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6/15 15:55:54瀏覽4023|回應20|推薦53 | |
關於趙藤雄「一身酒氣」的事件,相信大家都知道始作俑者就是劉玉婷,劉玉婷自稱是「秘書處支援顧問室聘僱用研究員」,又被查出月領57K的驚人高薪,柯文哲卻講不出到底是誰聘雇她,讓她不必經過公務員考試及訓練,就能拿到高考及格服務七八年,普考及格服務二十年的薪水?這種體制外的黑官漂白,在綠營執政的縣市到處可見。難怪一個研究員,口氣可以如此狂妄。現在既然遠雄決定對柯文哲及其團隊一干人等提出告訴,版主認為劉玉婷百分之兩萬不該置身事外,既然有種公開講,就上法院講清楚! 首先,版主想先請大家看看刑法上關於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的法條解釋: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因此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例如 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罵人「老妖女」、「你比宋楚瑜還奸」...等都是。 誹謗罪 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例如 某人媽媽並未在酒店上班,卻指摘散布「某人的媽媽在酒家上班,某人家的三個兄弟有三個爸爸」等,這些足以妨害別人名譽的具體事情,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好了,相信大家都看清楚法律規定了,劉玉婷在一身酒氣事件中,無法以科學方法證明趙藤雄一身酒氣,只憑自稱鼻子聞到的敘述,已經成立侮辱及誹謗的事實。而劉玉婷自行同意將私人的Line對話公布,則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也就是「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至於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由於劉玉婷無法證明她所指摘的事件為真,所以誹謗罪也成立,至於遠雄要怎麼告?那就看遠雄律師的考量了! 以下也請大家看看劉玉婷向柯文哲提出的「一身酒氣」正式報告內容,柯文哲說是因為要處理五大案,所以聘僱劉玉婷是要借重她的法律專業,不過從這份報告的措詞,版主一點都看不出劉玉婷的法律專業在哪?大家也可以看看後自行評斷: 2015/05/19關於遠雄趙藤雄董事長到府「一身酒氣」報告 大家看完之後,會不會覺得這樣的法律專業,拿57K的月薪很誇張呢?版主也奉勸劉玉婷,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既然話講這麼滿,既然百分之兩萬肯定,那就請自己面對。版主想看看妳進了法庭,還能不能講話這麼囂張?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