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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9 02:55:15瀏覽819|回應0|推薦0 | |
上週勞委會完成送行政院院會審議之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後,引起輿論熱烈討論,勞工團體固然表示大致可接受及支持之態度,惟各工商團體及行政部門卻群起反對,大多強調賦予勞工罷工權,尤其是一些重要與民生相關的行業可以罷工,將對於社會安定及經濟金融秩序,造成重大負面影響,一時之間似乎民生事業的罷工將成為老百姓經常需要面對的情況。但大家似乎忘了,這些行業的勞工,譬如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單位之員工,現在就可以罷工,那些所謂對於特定行業的禁止及限制罷工云云,僅存在於民進黨執政時的行政院會版本中,立法委員審查時,即對於行政部門將禁止限制罷工行業,擴大及於證券期貨行業,有所質疑(詳附錄),因此從未成為法律。不知為何今天與現況相同的法令如果通過,卻會造成所謂的重大負面影響。如果確實會有這些嚴重且負面的影響,不是應該早就發生了嗎?既然我們沒有看到這些狀況確實發生過,可見即使新的法令通過,也將不致發生這些負面影響。 事實上勞工擁有罷工權已是普世接受的價值,聯合國國際勞動組織(ILO)於1948及1949年即已發布勞工具有自由結社及團體協商權的第八十七及九十八號公報,該兩項公報並已為全球149及159個國家所簽署接受。我國雖非聯合國成員,但仍應接受國際普遍所接受遵守的原則與規章,以融入國際社會。金融管理機關在市場管理方面,動輒標舉與國際接軌的大纛,不知為何在勞工事務上,卻吝於與國際接軌? 依據前述聯合國國際勞動組織(ILO)所通過的公約,禁止罷工的僅有軍隊與警察,對於限制罷工的行業,也有極為嚴格的界定,亦即公務員及關鍵服務產業,至於所謂關鍵服務產業,係指若該服務中斷,將危及全體或部分人口的生命、個人安全或健康。目前勞委會提出的版本,已可符合該項規範,應是合於國際潮流的方向,惟其他行政部門,似仍囿於其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卻假全體國民的便利性將受到威脅為名,對該項進步的立法加以反對,在此希望其能提出較之訴諸全民恐懼更具說服力的資訊,以支持其論點。 臺灣證券交易所已成立近五十年,近二十幾年來改採電腦自動交易,本公司員工無日不以維持市場有效率且不間斷的運轉為職志,對於市場發展的責任感及使命感,相信絕不下於金融證券管理的高官,過去的服務品質,相信亦可為全體股民所認同。而且工會活動的重點在勞資協商,如能於平時建構成熟暢通之勞資協商管道,勞資雙方能表裡如一的確實尊重對方,何需採取罷工或遊行等勞民傷財之下策。此外工會亦須隨時體察社會觀感及全體投資人的福祉,交易所員工如果貿然行使罷工權,勢將使全體員工承擔社會輿論的譴責及壓力,因此若無絕對重大之合法事由,其發生機率趨近於零。今行政主管機關冀望以一紙禁令,去預防一個幾乎可斷定不會發生的狀況,卻需付出違反國際潮流及普世人權價值的代價,其間如何取捨、究因何在,尚有待睿智的主管機關權衡。 聯絡人:臺灣證券交易所產業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 根據行政院所提「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說明,修法重點為增訂訴訟補助法源基礎、明確規範勞資雙方爭議行為及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等。 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提報告時指出,為了考量公眾生活便利、經濟發展等因素,草案明定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電業、自來水業、航空管制事業及證券期貨交易、結算與保管等事業及其勞工不得為爭議行為。 他指出,雖然這些行業的勞資雙方受到不可進行爭議行為的限制,但為了讓爭議有解決的管道,草案也設計,當事人的一方可以不須經過相對人的同意,便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提供另外的保障。 徐少萍質詢時表示,自來水業、電業若罷工確實會影響公眾生活便利和經濟發展,但證券期貨交易事業、國防部所屬機關與生活便利、經濟發展無關,為何會被禁止?勞工抗爭的最後手段就是遊行、罷工,若沒有這些手段,如何爭取權益?涵蓋的事業範圍是否有爭議,應再討論。 鄭汝芬質詢時表示,金融業已民營化,若加以限制不得有爭議行為,有點奇怪。 郭芳煜答詢時指出,雖這些行業不能有爭議行為,但有單方申請仲裁的機會,且未來將由主管機關界定應受限制的範圍,並非泛指所有的國防事業。 金管會證期局主任譚昌台答詢時表示,草案所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及保管等事業,並不是指證券商或期貨商,主要是指較具獨占性及機密性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若員工被允許可罷工,將影響投資人權益,因此,建議列入可申請交付仲裁,不可以做爭議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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