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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6 09:53:56瀏覽1619|回應0|推薦2 | |
第二章 思想言論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防止腐敗的一種保障,也是防止專制政府的一種保障,對於這一種看法,我希望需要為它作任何辯護的時期已經過去了。我們可以假定,現在不需要辯論的是,一個在利害上不與人民一致的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絕不能容許它去指定人民必須作甚麼言論,也不能決定人民能夠聽甚麼理論,或聽甚麼議論。除此之外,以前的作家們,既然已經一再有力的而且成功的對這方面加以說明,在這裡,我們也不需要再去申述。在出版方面,雖然英國的法律仍然和都鐸時代(The Tudors)[1]一樣的不自由。除了在混亂時期中,由於恐怕暴動會使大臣和法官失去理性之外,卻很少在實際上用於反對政治言論的危險。而且一般說來,不管立憲國家是否向人民完全負責,它們常常想要控制輿論的表現,也是不可理解的。除非他們在那樣做的時候,是要使自己成為大眾所不能容忍的代言人。因此,讓我們假定,政府的利益是和人民完全一致的,並且也從不會想到使用任何強制的權力,除非它自以為那是基於人民的要求。但是,我否定人民有使用強制的權力,不管行使這種權力是他們自己,或者是他們的政府。這種權力本身就是非法的。最好的政府,並不比最壞的政府,更有行使這種力量的權利。如果是依照公意而行使它,也和違背公意而行使它,同樣有害,或者是更為有害。如果全人類都有相同的意見,而只有另外一個人持有相反的意見,那麼前者不應該禁止後者發表意見,正如後者如果擁有權力,也不應該禁止前者發表意見,在這一點上,兩者是相同的。如果一種意見,僅屬於個人所有,除了對他自己有價值之外,就一無可取;如果禁止他發表,只是一種私人的損害,那也要看受到損害的是幾個人,或很多人,而有一些區別。但是禁止一種意見的發表,這件事本身就是一種特殊的罪惡,因為它形成了對人類的掠奪行為;它所損害的不限於這一代,還影響了後代。而它對於那些不同意這種意見的人,所造成的損害,甚至要大於持有這種意見的人。如果那種意見是對的,那些不同意的人,會因為它的不能發表,失去了把自己的錯誤去交換真實的機會;而如果它是錯的,他們也損失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追究它錯誤的原因,因為那會使人對事實有更清晰的觀念,和更生動的印象。[2] 如果本章所敘述的論點還可以成立的話,那麼對於任何理論,不管被認為如何不道德,都應該被視為是一個道德信念的問題,給予信仰和討論的充份自由。因此,要在這裡檢討暴君可不可以被誅殺的理論,是否應該受到同樣的待遇,實在是不重要的,也是不適當的。我要說明的,僅是這個問題一直是道德上有待解決的問題之一︰一個公民能夠自行打倒一個置身於法律之上,而且是法律所懲罰或管制不到的罪魁禍首,也一直被全國,以及一些最好最聰明的人,認為這不但不是一種罪行,還是一種高尚的行為。[3]不管這種行為是否正當,它在性質上,總不是暗殺,而倒是與內戰是相似的。基於這種看法,我主張對這種行為的煽動,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予以懲罰,但是也只限制在,至少要可以證明他的行為和煽動之間,有相當的連帶關係,然後才能予以懲罰。就在能夠證明他有連帶關係之後,也只有那個被襲擊的政府,而非一個外國政府,可以行使自衛權,合法的對付那個危害它的生存的攻擊,並且予以懲罰。