應視同直接雇用的不定期契約;並應提高罰則,違反者需採按人計次的罰鍰方式,加重企業負擔。以加重處罰的方式,嚴格限制企業濫行定期契約的現況,保障勞工權益。
3.修法禁止勞動派遣,增訂雙重雇主責任。

 為避免企業採行勞動派遣,規避雇主責任,應修改各項勞動法律中對「雇主」之定義,課以要派單位與派遣機構負同等雇主責任,以杜絕企業藉勞動派遣規避雇主責任及風險。修改就業服務法規定,將人力派遣業改為「特許制」,不僅限制其成立門檻,並規定如進用派遣人力,應相對繳納高額「勞動保證金」,杜絕派遣機構的中間剝削。
4.限制雇主濫行解僱,違法解僱不生效力:

 勞工請假、終止勞動契約要提出相關證明,雇主實施無薪假和違法解僱卻不需提出證明,在法律上實為不對等。雇主動輒違法解僱員工,政府機關卻無法立即保障勞工工作權,而透過司法訴訟並無立即、直接實益。故為限制雇主濫權解僱,應修改勞基法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明定因業務緊縮解僱員工應有長期虧損之證明;大量解僱勞工(含非典型僱用)達一定比例,均視為大量解僱。雇主解僱勞工須備齊證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為生效,否則主管機關應即令回復原勞動契約。針對雇主違法解僱,同時應於勞基法及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增訂罰則,以為嚇阻。

三、強化集體勞動力量  落實產業民主理念

  在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造成個別孤立的勞工,總是被握有經濟優勢雇主所剝削,勞動契約及工資、工時等重要勞動條件的約定,通常是由雇主獨斷片面決定,勞工少有置喙餘地。
因此,當勞工面臨雇主強迫減薪或降調、超時加班沒有加班費、積欠工資或沒有勞健保等勞資爭議,往往敢怒不敢言,原因即在於「資強勞弱」的勞資關係,勞方集體行動及爭議力量不強,難與雇主有平等協商機會。

更甚者,竟有顛倒是非之論,長期批評公營事業勞工是「貴族勞工」,惟「私有化」一途才能整頓、提升經營效率,主流社會已被嚴重誤導、積非成是。以近來經濟部欲片面降低公營事業績效獎金為例,獎金係重要勞動條件之一,必須先經與勞方當事人及工會協商同意,政府無視法律規定,就強行片面降低甚至取消,罔顧程序正義,已經明顯違法。

其次,雇主動輒威脅逼退、大量裁員、降職減薪、規避退休金及資遣費等諸多違法行徑,個別勞工無力抵抗,因此,為了保障廣大勞工勞動權益,並強化集體勞動力量行使。
我們主張:
1.全面開放工會籌組,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政府應採納工會修法意見,要求行政、立法部門在今年6月通過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訂,開放公教人員組織工會,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以強化集體勞動力量。
2.落實「產業民主」理念

 凡有工會組織之金融機構,應至少有1席董事由工會推選出任。此一「勞工參與」機制,就是落實「產業民主」理念,消除及修正資方或管理者專斷的舊式管理方式,讓勞工能表達意見或申訴,使其勞動權益獲得資方尊重;最終目標就是賦予工會擁有企業資訊權、諮商權及共同決定權。
3.要求簽訂行業別團體協約

 政府應尊重公營事業勞資雙方之協商,非經工會同意,既有勞動條件不得任意變更,並應帶頭要求雇主(團體)以「平等協商」方式,與其工會及各行業別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以保障穩定就業。

四、重構社會安全體系  實現資源分配正義

  前制度對於失業者相關社會保障嚴重不足,而失業者所要負擔的社會保險相關費用甚至比就業時更高,失業者被強制轉投保國民年金,卻需支付更多保費,反而陷入付不出保費窘境。所以應降低失業者社會保險負擔,擴大就業保險加保範圍,同時放寬失業給付標準,協助失業者度過難關。

  再者,國內現有社會安全體制無法達到財富重新分配效果,若不儘速從稅制著手,而將社會福利服務產業帶向「市場化」,不但無法支持經濟弱勢者度過困局,反而成為貧富差距不斷加大推手,因此社會安全體系必須要徹底檢討,重新建構。
我們主張:
1.整合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失業者權益

 國民年金現行規定對失業者的保費負擔非常不合理,應立即修法改為「稅收制」,由稅收而非保費收入作為國民年金的發放財源。同時公保應年金化,並與勞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統整,以解決年金給付懸殊以及兼具勞工身份投保公保之被保險人,退休後無法領取任何社會保險年金的問題。
為使實際遭遇失業問題的勞工能真正得到協助,應檢討失業給付規定,擴大就業保險納保範圍,對於初次求職以及部分失業與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應納入就業保險給付範圍。同時也應立即將四人以下事業單位納入勞保強制投保的範圍。
2.
教育、幼托及長期照護等民生社會產業公共化

