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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4 09:47:41瀏覽1431|回應0|推薦1 | |
第一章 導論 本文所要闡述的,並不是和“必然論”相對的,所謂自由意志。而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就是社會對個人,可以合法行使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這是一個很少有人扼要說明,更少有人扼要討論的問題。然而它的存在,卻深深的影響了這個時代的許多實際爭論。而且不久,也可能被認為是,未來的主要問題。這也不是一個新的問題,因為就某種意義來講,它幾乎是在遠古時期,就已經使人類有了分歧的意見;但是今天,某些比較文明的人類已經進步到一個新的階段,這個問題呈現在一個新的情況之下,它需要我們用一種不同的和比較根本的態度去處理。 在我們最先熟知的歷史中,尤其是希臘、羅馬和英國的歷史中,自由和權勢的鬥爭,是最顯著的特徵。但是在比較早期的時候,這種鬥爭都是發生在被統治的人民,或者說是被統治的人之中,某些階級和政府之間的鬥爭。所謂自由,當時的含意就是去抵抗政治統治者的專制行為。這些統治者(希臘的一些民主政府除外),被認為是與其所統治的人民,處於必然的敵對的地位。他們也許是主宰一切的個人,也許是一個統治的種族,或者是一個統治的階級,他們獲得權力的方式是經由繼承或征服。他們掌握了權力,卻絕對沒有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人們雖然會反對它的濫用權力,因而採取種種的預防措施,卻不敢,也不想推翻他們那至高無上的地位。他們的權力被認為是必要的,但是也被認為是非常危險的;作為一種武器,他們會被用來抵抗外來的敵人,也同樣會被用來對付被統治的人民。為了保護團體中的弱小份子,不會被無數的禿鷹所吞噬,就需要用一個更兇猛的動物來鎮壓他們。但是因為禿鷹之王,蓄意殘害牠的同類,並不亞於牠對於其他較小的鷹類的殘害,所以不得不對牠的利嘴和鷹爪,經常保持戒備。因此,愛國人士的方法,就是將統治者對社會控制所必須行使的權力,加以限制。而這種限制,也就是他們所意味的不自由。限制權力,曾經由兩方面去嘗試:首先是取得一些特許權利的承認,稱為政治自由或權利,如果受到侵犯,就被視為是統治者的失職;人民就有理由從事各種抵抗或者是集體叛變。 第二種是比較後期的一種辦法,就是成立憲法上的約束,使統治者在從事比較重要的行動時,必須取得社會,或是假定可以代表社會利益的某些團體的同意,以此為必要條件。對於第一種的限制辦法,大多數的歐洲國家,他們的統治權力,或多或少已經都被迫接受了。第二種辦法卻不是如此,而是有待於爭取,或者是已經部份獲得,還要進一步要求它完全實現。這就到處成為愛好自由人士的主要目標。但是只要人類滿意於將敵人一個一個的對付,並且可以在一些有效的保證之下,不受到專制者的迫害,於是安於被一個人統治。他們除此之外,也就不再存有進一步的願望。 但是後來,隨著人類事務的進步,人們就不再認為,有必要讓那些與自己利益相反的統治者,成為一個獨立的力量。在他們看來,如果能使國家的各種官員,成為他們的仲介人或委託人,可以隨意解除仲介或委託的關係,這樣比較好。似乎也只有用這種方式,才能使他們有充份的保障,永遠不會受到政府濫用權力的迫害。這一個選任短期的統治者的新要求,凡是有民主政黨存在的地方,逐漸的都成為他們努力的主要目標,並且也廣泛的取代了以前限制統治者權力的努力。人們就是要使統治權力,必需由被統治者的定期選舉中產生。就在這個運動進行鬥爭時,有人開始感到過去對權力的限制過於重視。限制權力,看起來只是,對付習慣於違犯人民利益的統治者的一種手段。目前需要的是,統治者必需與人民的利益一致;他們的利益和意願也必須是國家的利益和意願。