[4] 我們必須分別討論這兩種假定,因為它們各自形成了此一辯論的一部份。我們從不能確定,我們所要壓制的那種言論是錯誤的。就算我們能夠確定那種言論是錯誤的,去壓制這個言論,也仍然是一種罪惡。 首先,當局企圖壓制的那種言論,也可能是正確的。那些希望壓制它的人,當然會否認它的正確性;但是當局他們自己本身,卻不是不會錯誤的。他們沒有為全人類決定這個問題的權力,他們沒有權力不讓每一個人去自行判斷。如果因為他們確信它是錯誤的,就拒絕去聽,那就等於他們自以為他們所肯定的,是絕對的肯定。一切想要壓制討論的人,都是認為自己不會錯誤,而且以此自居。他們之所以應該受到譴責,就是基於上述的這一個普遍的理由,並且不會因為這個理由太普通,以致於它不能成為一個很好的理由。 人類雖然是有智慧的,但不幸的是,在理論上,他們雖然可以接受自己容易犯上錯誤的這個事實,但是這個認知在他在實際判斷一件事情時,並不會產生絲毫的影響;因為雖然每個人都深知自己很容易犯上錯誤,卻僅有極少數的人會感到有必要,為了避免這種容易犯錯的行為,採取預防的措施。或許,可以容許一種假設,就是當他們認為自己非常肯定的任何意見,也願意承認這些意見,可能是錯的。專制的王,以及習慣於要求別人無限制的服從的那些人,差不多是在一切的問題上,都對自己的意見有著這樣完全的信任。其他的人,處境比較不同。有時候會聽到自己所贊成的意見,被別人所爭論,他們有時候也會在自己犯錯時,就加以改正。於是,他們就把這種無限的信賴,寄託在他們周圍的一般人,或者是寄託在他們習慣於服從的人,以及他們所信服的人所贊同的那些意見上。因為一個人,愈是對孤獨的判斷缺乏信心,就愈會以絕對信任,依賴一般的“世界”,相信這個“世界”不會有錯。而這個世界,對於每一個人來說,就是指他所接觸的那一部份︰他的黨派、他的團體、他的教會、他的社會階級。如果有人能夠比較具體的認為,這個“世界”是包括他的國家,或他的時代,比較起來,他就可以說是進步的,和寬宏大度的了。他對於這個集體權力的信心,並不會因為看到其他國家、時代、團體、教會、階級、和黨派有過,或仍然有絕對相反的想法,而就有所動搖。他把確認正確的責任,加於他自己的世界,以它來抗拒別人不同的世界;並且從來不肯想像在無數的世界中,他之所以能夠信賴其中的任何一個,只是由於巧合。由於某些原因,使他成為倫敦的一個牧師;同樣的那些原因,也有可能使他成為北京的一個佛教徒,或者是信仰儒教的人。然而,事實上非常明顯,並且也沒有需要多作說明的,就是時代並不比個人,更不易犯錯;每一個時代所堅持的很多意見,都曾經被後來的時代認為不但是錯誤的,而且可笑。我們可以確定的,是今天被很多人公認的很多意見,也必然會像以前的意見那樣,在未來的時代中,受到排斥。 想要反駁上面這個論點,大致上將會用下列的方式去表述。權力機構在禁止傳播謬論邪說時,仍然是以自己不會錯誤自居,就像它依據自己的判斷和責任所做的其他任何事情一樣。人被賦予判斷力,原本就是要他們去用它。因為它可能用得不適當,是否就叫人完全不用呢?要禁止他們認為有害的言論,並不是要免於錯誤,而是縱然有錯,仍然要依照他們的良心去判斷,盡他們應盡的責任。如果因為我們的意見可能會錯誤,就絕不採取行動,我們就是把自己一切的利益放棄不顧,未盡到自己一切的責任。一種反對的理由,可以適用於一切的行為,未必就適用於一種特殊的行為。政府和個人的責任,是盡力形成最正確的言論;仔細的去形成,並且除非他們確實認定它們是正確的,就絕不強制加於別人的身上。但是在他們確定以後(那些參與辯論的人會如此說),就不能因為人們曾經在比較不開明的時期迫害一些言論,而那些言論在今天看起來卻是正確的,因此就不去為他們認為是正確的意見去採取行動,而任由邪說謬論作無限制的傳播。