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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說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罰",是("刑"的免除,但並非無罪),還是根本就沒罪(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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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6 15:50 |
版主:
有哪一個在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被依中華民國刑法起訴了呢?
那不是這裏討論的重點吧?
你就說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罰",是("刑"的免除,但並非無罪),還是根本就沒罪(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我說的是檢察官依刑法調查,根本以不起訴處分。
只要酷似真槍, 警察在警告性射擊之後開槍射殺嫌犯就符合規定!
那看如何"酷似真槍",那要由檢察官調查認定。 再者如果幾個警察圍捕嫌犯,警告射擊後一起開槍讓嫌犯身中四十多槍斃命,這算符合規定嗎? 這種事台灣不多,外國常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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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頒布的用槍時機遇上中華民國刑法,誰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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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14:18 |
版主:
"警察追逐逃犯"有很多種情況,如果像您說的"展開槍戰",那麼表示逃犯有槍也使用了!警察射殺符合職務上的用槍時機,也可能依現場情況判斷必須儘快制伏逃犯以免傷及無辜,那麼射殺逃犯並非殺人,而是執行職務!法律上也不會有起訴之必要!
內政部警政署頒布的用槍時機遇上中華民國刑法,誰大? 現在嫌疑犯遭射殺倒在路上 是檢察官驗屍,還是警政署長官驗?
但若兇嫌並無武器, 也未反抗,挾持人質,或威脅一般民眾之安全,若警察逕予射殺則有"執法過當之嫌,此時就必須經過司法審判來界定其責任, 但執法過當依然跟刑法殺人罪是不同的!
如果兇嫌拿玩具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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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14 19:22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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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一個在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被依中華民國刑法起訴了呢?
只要酷似真槍, 警察在警告性射擊之後開槍射殺嫌犯就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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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裏說"不罰"而不說"無罪"? 難道這是說其實有罪但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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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9 14:26 |
版主:
如果不起訴,就會變成我的標題,沒有罪要怎麼除? 如果這樣行得通, 那就會變成樓下某位朋友所說的"貪汙無罪!" 而非"除罪"!
貪污是罪,刑期是罰, 若不起訴則無罪, 也不用罰,起訴判了罪,但罰則免除,罪還在但不用關!
還稍稍make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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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舉過其他中華民國刑法的例子。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為什麼這裏說"不罰"而不說"無罪"? 難道這是說其實有罪但不罰?
給你一個提示,警察和逃犯追逐並展開槍戰,最後警察射殺逃犯,這完全符合刑法"殺人"的定義,但警察有刑法第二十一條保障,你覺得這代表檢察官調查後以不起訴處分(我的主張),還是檢察官一樣調查起訴認定是殺人,經法庭判刑後但不罰(你的主張)?
會計法修正案沒說"貪汙無罪除罪",只是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不負刑事民事責任"。 貪污有貪污治罪條例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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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9 20:59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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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舉的例子在邏輯上非常弔詭!
"警察追逐逃犯"有很多種情況,如果像您說的"展開槍戰",那麼表示逃犯有槍也使用了!警察射殺符合職務上的用槍時機,也可能依現場情況判斷必須儘快制伏逃犯以免傷及無辜,那麼射殺逃犯並非殺人,而是執行職務!法律上也不會有起訴之必要!
但若兇嫌並無武器, 也未反抗,挾持人質,或威脅一般民眾之安全,若警察逕予射殺則有"執法過當之嫌,此時就必須經過司法審判來界定其責任, 但執法過當依然跟刑法殺人罪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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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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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18:04 |
60公分的水龍頭也可以上吊自殺,原來咱們前總統是哈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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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7 22:17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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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沒有水龍頭,他也能上吊!
重點是, 整件事情是裝的,水龍頭高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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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刑法第二條,和這次修的會計法沒直接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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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14:51 |
版主:
免除民刑事責任跟我說的免除其刑是一樣的意思吧?
最重要的就是"刑"的免除,但並非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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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我先前提出的看法, "免除民刑事責任",檢察官就不會起訴,法官想判有罪的機會都沒有,"證明有罪之前一律無罪",要怎樣說這些人有罪但不用執行?
你說的"刑的免除,但並非無罪"只適用在顏清標身上(假定他真的因修法而被放了出來),但那是刑法第二條,和這次修的會計法沒直接關係。
第二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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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7 22:21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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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邏輯會有問題
如果不起訴,就會變成我的標題,沒有罪要怎麼除? 如果這樣行得通, 那就會變成樓下某位朋友所說的"貪汙無罪!" 而非"除罪"!
貪污是罪,刑期是罰, 若不起訴則無罪, 也不用罰,起訴判了罪,但罰則免除,罪還在但不用關!
還稍稍make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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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幫總統特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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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13:20 |
版主:
今天所謂的除罪, 並非"不起訴"而是"起訴判刑之後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所犯的罪還是罪,只是不用坐牢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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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的是"免除其民事刑事責任"。 甚麼時候有"起訴判刑之後免除其刑"? 立法院幫總統特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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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7 14:28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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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民刑事責任跟我說的免除其刑是一樣的意思吧?
最重要的就是"刑"的免除,但並非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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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好好瞭解透過會計法除罪是什麼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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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07:19 |
請大家好好瞭解透過會計法除罪是什麼意思。特別費,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研究計畫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所以檢調要查這些費用時,可以拒絕提供帳目,可以說不小心電腦檔案被刪掉了,可以說錢算錯了,可以說怎麼花撥下來的經費都忘記了,……一切都沒有責任。那這些國家人民的錢被拿去,是公款公用還是公款私用都不知道,檢調無從蒐集犯罪證據。所以說什麼教授公款私用還是有罪都是騙人的,幾百件調查中的詐領研究補助的案子,絕大部份都是公款私用,法務部卻說只要會計法一公佈,全部都以不起訴處分。各位想想看,這些想要透過會計法來逃避貪污治罪條例的人,反正只要沒有會計帳目,看你怎麼查我有沒有貪污,是不是很陰險奸詐卑鄙無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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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7 08:05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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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大概連會計法修正條文的除罪涵義都沒看清楚!
今天所謂的除罪, 並非"不起訴"而是"起訴判刑之後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所犯的罪還是罪,只是不用坐牢或緩刑!
之所以顏清標不能再參選公職, 就是因為貪汙罪的紀錄仍在, 而不是在法律上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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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小妖我老豬就可以幫你打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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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6 23:50 |
版主:
我是沒辦法, 他來回應我也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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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回沒關係,這些小妖我老豬就可以幫你打發 :)
事實是jun5238寫很長,但要調侃他我只需要讀兩句。 還是那個原則: 我寫的絕對比他寫的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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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7 00:01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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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大恩不言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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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要是他(天地格主)寫太長就自動跳過, 免得傷眼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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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6 19:09 |
我早就不管長短一律跳過,花那個眼力和腦筋太划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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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6 19:48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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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辦法, 他來回應我也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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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上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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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6 17:25 |
利委豬公們、該次為涉貪教授民代們、修法除罪、陳錢〝臺灣州長〞未獲其利,感到憤憤不平、氣到要結束生命、用毛巾上吊、以示抗議。
如此悲情、如果還不能獲得臺灣人的同情,未能遂其所願,過不了多久、毛巾上吊已不是新聞、來一次撤一泡尿淹鼻自殺,也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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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6 18:46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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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想自殺的人, 不會讓人有發現的機會,更不會搞出聲音讓別人來救
陳水扁息肉如金,連被螞蟻咬幾口都能抱怨, 這種人會想死? 鬼都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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