國家不須要對它自己的意願有所防範,也不必恐懼它會殘害它自己。它可以讓統治者實際對它負責,有需要時就迅速的加以更換,所以盡可以放心的,把自己可以支配的權力,交給他們。他們的權力,不過是國家的權力,集中起來,以便利的方式去行使。這種想法,或不如說是這種感覺,在上一代歐洲的自由主義之間,非常普遍,就是到了現在,在歐洲的大陸國家中,仍然佔著很顯著的優勢。在歐洲大陸的政治思想家之中,那些仍然認為,或多或少都應該對政府的作為加以限制的人,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如果有利於這種想法的環境維持不變的話,類似的論調,這時可能已經同樣的,在我們自己的國家中流行了(指英國)。 但是在政治和哲學的理論裡面,也和人一樣,失敗可能掩飾的缺憾和弱點,常常因為成功而暴露出來。當民主政府只可能存在於夢想之中,或是只可能在書本上看到,那曾經存在於遙遠的過去時,這一種觀念──也就是人民不必自己去限制自己的權力;看起來似乎是天經地義的。就像法國大革命,雖然一時脫離常軌,也不一定會使這種觀念動搖,因為它所表現出來的最壞的一面,也只是由於少數幾個人的胡作非為,而它的所以發生,從任何一方面來講,都不是生於民間機構的長期籌劃,而是由於反對皇室和貴族專制的情緒,突然爆發所致,但是不久,就產生了一個民主共和國,佔據了地表上很大的一片土地,被認為是國際社會中最強大的一員;於是民主政府也就隨著既存的事實,而成為被觀察和被批評的對象。現在有人發覺,像“自治”與“人民管理自己的權力”這類的用語,並不能表現出真正的實情。那些行使權力的所謂“人民”,通常並不是被權力所支配的人民;而我們所說的“自治”,也不是每個人管理他自己,而是每個人由支配所有人民的人來管理。不但如此,所謂人民的意願,實際上是指最多數,或最活躍的一部份人的意願;所謂最多數,就是多數,或者能使自己被認為是多數的那些人;結果人民也會希望壓迫他們中間的一部份的人。(因為這些“人民”,已經變成統治者。);而為了預防這一點,就與防止其他權力的濫用,有了同樣的需要。所以限制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並不因為掌握權力者要對社會,或對最強的政黨忠實的負責,而就減少了它的重要性。對這一件事情的看法,沒有經過什麼困難,就能夠確定。因為它既適合思想家的智慧,又一針見血的指出歐洲社會中,某些重要階級的意向,他們的真正利益,和預計的利益都和民主政治相違甚遠。而在政治推論中,“多數專制”現在就普遍的被認為是必需防範的罪惡之一。 和其他的暴政一樣,多數專制始終為一般人所畏懼,主要是因為它憑藉公共機關(公權力)來推行。可是深謀遠慮的人,還發現當社會本身成為暴君時──社會集體對付組成的各個份子──它專制的方式,就不會侷限於政治官員的一切可能作為。社會能夠執行,也確實在執行它自己的命令,如果它所發佈的命令不是正確的,而是錯誤的,或者牽涉到它不應該干涉的事,那麼它所實施的社會專制,就要比很多政治壓迫更為可怕。因為雖然這種專制,通常並不會用很嚴厲的刑罰,做為後盾,卻使人很少有逃避的餘地,而且更深入生活中的各項細節,甚至奴役人的心靈。因此,只有防衛官吏的專制並不夠,還要防衛當前輿論和感情的專制;必需防衛社會有一種傾向,它會用刑罰以外的方式,例如用觀念和時尚,做為言行的規範,強制加於那些異己者的身上;並且阻礙任何特立獨行的個性的發展,可能的話,就防止它的形成,以及迫使一切的性格,都仿效它自己的模樣。以集體的意見對個人獨立作合法的干涉,這種干涉必需有它的限度,而找出那個限度,並且保護它,使它不致於受到傷害,就如同防止政治專制一樣,是人類為了維持一個良好的事物狀態時,所不可或缺的。 雖然這個意見,不致於引起一般性的爭論,一個極待說明的實際問題是︰在哪裡放上這個限度呢?如何在個人獨立和社會管制之間作出適當的調整。對任何人來說,一切使生存成為可貴的事情,都繫於其他的人在行動上有所約束。