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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罪」,是要怎麼「除」?
2013/06/05 20:52:11瀏覽2636|回應27|推薦46

立法院上周五趕在會期最後一天,「摸黑」且「火速」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除罪化對象,除各民意機關支用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考察費,以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外,並及於「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劃費」。

 

雖然忙中有錯,無恥坐領無法源費用的台灣9A立委,忘了大學教授並不是學校職員,害得為了救陳水扁差點得精神病的台大醫師柯文哲從天堂又跌入地獄,不過這些9A立委為了救柯文哲的用心,則是天地可鑑,到時候再覆議一下,加個字再過關,也只是舉手之勞罷了。

 

問題是,不管是為了救喝花酒的顏清標,還是報假帳的柯文哲跟一干教授人等,不管是左擁右抱的顏清標,還是買名牌包洗衣機單眼相機的教授們,這法修了就是一體「除罪」,結果今天傳出,顏清標雖然可以免刑,但因為貪汙紀錄不能註銷,所以往後也不能再參選公職。版主的問題來了,既然顏清標的貪污紀錄不能註銷,那麼教授們的貪污紀錄可以註銷嗎?有貪污紀錄的教授,還能再當教授嗎?如果可以,為何有兩套標準?

 

還有一個正在監獄服刑的陳錢總督,為了這次的修法沒有「擴張解釋」到國務機要費的除罪,讓他在培德監獄悲從中來,憤而撞鼎泰豐小籠包對不起,是綁毛巾自殺。這種假自殺真炒新聞的爛戲大家早已見怪不怪,可是陳錢總督自己說,A來的錢都是拿來拼外交,所以自己沒有罪。既然沒罪,那麼也就沒有除罪的問題了阿?本來就沒有的東西,是要怎麼除呢?要不然培德監獄外一堆高喊「阿扁無罪」的蠢蛋是在喊辛酸的嗎?

 

況且,就版主個人的推測,陳錢總督的國務機要費案,最後將會無罪定讞。現在這個案子已經更一審判決無罪了,最後的結果大家可以拭目以待。不過陳錢總督的案子可不只這一件,光是三審判決定讞的就有龍潭購地案(有期徒刑11年);陳敏薰買官案(有期徒刑8年);龍潭購地案洗錢(有期徒刑2年);元大金併復華案(有期徒刑10年),光是這些已經「三審定讞」的案子,陳錢總督就已經要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另外還要再加上未定讞的其他案子,有辜仲諒行賄案、機密外交案、國務機要費案、國泰併世華案、教唆偽證案、侵占公文案及洗錢案,就算這些未定讞的通通判無罪,陳錢總督還是有20年刑期,請大家想想,出身律師熟知法律的陳錢總督,會不知道一個國務機要費案對他的刑期毫無影響嗎?那麼陳錢總督為何要因為一個沒影響自己刑期的案子搞自殺?恐怕目的不是想死,而是想上新聞版面吧?

 

陳錢總督的拙劣演技,已經在之前裝病時讓全世界一覽無遺。至於裝自殺,搞了這麼多次都沒死,邊際效用也已經趨近於零。奉勸陳錢總督,既然已經給你帝寶級的監獄,就乖乖在裡面修身養性吧!

 

這種人,就算關到死,也不值得台灣人同情!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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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untaiyu&aid=772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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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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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說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罰",是("刑"的免除,但並非無罪),還是根本就沒罪(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2013/06/16 15:50

版主:

有哪一個在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被依中華民國刑法起訴了呢?

那不是這裏討論的重點吧?

你就說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罰",是("刑"的免除,但並非無罪),還是根本就沒罪(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我說的是檢察官依刑法調查,根本以不起訴處分。

只要酷似真槍, 警察在警告性射擊之後開槍射殺嫌犯就符合規定!

那看如何"酷似真槍",那要由檢察官調查認定。 再者如果幾個警察圍捕嫌犯,警告射擊後一起開槍讓嫌犯身中四十多槍斃命,這算符合規定嗎?  這種事台灣不多,外國常聽到。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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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頒布的用槍時機遇上中華民國刑法,誰大?
2013/06/14 14:18

版主:

"警察追逐逃犯"有很多種情況,如果像您說的"展開槍戰",那麼表示逃犯有槍也使用了!警察射殺符合職務上的用槍時機,也可能依現場情況判斷必須儘快制伏逃犯以免傷及無辜,那麼射殺逃犯並非殺人,而是執行職務!法律上也不會有起訴之必要!

內政部警政署頒布的用槍時機遇上中華民國刑法,誰大?   現在嫌疑犯遭射殺倒在路上 是檢察官驗屍,還是警政署長官驗?

但若兇嫌並無武器, 也未反抗,挾持人質,或威脅一般民眾之安全,若警察逕予射殺則有"執法過當之嫌,此時就必須經過司法審判來界定其責任, 但執法過當依然跟刑法殺人罪是不同的!

如果兇嫌拿玩具槍呢?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14 19:22 回覆:

有哪一個在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被依中華民國刑法起訴了呢?

只要酷似真槍, 警察在警告性射擊之後開槍射殺嫌犯就符合規定!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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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裏說"不罰"而不說"無罪"? 難道這是說其實有罪但不罰?
2013/06/09 14:26

版主:

如果不起訴,就會變成我的標題,沒有罪要怎麼除? 如果這樣行得通, 那就會變成樓下某位朋友所說的"貪汙無罪!" 而非"除罪"!

貪污是罪,刑期是罰, 若不起訴則無罪, 也不用罰,起訴判了罪,但罰則免除,罪還在但不用關!

還稍稍make sense

===========

我想我舉過其他中華民國刑法的例子。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為什麼這裏說"不罰"而不說"無罪"?   難道這是說其實有罪但不罰? 