如果那樣的話,那就不是有意識的行為,而是卑劣的行為。有人也許會說,讓我們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但是政府和國家都曾在其他的許多事情上犯過錯誤,仍然沒有被否定它們是行使權力的主體,例如︰它們曾經規定不正當的稅捐,從事不正當的戰爭。那麼我們是否就應該不設稅捐,並且在任何挑釁下,都不作戰呢?人們和政府都必須盡他們的力量行事。世界上根本沒有絕對正確的事,但是為了人類求生存的目的,卻盡可以對自己的選擇有信心。為了要指導自己的行為,我們可以,也必須假定自己的意見事正確的;如果我們不容許壞人,傳播我們認為是錯誤的,和有害的意見,去貽誤社會,那也不是我們以自己不會錯誤來自居。 我的答覆是︰這種論調仍然是以自己不會錯誤來自居。要假定一種意見是正確的,因為雖然有辯論的機會,而它並沒有被推翻;以及為了不容許它被推翻,就假定它是正確的,這兩者之間,實在有著極大的差別。我們之所以有理由假定自己的意見是正確的,並且以行動為目的,去付諸實行,就是因為我們容許別人有反駁,和否定它的完全自由,並且以之為必要的前提。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條件可以使一個人所認為是對的意見,有任何合理的保證。 當我們考慮言論的歷史,或者是人類生活的日常行為時,它們之所以沒有比現在變得更壞,是憑甚麼呢?當然不是憑藉人們天生的理解力;因為對於任何本身不太明顯的事,在一百個人中間,常常有九十九個人對它完全無法判斷,而只有一個人能夠判斷;而這第一百個人的判斷力,也不是絕對的,而是比較的,相對的;因為在以往的每一個時代的顯要人物中,多數人所秉持的許多言論,現在都被認為是錯誤的;同時,他們所做的和贊同的許多事情,現在也沒有人認為正當。那麼,為甚麼在人類當中,一般說來,合理的言論,和合理的行為,還是佔有有優勢呢?如果真的有這種優勢──這是必須要有的,除非人類的一切事情,現在和過去,都是處於幾乎絕望的狀態──那也是由於人類作為一種智識的或精神的動物,能夠受到尊敬的品質,就是他的錯誤是可以矯正的。他能利用討論和經驗,矯正他的過失。僅是利用經驗並不夠,還必須用討論來解釋經驗。錯誤的言論和習慣,逐漸會服從事實和理性,但是要使事實和理性產生效果,卻必須將它們置於心靈之前。很少有事情能夠自己敘述它的經驗,不經評論就顯示其意義。於是人類判斷的整個力量和價值,就全靠一種特質,那就是判斷錯誤時,可以修正,而判斷所以能夠使人信賴,就是因為隨時有著矯正其錯誤的方法。如果說,一個人的判斷,確實是值得信賴的,他的判斷,又為甚麼值得信賴呢?因為他一直毫無成見的要求別人批評他的言論和行為。因為他的習慣是聽取一切可能反對他的意見,只要是正當的,就加以採納,並且向自己解釋,有時也向別人解釋,那些錯誤言論之所以錯誤的所在。因為他一直感覺到,一個人能夠對一個問題全部了解的唯一途徑,就是聽取各種不同意見的人,對它說些甚麼,和以各種心情,用每一種不同的角度去觀察研究。沒有一個聰明的人,不是用這種態度去取得他的智慧。依照人類智慧的本質來說,也不可能用其他任何態度,使他變得更聰明。利用與人對照的方法,以糾正和補充自己言論方面的惡習慣,不但絕不致於引起實行時的疑惑和躊躇,也是對它值得信賴的唯一堅固的基礎。因為在認清別人至少在表面上,已經把一切可以反對他的意見說過,並且自己已經對反對者的言論一一駁斥,——知道他曾經尋求反駁,並且經歷困難,但是並未躲避他們。然而從問題的任何一個方面,仍然沒有獲得新的見解——他就有權力認為他的判斷,是優於沒有經過同樣程序的任何一個人,或任何多數人。 人類當中,最聰明,最有理由信任自己判斷的人,還認為必須具有這樣的態度,才能信賴自己的言論。我們如果要求一切言論都要訴諸於這個程序,實在是並不過分。