因此,有些行為法則,必須首先由法律規定,而在許多不適宜運用法律來約束的事情上,就要借助輿論的力量。這些法則應該如何訂定,是人類事物上最重要的問題;但是,如果我們除去幾個極為顯著的事例之後,它也是至今最缺乏進展的問題之一。沒有兩個時代,幾乎也沒有兩個國家,曾經對它作出相似的決定,而一個時代或一個國家的決定,也經常被另一個時代,或另一個國家認為是不可思議的。然而,任何一個時代或任何一個國家的人民,從來都沒有懷疑過,它會有什麼困難,就好像人類從來都沒有產生過分歧的意見一樣。在他們看來,他們所自行獲得的那些法則,都是不需要說明和不需要辯護就可以成立似的。這種普遍的錯覺,只是顯示出,習慣具有極大的影響力。在許多事例中,習慣不但是諺語所稱的第二天性,而且一直被認為是第一天性。有關人類互相強制的行為法則,會引起眾人的疑慮,而習慣可以袪除這種疑慮,它可以發揮完全的效力。因為對於這類事情,一般人都認為,無論是一個人對別人,或是每個人對自己,都沒有說明理由的必要。對於這類事情,人們都習慣於相信,與其用理智,還不如用感覺,而這種觀念,也一直受到一些希望模仿哲學家的人的鼓勵,結果就使一切的理由,變成多餘。他們對人類行為的規範,受著一個實際原則的引導,那就是在每一個人的心目中,都認為別人必須按照他以及他所喜愛的那些人,所希望的方式去行動。 沒有人肯向自己承認,他的判斷標準,只是基於他自己個人的偏愛;但是對某一種行為有偏見,卻說不出一個理由來支持這個意見,這就只能被視為是一個人的偏愛而已;縱然可以說出理由,如果那些理由,只是在迎合別人類似的喜愛,那也只是以很多人的偏愛,來代替他個人的偏愛。不過,對一個普通人來講,他自己的偏愛,在獲得這樣的支持之後,已經不僅是一個令他完全滿意的理由,而且也形成了他對於那些道德、趣味和禮節觀念的唯一的理由。而這些道德、趣味和禮節有些是宗教教條中根本沒有明白記載的。他甚至會用這些觀念作為主要根據,去解釋宗教教條。所以人們的意見,不管是讚揚一件事,或譴責一件事,都是受著許多原因所左右,那些原因就是他們對別人的行為的期望,認為別人應該照著他們的期望去做;正如他們對任何一件事情有所期望,背後都有許多原因一樣。有時候是他們的理智;有時候是他們的成見或迷信;時常是他們對社會的情感,也有不少時候是他們對社會的反感;他們羨慕或嫉妒,他們的自大或傲慢;但最常見的還是他們自己的慾望或恐懼──他們合法的或非法的個人利益。在一個權勢階級存在的地方,那個國家的道德意識,大部份都是源於它的階級利益和它的階級優越感。那些存在於斯巴達人與奴隸之間;種植者與黑人之間;王子和屬民之間;貴族和平民之間;以及男人和女人之間的道德關係,絕大部份都是這些階級利益和感覺的產物…而這種滋長的意識,又轉而反應在這個階級的人的道德感覺,和他們彼此相處的關係上。在另一方面,如果一個地方,有一個階級一度掌握權勢,現在卻已經失勢,或者他的權勢不為人們所歡迎,在那裡的一般道德觀念中,人們就會對他們的優越感有很深的厭惡。對於法律或輿論所推行的那些行為法則,在行動和容忍雙方面,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決定性的基本因素,那就是人類對於他們現世的主人或神的喜惡,都有屈從的根性。這種根性在本質上雖然是由於自私,卻不是虛偽;它使人產生真正的憎惡的感情;並且使人燒死過魔法師和異教徒。在這許多比較基本的影響之中,社會上一般的和顯著的趨向,當然也對道德意識的引導,有一部份的關係,而且是很大的一部份︰但是它之所以會認為如此,卻不是基於任何理由,或者是因為那些趨向本身,而倒是由於因為它們而產生的同情與反感互相激盪的結果︰這些同情與反感,雖然和社會的利益很少牽涉,或全然無關,但是它對各種道德的建立,卻同樣發生很大的力量。 因此,社會的喜愛與憎惡,或是其中最有力量的一部份的人,他們的喜愛與憎惡,實際上規定了那些大家必須遵守的法則的主要因素,然後就形成了法律和輿論來督責人民。