 政府陷於自由化與私有化政策迷思,推卸政府應擔負的公共責任,使得資源向財團集中、貧富差距不斷擴大。政府應以社福、環保及教科文為「擴大內需」主軸,調整政府支出結構,負擔公共化高等教育經費,讓受薪階級子女都能獲得優質價廉的高等教育,並擴大「公共化托育體系」,減低受薪家庭負擔。

 長期照顧服務的對象多元,需求複雜多樣,長照保險若倉促上路,其後果就是大財團只顧營利而忽略人性化照顧的目的,導致保費上漲或壓榨勞工以提供廉價服務。因此,我們反對加收長照保費,主張應建置一套完善的公共化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減輕弱勢家庭負擔,並增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為減緩高齡化、少子化社會即將來臨的衝擊,兼顧婦女勞參率的提升、外籍配偶工作權及確保國民平等待遇原則,應終結當前的外勞政策,以符合人權思維的移民政策取代。
3.推動公平稅制改革,增加富人稅挹注社會福利,縮減貧富差距
完善的社會安全體系需要龐大經費,但是臺灣稅制不公,主因是富人繳太少的稅,我國綜合所得稅的75%由受薪階級負擔,富人卻享有重複減免稅待遇,因此應大刀闊斧改革稅制,增加富人稅挹注社會福利,縮減貧富差距。 
五、以公營事業為標竿  提升全體勞工權益
我國憲法第153條規定,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並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長期以來,雖然政府在法制面上制訂許多勞動法令,但在實際執行上,除了公部門勞工得以享有較大的法令最低保障外,私部門勞工則連法令的基本保障都難以獲得。
面對公私部門勞工在權益保障上的失衡,我們認為應從民營企業不遵守勞動法令的問題加以解決,而不是製造公營、民營勞工的矛盾對立,甚至拉下公營事業勞工的勞動條件,造成台灣整體勞動情勢往下沉淪。
在這一波失業浪潮中,政府把公營事業勞工當成箭靶,一再污名化他們努力工作後所得的報酬,並欲片面變動既有勞動條件,試圖轉移民間對政府的不滿情緒,此舉已嚴重打擊公營事業員工的勞動尊嚴。身為全國最大的雇主和法令的制定者,政府有責任實踐法令,作為民營企業的標竿,否則何以要求私部門遵守法令,提升全體勞動者權益。
我們主張:
1.停止公營事業私有化,推動民生公用事業公有化

 目前尚存的公營事業,多為重要民生事業,或是為國庫創造大量盈餘之事業,該等事業若進行私有化,將導致財團化、利益輸送、弱勢民眾無法享有低廉服務、不當裁員減薪之後果。因此我們主張廢除行政院公營事業推動委員會,停止公營事業私有化,推動民生公用事業(含已私有化之事業)公有化。

2.對公營事業進行法令鬆綁,採取企業化經營

 公營事業本質上即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配合政策,穩定民生亦為公營事業重要任務。但為求公營事業有更大績效,我們主張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讓公營事業本於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對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授予公營事業較大自主經營空間。

3.鬆綁公營事業用人禁令,大量晉用新進人力

 公營事業在政府齊頭式人力精簡政策下,多年未進用所需人力,造成人力老化及人力斷層危機。為利事業永續經營並活化人力,政府應鬆綁公營事業用人禁令,廢除專案精簡相對扣減員額規定,回補新進人力,創造就業機會。

4.反對以社會觀感為名,污名化公營事業員工貢獻

 公營事業員工之待遇有別於一般公務人員,大多無法享有高額月退俸及優惠存款,績效獎金之發放屬勞基法規範下應有之權利,政府亦訂有發放辦法。現今景氣不好,並非公營事業員工不努力所造成,我們反對單以社會觀感為由,不考量公營事業員工貢獻之污名化行為,亦反對未經協商,片面更動既有勞動條件之作為。

5.保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擁有年金選擇權

 公務員原本就有月退制度,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保年金相繼實施後,民間勞工也享有月退性質的年金保障。但未具銓敘資格的公營事業職員,雖被定位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卻無緣享有公務員的月退制,又不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僅能依勞基法領取舊制一次退休金,被強制參加的公保亦無年金保障,該等人員將成為我國極少數的年金孤兒。基於年金化是既定方向,我們主張應盡速讓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並將公保改為年金给付,以保障該等人員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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