給你一個提示,警察和逃犯追逐並展開槍戰,最後警察射殺逃犯,這完全符合刑法"殺人"的定義,但警察有刑法第二十一條保障,你覺得這代表檢察官調查後以不起訴處分(我的主張),還是檢察官一樣調查起訴認定是殺人,經法庭判刑後但不罰(你的主張)?

會計法修正案沒說"貪汙無罪除罪",只是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不負刑事民事責任"。 貪污有貪污治罪條例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9 20:59 回覆:

您舉的例子在邏輯上非常弔詭!

"警察追逐逃犯"有很多種情況,如果像您說的"展開槍戰",那麼表示逃犯有槍也使用了!警察射殺符合職務上的用槍時機,也可能依現場情況判斷必須儘快制伏逃犯以免傷及無辜,那麼射殺逃犯並非殺人,而是執行職務!法律上也不會有起訴之必要!

但若兇嫌並無武器, 也未反抗,挾持人質,或威脅一般民眾之安全,若警察逕予射殺則有"執法過當之嫌,此時就必須經過司法審判來界定其責任, 但執法過當依然跟刑法殺人罪是不同的!


馬文凡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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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2013/06/07 18:04

60公分的水龍頭也可以上吊自殺,原來咱們前總統是哈比人~~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7 22:17 回覆:

就算沒有水龍頭,他也能上吊!

重點是, 整件事情是裝的,水龍頭高度不重要!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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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刑法第二條,和這次修的會計法沒直接關係
2013/06/07 14:51

版主:

免除民刑事責任跟我說的免除其刑是一樣的意思吧?

最重要的就是"刑"的免除,但並非無罪!

===========

問題是我先前提出的看法, "免除民刑事責任",檢察官就不會起訴,法官想判有罪的機會都沒有,"證明有罪之前一律無罪",要怎樣說這些人有罪但不用執行?

你說的"刑的免除,但並非無罪"只適用在顏清標身上(假定他真的因修法而被放了出來),但那是刑法第二條,和這次修的會計法沒直接關係。

第二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7 22:21 回覆:

這樣邏輯會有問題

如果不起訴,就會變成我的標題,沒有罪要怎麼除? 如果這樣行得通, 那就會變成樓下某位朋友所說的"貪汙無罪!" 而非"除罪"!

貪污是罪,刑期是罰, 若不起訴則無罪, 也不用罰,起訴判了罪,但罰則免除,罪還在但不用關!

還稍稍make sense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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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幫總統特赦嗎?
2013/06/07 13:20

版主:

今天所謂的除罪, 並非"不起訴"而是"起訴判刑之後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所犯的罪還是罪,只是不用坐牢或緩刑!

=================

我看到的是"免除其民事刑事責任"。  甚麼時候有"起訴判刑之後免除其刑"?   立法院幫總統特赦嗎?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7 14:28 回覆:

免除民刑事責任跟我說的免除其刑是一樣的意思吧?

最重要的就是"刑"的免除,但並非無罪!

 


傌偀仇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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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好好瞭解透過會計法除罪是什麼意思
2013/06/07 07:19
請大家好好瞭解透過會計法除罪是什麼意思。特別費,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研究計畫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所以檢調要查這些費用時,可以拒絕提供帳目,可以說不小心電腦檔案被刪掉了,可以說錢算錯了,可以說怎麼花撥下來的經費都忘記了,……一切都沒有責任。那這些國家人民的錢被拿去,是公款公用還是公款私用都不知道,檢調無從蒐集犯罪證據。所以說什麼教授公款私用還是有罪都是騙人的,幾百件調查中的詐領研究補助的案子,絕大部份都是公款私用,法務部卻說只要會計法一公佈,全部都以不起訴處分。各位想想看,這些想要透過會計法來逃避貪污治罪條例的人,反正只要沒有會計帳目,看你怎麼查我有沒有貪污,是不是很陰險奸詐卑鄙無恥呢?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7 08:05 回覆:

 您大概連會計法修正條文的除罪涵義都沒看清楚!

今天所謂的除罪, 並非"不起訴"而是"起訴判刑之後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所犯的罪還是罪,只是不用坐牢或緩刑!

之所以顏清標不能再參選公職, 就是因為貪汙罪的紀錄仍在, 而不是在法律上宣告無罪!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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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小妖我老豬就可以幫你打發
2013/06/06 23:50

版主:

我是沒辦法, 他來回應我也得回!

==============

你不回沒關係,這些小妖我老豬就可以幫你打發 :)

事實是jun5238寫很長,但要調侃他我只需要讀兩句。  還是那個原則: 我寫的絕對比他寫的短。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7 00:01 回覆:

哈哈!

大恩不言謝!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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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要是他(天地格主)寫太長就自動跳過, 免得傷眼睛!
2013/06/06 19:09
我早就不管長短一律跳過,花那個眼力和腦筋太划不來了。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6 19:48 回覆:
我是沒辦法, 他來回應我也得回!

清道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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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上吊
2013/06/06 17:25

利委豬公們、該次為涉貪教授民代們、修法除罪、陳錢〝臺灣州長〞未獲其利,感到憤憤不平、氣到要結束生命、用毛巾上吊、以示抗議。

如此悲情、如果還不能獲得臺灣人的同情,未能遂其所願,過不了多久、毛巾上吊已不是新聞、來一次撤一泡尿淹鼻自殺,也不足為奇。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3-06-06 18:46 回覆:

真的想自殺的人, 不會讓人有發現的機會,更不會搞出聲音讓別人來救

陳水扁息肉如金,連被螞蟻咬幾口都能抱怨, 這種人會想死? 鬼都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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