一般的說,那些在思想上和感覺上走在社會發展的前面的那些人,儘管與這種事態的某些細節發生衝突,卻認為它在原則上無可批評。他們寧願花時間去查問社會應該喜愛或憎惡什麼,卻從不懷疑社會的喜愛或憎惡,是否就應該成為對個人的一種法律。他們對自己所激烈反對的特殊之點,寧可努力去改變人類的感覺,卻不想去聯合那些有不同意見的人,為維護自由去作共同的奮鬥。在世界各地,個人能在原則上採取比較高尚的立場,並且能夠持久不變的唯一事例,就是宗教信仰︰這個事例在很多方面都富於啟發性,並且也不因為,它在所謂道德意識的虛妄方面,提供了一個最令人驚訝的例證,而使它的益處有所損傷︰因為存在於那些真誠迷信者的心中,那種“神學衝突的仇恨”(Odium theologicum)就是有關道德感覺的最好說明。那些最先掙脫自稱為代表全基督教教會(指羅馬天主教的自許)束縛的人,並不比他所反對的那個教會,更願意包容宗教方面的歧見。但是等到最激烈的衝突過去之後,任何方面都未得到完全的勝利時,每一個教會或教派,就不得不把它的希望限制在保持既得的地位上;而那些成為少數的教派,在看清他們沒有希望成為多數教派之後,也就不得不要求那些他們無法使其改宗的人,能容許自己有不同的信仰。於是就在這個戰場上,差不多也是唯一的戰場上,個人反抗社會的權利,在具有廣泛基礎的原則上,得到了維護,而社會上,有權力干涉異己者的主張,也受到了公開的駁斥。那些為這個世界,爭得宗教自由的偉大作家們,大多數都主張信仰自由是一種不能剝奪的權利,並絕對否認,一個人要為他的宗教信仰,去對別人負責。[1] 但是,人類對他自己真正關心的事,在本性上,就不能容忍別人有不同的意見。因此,除了有些地方,因為厭煩神學家的爭吵,表現出對宗教的冷淡,除了這一點可能被誤認為是寬容之外,可以說是在任何地方,都沒有真正實現宗教自由。幾乎是所有信仰宗教的人,在他們心中,甚至就是在對宗教最寬容的國家裡,容忍不同的教派,都是用保留的,沈默的態度來表示接受。有人可以容忍教會在管理上的歧見,卻不能容忍教義上的歧見;有人可以容忍任何人,只要他不是天主教徒,或是一神論者;有人可以容忍一切信仰天啟教(指猶太教及基督教)的人;還有少數人更為寬容,但是也只限於容忍相信一個上帝和一個未來世界的人。凡是在一個地方,當多數人的宗教情緒仍舊認真和強烈的地方,那一種要求別人服從的主張,就很少有緩和的跡象。 在英國,由於我們的政治史上,有特殊的情形,雖然也許輿論的束縛重了一點,但是法律上的束縛,卻比歐洲其他的國家輕;立法或行政權力對於私人行為的直接干涉,常常在民間引起很大的反感;這與其說是基於對個人獨立的適當尊重,還不如說是由於一種舊有的習慣,認為政府代表的是與公眾相反的利益。現在大多數的英國人,還沒有認為政府的權力就是他們的權力,或者是政府的意見,就是他們的意見。等到他們也有這種看法時,個人自由,也許就要受到政府的侵犯,正如它已經受到輿論的侵犯一樣。不過,就目前來說,英國人仍然有一種相當強烈的情緒,準備隨時抵抗政府企圖由法律來管制那些一向不習慣於被管制的私人的事務;並且也無意於考慮,這些事情是否應該屬於法律管制的範圍。這種情緒,雖然在大體上很有益處,它在特殊事件的運用上,卻是有時適當,有時不適當。事實上,我們並沒有一個公認的原則,可用於衡量政府的干涉是否適當。各人只憑自己的喜愛去決定。有些人在看到有善可陳,或有害可除時,會自動要求政府去興利除弊;而有些人卻寧願忍受任何重大的社會罪惡,也不願讓政府在已經管制的各類事件中,再添上一個新的項目,而這些項目都關係到人類的利益。個人對任何個別的事件,採取怎樣的立場,差不多都是依據自己情感上的一般趨向,或者,依據自己對那件事所感到的利害程度;或者,依據自己對政府做法的一種推測;但卻很少是由於自己對政府,甚麼該作,甚麼不該作,有甚麼堅定不移的意見。在我看來,由於缺乏一個規則,或原則的結果,這每一種立場,目前都同樣常有錯誤,而政府的干涉,有些受到不適當的祝福,有些招致不適當的譴責,兩者大約是同樣的頻繁。 本文的目的,是在申述一個簡單的原則,這個原則可以用來讓社會對個人採取強迫和管制行為,以達到絕對的管制,不管是用法律的強制性的懲罰,還是輿論的壓制。