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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鬆綁銀行、證券罷工權
2009/04/03 02:56:38瀏覽505|回應0|推薦0

  • 2009-04-02
  • 工商時報
  • 【呂雪彗/台北報導】

     罷工權已有共識!金管會昨天在行政院協調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中,已同意允許銀行、證券周邊四單位有罷工權,但要求金管會對勞資重大爭議有交付仲裁機會,可參與勞資重大爭議處理。因此禁止罷工的對象限縮至教師及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二項。

     行政院昨天再度協調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金管會、經濟部、交通部等各單位,對罷工權的反對意見,已較先前大為紓解,達成一定程度共識。

     未來勞資爭議處理法,除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外,其餘行業都允許有罷工權。

     除禁止罷工鎖定二大類別外,有幾項公營事業機構屬於限制罷工類別,包括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等公用事業,及證券周邊四單位,因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金融秩序安定,有其不可替代性,因此勞工若要罷工,必須勞資簽訂最低「必要服務」協議,工會才能宣告罷工。

     至於電信單位,NCC並不反對電信業員工有罷工權,只要保持110、119等與人民生命財產攸關的最基本服務電信暢通即可,因此可以不列入限制性罷工對象。

     原本金管會憂心,證交所有5、600人,櫃買中心有200多人,集保中心有5、600人,期交所有200多人,合計逾1500人,若四個單位都罷工,會有人員調度問題。

     最後勞委會幾經協調,同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重大勞資爭議,可能影響國民利益等事項時,有申請請求交付仲裁的權利,不再只限勞委會有這項權利,如此金管會及經濟部等各機關都較放心,同意電水燃氣及證券等四周邊單位勞工可以有條件罷工。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說,各國營事業或證券單位對罷工權理念有所了解,勞資雙方能夠透過這套程序協商、解決爭議,爭議權行使目的是促成勞資雙方協商,因此罷工權只是備而不用,外界不需視為「洪水猛獸」,從調解到真正罷工調解期間平均天數需40-49天,因此不需額外有冷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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