尤其是被稱為大眾的集合體,而這個集合體是混雜著少數的聰明人和很多愚人,這個程序就更不可或缺。在教會之中,最大寬容的羅馬天主教會,在為聖者加封時,還容許並耐心聽取“魔鬼的指摘”(a devil’s advocate)。除非魔鬼能夠把他反對的話全部說完,並經過當權者慎重的考慮之後,看來最神聖的人也不能享有死後的榮譽。如果連牛頓(Issac Newton)[5]的哲學也不容懷疑,人類對於它的真實,就不會像今天這樣感到完全的信賴。我們最有理由相信的一切,都沒有可以信賴的保障,而是要求全世界隨時證明其不能成立。如果這一挑戰不被接受,或被接受而不能證明其能夠成立,我們仍遠遠不能確定它是真實的。但是在人類理智現有狀態的許可範圍之內,我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我們沒有忽略可以尋求真理的任何機會,如果我們將競賽的場所繼續開放,就可以希望如果還有一個更好的真理,它在人類智慧可以接受的時候,就會被發現。而在這段時期中,我們也就可以信賴,已經找到的尋求真理的方法,因為那也是我們這個時代能夠做到的。這是一個容易犯錯的人,所可能達到最真實的程度,也是取得真實的唯一途徑。 奇怪的是,人們都承認,自由討論有其正當的理由,卻反對它“趨於極端”;他們不能了解那些理由,除非那些理由,能夠用一個極端的事例來說明,但是不能用於一般的事例。同樣奇怪的是,他們承認對於一切可疑的論題,應該自由討論,卻以為某一特殊的原則,或理論,不容懷疑。因為它是確實的,也就是說,因為他們確信那是真實的;而且還以為自己不是以不會錯誤者自居。要聲稱任何意見是確實的,同時如果允許別人批評,就會有人否定它是確實的,然而不允許別人去批評,結果就等於是,我們和同意我們意見的人,都是以裁判者自居,也就是不願意傾聽另一方面的意見的人,然而卻都自以為是裁判者。 在目前這個時代中——曾經被形容為“缺乏信仰和深怕懷疑”的時代,人的真實感,並不是基於他們言論的確實,而是由於沒有那些言論,他就會不知道該怎麼辦。他們主張維護一種言論,使這個言論不受大眾的攻擊,也不是基於它是確實的,而是基於它對社會是重要的。據說有些信仰,雖然對公眾福利並不是不可或缺,至少也是非常有益,因而政府就有維護它們的責任,正如它要維護其他的社會利益,是一樣的。在這種必要,而且直接符合政府責任的清醒下,就有人主張,政府即使偶然有錯,仍然有理由和義務,按照它自己的,而且普遍為人類認可的意見去行動。時常有人辯論,更常常有人認為,只有壞人,才會希望削弱那些有益的信仰;而約束壞人,禁止只有壞人才想做的事,也被認為是絕對不會錯誤的。這種想法,不是把限制討論的正當性,著眼於它們的確實性,而是著眼於它們是有用的。並且也以為如此,就可以推卸責任,說他們不是以不會錯誤者和以裁判者自居。但是那些以此自滿的人,卻未發覺,他們只是把不會錯誤的假定,由一點移到另外一點。一種言論的是否有益,它本身就是一個意見上的問題;它是可以爭辯的,它是還有待討論的,以及需要被討論的,正如言論本身一樣。要決定一種言論是有害的,正如假定它是錯誤的,同樣需要有一個不會錯誤的言論裁判者。除非這個被譴責的言論,能擁有為它自己辯護的充份的機會。我們也不能說,一個有異見的人,可以主張它的言論的有用的或無害的,卻不可以主張他的言論是確實的。一種言論的確實與否本來就是他的功效中的一部份。如果我們要知道,一種意見應不應該被相信,會不考慮它確不確實嗎?我們會依據最好的人的意見,而不會依據那些壞人的意見,那個沒有違背真理的信仰是會真正有用的。當有些人,在別人告訴他們某些理論是確實的以後,還要否認它的真實,並且相信它們是錯誤的,儘管他們會因此而被認為有罪,你能阻止他們不提出那種主張嗎?