這個原則是︰只有基於自衛的目的,人類才有理由,集體的或個別的,干涉他人的行動自由。只有基於防止他危害別人的這個目的,才能不顧他人自己的意願,正當的對文明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行使此項權力。僅僅是為了他自己的利益,無論是物質的,或是精神的,就去干涉他人的行動自由,這都不是一個充份的理由。他也不能被逼著去做一件事情,或被逼著去忍受一件事情,只因為那樣會對他更好,或者會使他更快樂,或者在別人的心目中,會是聰明的,或正確的做法。那些都是向他抗爭、辯論、勸說或懇求的好理由,但是卻不是強迫他,或者是他不那樣做,就要給予懲戒的好理由。為了使強制執行成為正當的,那些強制他避免的行為,必須被限於,會對別人產生不利的影響的那些事情上。任何人在行為上必須向社會負責的,只限於與別人有關的那一部份。在只關係到他個人的行為上,他的獨立,就權利而言,是絕對的。對他自己,對他自己的身心,他就是無上的權力。[2] 也許,不需要說明的,是這種理論,只適用於智力上已經成熟的人。我們所談的,並不是兒童,或者是未達法律年齡的男女青年。那些在各方面,仍然需要別人照料的人,就必須在他自身的行動,和外來的傷害,這兩方面都要同時受到保護。基於同樣的理由,我們也可以不考慮那些落後的社會,因為那裡的人,就可以被認為是還沒有成熟的種族。由於自動自發的進步,在最初開始的時候,是非常困難的,我們對於克服困難的方法,就很難有所選擇;而一個充滿了積極進取之心的統治者,也就有理由採取任何的權宜辦法,因為如果不如此的話,就不能獲得良好的結果。以對付野蠻人而言,專制政府就是一種合法的政府,只要它的目的是追求進步,而它所用的方法,又的確可以獲得那個結果。[3]作為一個原則,在人類還不能經過自由而和平的討論,來改進他自己的缺點之前,自由此一原則,就不能適用於任何事情。除非已經到了那個他們能夠經過自由而和平的討論,來改進自己的缺點的時候,否則,他們就只有絕對服從一個阿克霸(Akbar)[4],或查理曼(Charlemagne)[5],如果他們運氣很好,那麼他們就能夠擁有這種雖然專制,但是仍然不失為一個好的領袖,來領導他們。(如果運氣不好,他們就可能遇到一個既專制又殘暴無能的君主)[6]。但是,如果人類已經進步到能夠用信念或理性來引導自己改進的時候,(我們在這裡所需要關切的各個國家,都早就已經到達了這個時期。)強制,不管是採取直接的方式,或是因為抵抗而採取拘留和懲罰的方式,就不再是人民或政府為了他們本身的利益,就能夠被容許的一種手段,除非它關係到別人的安全時,才能夠被認為是正當的。 應該說明的是,我對於我的論點,將不求助於那可能由抽象的權利觀念中,所產生的任何理由,而僅僅是和功利主義有關。在一切的道德問題上,我認為功利主義是最後的歸趨;但也必須是最廣義的功利主義,建立在一個人類永久的利益上,而這個人類是一種進取的動物。基於那些利益,我主張個人要服從外來的管制,但是也只限於在那些和別人的利益有關的行動。如果任何人,有一件危害別人的行為,那就是一件證據確鑿的案件,要用法律來懲罰,或者是在不太適合用刑罰來處置時,就用普遍的譴責去懲罰他。此外,還有許多對別人有利的,正面的行為可以正當的,強迫他去做;例如︰在法庭中作證、共同防衛,或者為了社會的利益,必須由任何一個人共同來分擔的義務,因為他享受了社會的保護;做一些個人慈善的事,例如︰拯救一個人的生命,或挺身保護那毫無防衛能力的人,使他免於受到虐待,以及那些在每個人都有責任應該去做的事,如果不做,就要叫他對社會負起責任。一個人不但會因為他的行動而造成對別人的傷害,還會因為不行動,而傷害到別人,而在兩種情形中,他都應該負起傷害的責任。對於後一種情形,當然在強制執行時,就要比前者格外的慎重。要使一個人,為了傷害別人的原故而負起責任,這是常例;而使一個人為了不設法防止別人受到傷害,而追究他的責任,比較起來,卻不是常例。 