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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給付有條件延長最多一年
2009/03/31 19:32:17瀏覽1126|回應0|推薦0

立法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針對失業給付問題,確定年滿四十五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領取九個月失業給付。此外,政府得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得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延長給付期最長到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中央社台北31日電】

現行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授權勞委會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失業給付至9個月,必要時可再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現行失業給付發放標準為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 ,最長可領6個月,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考量到45歲以上中高齡失業者與身心障礙失業者,平均失業週期較長,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得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至9個月。

另外,立法院也授權給勞委會,在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失業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至於延長失業給付期間的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等相關辦法,由勞委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規定,失業勞工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給付由平均月投保薪資60%,提高至最多80%。

另外,因應勞動基準法已修正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就業保險法也配合修正,將加保年齡上限提高至65歲,並且把獲准居留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納入就保法適用範圍。

立法院也一併通過就業保險基金不得投資於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行政院在修法說明指出,由於就業保險屬短期保險,財務處理採隨收隨付制,其基金運用應首重安全性及流動性。

【2009/03/3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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