那些維護被承認的言論的人,從來沒有失去儘量利用這種主張的機會;你會發現他們在處理效用的問題時,似乎並沒有認為它可以和真實的問題完全分開;相反的,正因為他們的理論就是“真理”,對它的知識和信仰,就被認為是不可少了。當這麼重大的一個辯護的理由,只能適用於一方面,而不能適用於另一方面時,對於有用的問題,就不可能有公正的討論。而且,在事實上,當法律或大眾的情感,不容許一種言論的真實性被辯駁時,它們也不會容許否認它是有用的。它們所能容許的,最多是低估它的絕對必要,或減輕對它拒絕後所必須承擔的罪惡。 為了要充分說明,我們因為曾經譴責某些言論,然後就對它不聞不問,結果造成了禍害,最好是把我們的討論限制在一個具體的事例上。我也可以選擇一些對我不利的例子──也是一般認為在真實及效用兩個方面,都有最大的理由來反對言論自由。讓我們假定,被駁斥的是有關信仰一個上帝,和一個未來世界的言論,或是任何一種已經被普遍接受的精神學說。在這種立場上作戰,是給了偏頗的敵方很大的方便,因為他一定會說(很多無意偏頗的人,也會在心裡說)︰原來這些就是你認為不應該受法律保護的理由嗎?難道對於一個上帝的信仰具有真實感,也是以自己不會錯誤來自居嗎?但是,我必須申明,我的意思並不是說,認為一種理論是真實的(不管它到底是怎樣),就是以自己不會錯誤來自居。他之所以會以不會錯誤者自居,是因為他為別人決定了真實與否的問題,而且還不允許別人聽取相反的意見。雖然,他是維護我最嚴肅的信仰,我也同樣要抨擊和排斥這種自負的態度。不管一個人的信仰,是如何的肯定,如果他不僅深信別人的某一種言論是虛妄的,而且深信別人的言論會產生有害的後果,不僅深信它會產生有害的後果,而且深信它是不道德的和邪惡的(借用我非常厭惡的措辭);但是如果他只是遵從他私人的判斷,就要去阻止那種言論去為它自己辯護,縱然他的判斷,受到全國和同時代的人的普遍支持,他也還是以一個不會錯誤者自居。這種態度之所以應該受到反對,以及它所造成的危險性,是因為那種言論的不道德或邪惡,不但不會因為他的反對而有所減輕,反而會更昌盛,這是最不幸的後果。那也正是前代的人,之所以會造成那些可怕的錯誤的原因,那些錯誤引起了後代的人感到驚訝,並且感到恐怖。就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發現了不少運用了法律的力量,鏟除了最優秀的人才,和最崇高的理論,真是史不絕書。對付那些最優秀的人和最崇高的理論,已經有了一些可悲的成果,有些錯誤理論仍能留存下來,用以維護那些對待不同意它們,或不同意它們已有解釋的人的相似行為。[6] 人類已經一再的被提醒,以前有一個人叫蘇格拉底(Socrates)[7],在他和司法當局,以及當時的輿論之間,發生了一次令人難忘的衝突。他出生在一個以個人偉大著稱的時代和國家,那些最能認識他,和他那個時代的人,都把他視為當時最善良的人傳播給我們;我們也知道,在他之後,那些以品德來訓勉人們的人,大家都把蘇格拉底當做是領袖和典範。例如︰柏拉圖(Plato)[8]是一位具有崇高的靈感的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9]是一位明智的功利主義者,對於以上這兩位同為倫理學和其他哲學之源的大師級人物而言,蘇格拉底對他們都有極大的影響。這位被公認為歷代思想家的師表──他的聲望經過了二千多年仍然在繼續升高之中,幾乎超過了所有使他的家鄉成名的那些偉大的人物──卻在一次司法審判之後,以不信神和行為不道德的罪名,被他的國人處死了。所謂的不信神,是說他不相信本國所承認的那些神;事實上控訴他的人也說(詳情見於辯護詞)他自己不信任何神。所謂的“行為不道德”,是說由於他的理論和教導,已經使他成為一個“要青年人墮落的人”。