然而,就有許多非常明顯,和非常嚴重的事例,使這種例外有了充份的理由。在個人對外所發生的一切事情上,他在法律上,就受到利害關係人的約束,同時在需要時,也要受到社會的約束,因為社會是他的保護者。然而,時常也有不去約束他的良好理由;這時候必須是基於某件事情,一時的權宜之計,那就是讓他自己做,會比社會行使權力去控制他,做得更好。要不然的話,就是控制他,會比不去控制他,產生更大的惡果。在這些強制約束的理由被排除之後,這個執事者,就要憑著他自己的良心做事,去保護別人所擁有的,未經外來保護的權利;而且也要因為那件事,不容許他對共事者的判斷負責,而更嚴格的裁判他自己。 但是,在有些個人的行動方面,如果說它們和社會有任何關係的話,也只能說是間接的關係;包括一個人在生活行為中,只和自己有關係的部份,或雖然有涉及他人的部份,而這個部份是他人自由的、自動的和自願的同意參加的那個部份。我說他自己,意思是直接的,和以他自己為出發點的︰因為如果照間接這方面來說,所有影響他自己的事情,都可能經由他去影響到別人;而隨著這種偶發情形而來的反對意見,最後就要受到考慮。於是,這就成了人類自由的適當領域。人類的自由首先包含了良心的內在範圍;要求最廣義的信仰自由,思想和感情的自由;以及對一切實際或想像的自由,例如︰科學、道德,或神學論題的意見,均保有絕對的自由。發表意見的自由,看來應該歸納於一種不同的原則之下,因為它是屬於個人而同時關係到別人的一種行為;但是因為它和思想自由差不多同等重要,而大部份基於同樣的理由,它在實際上就無法和思想自由分開。其次是嗜好行事的自由︰自己擬訂適合自己個性的生活計劃;隨著自己的喜愛去做事情,而對其可能的後果,自行負責︰只要我們所做的事情,不損害別人,縱然他們認為我們的行為是愚蠢的,乖張的,或者錯誤的,我們也不受他們的阻撓。第三,是在同樣的限制內,個人自相結合的自由;自由的為任何的目的而結合,只要這個目的是不傷害別人;假定這些結合的人都是成年人,而且不受強迫,也未被欺瞞。 任何社會,不管它的政府形式是如何,大體上,如果不尊重這些自由,就不是一個自由的社會;如果這些自由,不是絕對並且無條件的存在,它就不是完全自由的社會。唯一有資格被稱為自由的,就是以我們自己的方式,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幸福,這才是真正的自由,只要我們不企圖去剝奪別人的自由,或阻礙他們追求自由的努力。對於自己的健康,身體的或是智慧精神的,每個人就是它自己最適當的保護者。如果人類能夠容許各人,為他自己希望的事情活著,而不強迫每個人為了他人的希望而活著,那麼人類的收穫,也就會更大、更多。 雖然這個理論絕對不是新的,而且會被某些人看作是陳腔濫調,然而,現在卻沒有任何理論,能比它更明白的反對當前流行的輿論和習尚。社會一直用全部的力量,企圖(按照它的見解)使人接受社會至上的觀念,正和它努力使人相信人是完美的這個觀念是一樣的。古代的共和國家,都認為他們有權執行經由公共當局制定的,有關私人行為的規定──包括每一方面的規定,而古代的哲學家也贊成公共當局這樣做,理由是國家對他們每一個公民的身心鍛鍊,有著很深的關切。對於那些受強敵包圍,隨時可能被外來者所攻擊,或者是可能被內部暴動所推翻,以及在精神上和自我約束上,一有懈怠就會招致不幸,以致於等不及獲得自由的益處,也得不到自由的永久性效果的小共和國來說,這是一個可以被容許的想法。在現代世界中,政治社會的幅員加大,特別是精神和世俗權力的分離,(把道德良心的責任,交給不管世俗的人)已經阻止了法律對私人生活細節的干預;然而在有關個人和個人利益的事情方面,當他和當前的主流意見不同時,他所受到精神上的壓制,甚至比他在表達社會問題的歧見上,遭受到更嚴重的壓力。宗教在形成個人的道德情感上,是最有力的因素,然而這也是為了一個特權階級,他們企圖要實現他們的野心,去管制人類的每一部門的行為,或是想用清教主義的精神去統治人們。在現代的改革者之中,他們都是堅決的反對過去的宗教,有些人對精神統治權的主張,並不比任何教會,或任何教派要落後,尤其是孔德(Comte)[7]他所主張的社會制度,例如他在《實證政治制度》(Systeme de Politique Positive)中所說明的,是在建立(雖然運用精神力量多於運用立法力量)一個針對個人實施的社會專制,比古代的哲學家,在他們的政治理論中,所能想像的,還要嚴厲。 除了個別的思想家的特殊學說之外,在這個世界上,也有一種普遍的逐漸增加的傾向,要用輿論,甚至立法的力量,將社會對個人的權力,作一種過度的擴張︰由於目前世界上所有變化的趨勢,都在加強社會的權力,和減少個人的權力,這種侵害,就不是那些將會自動消滅的罪惡之一,而且相反的,會變得更為可怕。不管是統治者,或是普通的公民,人類都有一種傾向,就是以自己的意見和意向作為行為的規範,而施於別人,要求別人接受。由於這一種傾向是難免的,因為他在情感上得到有力的支持,這種支持可能是最好的,也可能是最懷的。能夠抑制它,使它的傾向不發作的原因,就是由於它缺乏權力。有鑑於這種權力並未減少,而且正在增加,除非由道德信念豎起一個堅強的壁壘去阻止這個禍患,在目前的社會情況下,我們就必須預期這種傾向會不斷的增加。如果我們不立刻從這個總論題開始,而能先把自己限制在一個子題上,那麼議論起來,就會方便多了。我們在這裡所說的,有關它的原則,如果不是全部,至少已經在某一點上,已經獲得了當前輿論的承認。這個子題就是︰思想自由;而思想自由,也是不可能和同源的言論自由和寫作自由分開的。雖然在所有以宗教自由和自由制度自居的國家中,這些自由已經在相當範圍內,形成了它們國內的政治道德的一部份。它所依據的基礎,哲學的,以及實用的,也許並不為一般人所熟知,即使是在輿論界的領袖人物之中,也有很多人,並不如我們所期望的那樣徹底的領悟其中的道理。那些基礎,在被正確的了解之後,就絕不會只應用於一個子題上,而對本問題這一部份的徹底討論,也會被發現是對其他部份的最好的引導。因此,我希望那些對我所將要說明的事情,不感到新奇的人,能夠原諒我炒冷飯,如果我對於這一個三百年來一再被討論的問題,還要嘗試再作一次討論的話。 [1] 譯者按:這是指每一個人的宗教信仰,都必須獲得尊重,任何人或任何政府、或任何宗教都不能強迫別人改變宗教信仰。 [2] 譯者按:這就是自由的真諦,是民主自由的國家和專制集權的國家最根本的分野。 [3] 這是專制獨裁的政權為自己找到的藉口,在古代或許可以成立,在科學昌明的文明社會中,若政府仍堅持此種心態就是消極和濫權的政府。例如目前的北韓和中國皆是如此。 [4] 阿克霸(Akbar),西元1542年-1605年,為印度最偉大的專制君主。 [5] 查理曼(Charlemagne)西元742?—814年,為西方偉大的專制君主。西元768年創立法蘭克王國加洛林王朝而為法蘭克國王 (768∼814年在位),征服了義大利的倫巴底王國,降服了撒克遜人,將巴伐利亞併入他的王國,在西班牙和匈牙利作戰,除了西班牙的阿斯圖里亞斯王國、義大利南部、英倫三島外,實際上將西歐的所有基督教國家都統一在一個超級國家內。西元800年他接受皇帝稱號,後世稱查理曼大帝(800-814年在位),在整個中世紀歐洲,查理本人被認為是一位基督教國王和皇帝的典範。 [6] 譯者按:例如秦始皇、毛澤東、希特勒、蔣介石等人,功不掩過,都是人民的不幸。 [7] 孔德(Comte),西元1789—1857年。法國哲學家,實證主義的創始人。孔德的全部研究著重把人類德性和道德進步當作知識的中心課題。為了在社會中建立並維繫所需的情操,他認為仍應有一定的宗教儀式和風俗。但這些風俗所依靠的並不是對神的崇拜,而是依靠對已故的為人類進步作出了貢獻的偉大人物的紀念。人類的責任是使社會組織變得更好,這是個人生活更加完備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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