對於這些罪名,法庭相信它有充分成立的理由,因此認定他有罪,將這個似乎應該受到人類最好待遇的人,當作一個罪犯,就把他處死了。 和上面這個例子比較起來,不致於相形見絀的,還有一個顯示出司法罪惡的例子。那就是在一千八佰多年前的喀爾伐利(Calvary,此地為耶穌的受難之地)的事。那些曾經看到他的生活,和聽到他的談話的人,對於他的精神之崇高,都在記憶之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致於一千八佰年來,人類都一直尊崇他,視他為萬能的神,然而他卻屈辱的被處死,而且是以不敬神的罪名被處死。當時的人,不但誤解了他們的救世主,而且正好相反,還認為他是一個極端邪惡的人,而且由於他們給他的待遇,他們現在也轉而被認為是極端邪惡的人。人類現在對於這兩件可悲的事件的感情,特別是對於後者,使他們認為那些裁判,對不幸的當事人而言,是極不公平的。那些裁判者,在一切方面都不是壞人──並不比一般的人更壞,甚至可能正好相反;他們都充滿了,或洋溢著那個時代和民族的宗教、道德和愛國情緒︰正像各個時代(包括我們自己在內)的那些人一樣,盡可以毫無過失的度過一生,並且受到後人的欽佩和仰慕。當那位祭司長撕裂他自己的法衣,宣讀判決的時候,面對著那一件在全國人民的觀念中都認為是罪大惡極的行為時,他心中所感到的恐怖和憤怒極可能和一般尊嚴和虔誠的人對其所崇信的宗教和道德感情是一樣的真誠。而今天為他這種行為感到顫慄的人,如果他們生在那個時代,並且還是猶太人,其中大多數的人,也一定會和他做的一樣。正統的基督教徒,常常會幻想那些用石塊,將最初殉道者擊死的人,一定都是壞人,但是他們應該記住,那些迫害者中間,有一個人叫做聖保羅(Saint Paul)。[10] 讓我再舉一個例子,如果以他的智慧和豐功偉業去衡量他所犯的錯誤,這也是一個最令人吃驚的例子。在掌握權勢者之間,如果有任何一個人,最有理由自認為是,當時最好的,最開 宗教自由的敵人,在看清楚他們不可能用任何不為奧理略大帝辯論的理由,來為那些贊成懲罰、限制宗教言論者去辯護的時候,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候也接受這一既定事實,並且附和著約翰 因為迫害可能不會傷害到真理,就主張不妨加以迫害。這種理論,我們不能指責它是有意要人不去接受新的真理;但是用這種理論和方法,去對付那些人類應該感激的人,我們是不能稱讚它是寬大為懷的,而應當認為它是刻薄無情的。為全世界去發現一些與它有深切關係的事,而那些事又一直不為人們所知曉;以及向全世界證明它曾在某些世俗或精神利益的要點上有過錯誤,乃是一個人對其他的人所能有的,最重要的貢獻。在某些事例中,就如早期的基督教徒,和宗教改革者所表現的,那些與約翰 但是這種格言︰“真理終將戰勝迫害”,卻為人們所津津樂道,一直等到它變成了老生常談的美麗謊言之一,然而已經被一切的經驗所推翻。歷史上充滿了真理被人們迫害、鎮壓的事例,如果不是永遠被壓制,就可能是被迫延後好幾世紀。就以宗教言論來說吧︰在馬丁路德[16]以前,至少已經發生過二十次的宗教改革運動,卻全被鎮壓下來。亞諾爾特[17]被消滅了,道爾希羅[18]被消滅了,薩服那洛拉[19]被消滅了,清潔教徒[20]被消滅了,瓦得[21]人被消滅了,威克里夫[22]的信徒被消滅了,胡司[23]的信徒也被消滅了。就算是在馬丁路德的時代以後,只要是迫害能夠持久的地方,它也總是成功的。在西班牙、義大利、法蘭德斯和奧地利帝國,新教都被撲滅;如果當時瑪麗女王(Queen Mary)還活著,或者是伊麗沙白女王(Queen Elizabeth)已經死去,英國的新教也可能遭遇同樣的命運。迫害通常來說,總是會成功的,除非異教徒能夠結合成為一個堅強的黨,使迫害者不能有效的加以迫害。沒有一個有理性的人,會懷疑基督教曾經可能被羅馬帝國所消滅。它能夠傳播,並且成為主要的宗教,是因為迫害只是時有時無,每次只經歷很短的時間,而且其間隔常常有很長的時間,使它幾乎全無驚擾的從事傳教的事業。如果以為真理本身,具有甚麼打擊錯誤的內在力量,能夠戰勝地牢和火刑,那就是一種一廂情願的想法。人們對真理,通常並不比對錯誤更為熱心,而法律或者甚至於只是社會懲罰的充份運用,也常常能夠成功的制止真理,或制止錯誤的傳播。真理在這方面,所佔的真正的優勢是︰如果一種言論是真實的,儘管它會一次、兩次,或很多次被消滅,在時代的過程中,仍然會被人再發現,一直等到它的再出現,落到一個有利的環境中,使它能夠逃避迫害,逐漸佔有優勢,力能抵擋一切企圖壓制它的力量。 有人會說,我們現在並不將發表新言論的人處死,我們並不像我們的祖先,將預言者殺死,我們甚至還為他們建造墳墓。我們的確已經不再將異教徒處死,縱然是在對付最可惡的言論時,目前能夠被我們的感情所容許的最大懲罰,也不足以將它們撲滅。但是,我們不要自鳴得意,因為我們甚至還沒有擺脫司法迫害的污點。對於言論的懲罰,或至少說對於發表言論的懲罰,在法律上依然存在。而懲罰的執行,就在這些時候,也並非沒有前例,它無法使我們確信,那些惡行有一天不會全力捲土重來。在1857年的康瓦爾郡[24]的夏季巡迴裁判中,有一個不幸的人[25],據說在生活的各方面都沒有越軌的行為,卻因為說了一些對基督教不敬的話,並且把它寫在大門上,就被判了二十一個月的監禁。在不到一個月以內,在老巴萊[26]又有兩個人在兩件訴訟案件中[27],被取消陪審員的資格──其中一人還受到法官和一位辯護人很大的侮辱,因為他們誠實的宣稱不信仰神。還有一個人,是一個外國人[28],也以同樣的理由被法庭駁回控訴一個竊賊的案件。這種拒絕給予法律救濟的措施,是根據一項法律上的理論,那就是凡是不信一個上帝(任何上帝都可以)和一個未來世界的人,都不能被容許在法庭上作證。那就等於宣佈那些人是化外之民,不在法院的保護之列。他們不但可以在我們在場時,隨便任人搶劫或毆打;或者僅與他們有相似主張的人在場時,他們也可以隨便任人搶劫或毆打;就是有任何人被搶劫和毆打,如果由他們來作證,那罪行也同樣不能成立。這種理論所根據的假定,就是如果一個人不相信一個未來世界,他在法庭上的誓詞,就沒有被採信的價值。這種主張顯示,贊成它的人,對歷史的了解非常的少(因為根據史實,在各個時代,沒有宗教信仰的人當中,有很大的一部份,卻是非常正直磊落的人物);如果有人稍加想像的話,就知道在這個世界,因為品德和成就而享有盛名的人,正不知有多少人是以不信神而為大眾所知,或至少是為其親近的人所知,如果他知道了這些歷史事實,那麼他就絕不會再去擁護這種迫害異教徒的主張。此外,這種規定也是自殺,和自毀長城的。在無神論者必定是說謊者的這個理由之下,它接受了一切不信神而願意說謊的人的證辭,卻只排斥那些不願意說謊的人。這些不願意說謊的人,寧可接受眾人深惡痛絕的侮辱,也要公開承認自己的主張,因為他們不願意說謊。這種就其所宣稱的目的來說,已經自行證明其可笑的規定的能夠繼續存在,只可以被視為一種憎恨的標幟,一種迫害的殘餘。這種迫害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受到這種迫害的,正是那些顯然不應該受到迫害的人。這種規定,以及它所包含的理論,對於有宗教信仰者的侮辱,並不亞於對無神論者的侮辱。因為如果要說一個不信未來世界的人,必然說謊;那我們也可以說,能夠阻止有宗教信仰的人不去說謊的原因,只是因為他們對地獄的恐懼。我們並不願意去傷害制定這一規定的人,也不願意去傷害幫助這一個規定的人,但是我們沒有辦法硬是要假定他們制定這個形塑基督教美德的觀念,是本於他們的良知。 這些事情的確都是迫害行為的剩留和殘餘,然而並不足以顯示其有迫害的願望,而且也可以視為英國人意志極不穩固的例證之一,他們常常會帶著一種反常的喜悅,去維護一個壞的原則,然而他們又不是壞得真的要將它實施。但是,不幸的是,當大眾的意見既然是在這種狀態之中,就沒有人可以保障那些更壞的司法的迫害方式,可以永遠的停止,雖然它們已經停止了將近一個世代的時間。在這個時代中,一切在表面上非常平靜的事情,常常被那些想要恢復舊有罪惡的企圖所擾亂,正如同它常常被一些介紹新利益的企圖所干擾一樣。目前我們所引以為傲的宗教復興,在那些偏狹和沒有修養的人的心目中,其實只不過是迷信的復活。如果在一個民族的情感中,存有著對事情不寬容的強烈的、永久的潛存勢力,那麼我們國家的中產階級就會始終保持這種不寬容的潛存勢力,只要稍加刺激,就會使他們積極的去迫害,那些在他們看來,始終是適當的被迫害者。[29]對於他們所認為重要的信仰,而那些人竟敢拒絕去信仰它,他們所懷抱的意見就是這樣。他們會感到欣慰的情形就是這樣︰別人不能不信神。因此這就無法使這個國家成為一個精神自由的地方。在過去的長時期之中,司法懲處的主要罪惡是:它們加強了這種社會的恥辱。這種恥辱具有真正的效力,而且有效得使英國的言論主張,在社會的禁止下,遠不如其他許多國家來得普遍,因為對言論有所主張,就有受到司法懲罰的危險。除了那些經濟上不必仰賴別人的人士之外,對於一般的人來說,輿論的制裁和法律的懲罰同樣的有效。人們可能會被監禁,同樣也可能被剝奪謀生的途徑。對於那些在生活上不成問題的人,還有那些有權勢的人、有權勢的團體,或者對大眾無所求的人,他們公開主張自己的言論,原本不需要有任何恐懼,最多只是給人不好的印象,或是受到不好的批評;而要承受上述這些壓力,也不需要多大的英雄氣概。然而就連他們這些人也不敢對言論有所主張,使我無法給予同情與悲憫。不過,雖然我們現在並不像過去所習慣的那樣,以很多的罪名加予那些和我們意見相反的人,但是我們對他們的待遇,也許造成了同樣多的罪惡。蘇格拉底已經被處死了,但是蘇格拉底的哲學卻是如日中天,以它的光輝照遍了整個知識的世界。基督徒曾經被丟下去餵獅子,但是基督教卻長成一棵莊嚴茂盛的樹木,高出了比較衰老和活力不太充沛的生物,並且用它的樹蔭把它們遮蓋起來。僅僅是社會的不容忍,並不能殺死任何人,和根本的消滅任何言論,它只能使人偽裝,或阻止他們去為那些言論的傳播,做積極的努力。對我們來說,歧異的言論在每十年或一個世代中,並沒有顯著的所得,甚至也沒有顯著的有所失;它們從來未曾被傳播得很遠很廣,而是繼續存留在原來提倡它們的,那一群有思想的,有研究的人的狹小圈子中。這些歧異的思想,也從未以其真實的或錯誤的見解影響過人類的一般事物。並且也由於如此,才使一切事情保持在一種對於某些人來說,會覺得很滿意的狀態。因為在這種狀態之下,不必藉由罰款或監禁的不愉快的程序,就可以保持一切流行的言論在外表上不受干擾,同時又沒有絕對的必要去禁止那些反對者。而那些反對者因為在思想上感到苦惱,所以要運用他們的理智去拼命的反對。在這種情形下,一方面保持知識界的和平,一方面又能使一切的事情,按著常態來進行,因此不失為一種方便的辦法。但是為了接受這種知識的安撫,卻是犧牲了人類意志的整個精神勇氣。處身在這種事態中,有不少最活躍而且最會發問的知識份子,都感到最好把他們所信守的一般原則和根據都隱藏在心裡,當他們在向大眾發言的時候,也儘量使他們自己的結論,能符合那些在他們內心中一直受到鄙棄的前提。在這種表裡不一的情況中,絕對不能產生正直無畏的人物,也不能產生那些精於論理和言行一致的智者。這些智者如明星一般點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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