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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了公車專用道,問題解決了嗎?
2015/01/01 13:32:49瀏覽8237|回應89|推薦61

柯文哲上任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搞新聞,把建了八年卻未使用的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給拆了!說拆就拆的行動,網路上及挺綠媒體當然是讚聲不絕,連外科手術般精準這種屁話都出來了。對於這樣的直覺式施政,到底解決了什麼問題?沒有人討論。挺綠媒體也在現場篩選民眾訪問,答案當然也是讚聲加掌聲,結果大家搞清楚問題在哪了嗎?交通亂象解決了嗎?2015年的第一天,也是柯P上任的「頭七」,我們就來深入探討一下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的問題吧!

依照北市府規劃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一路延伸至忠孝路到逸仙路段因在施作忠孝路之前因北捷信義線及松山線陸續動避免路型更改造成巨大交通衝擊而一停就是近8

北市交通局表示2006年北市議會要求在施作忠孝路段公車專用道前須進行交通流量動態當時北捷信義線松山線陸續動路型的交通衝擊太大所以後工程暫時取消從館前路到林森南路段的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經費花了33百多段公車專用道未通對當地交通不造成影去忠孝西路排停因有用道排停車減速也不受阻

新聞引用自蘋果日報

如果常常開車經過忠孝西路的朋友,只要經過個一兩次,大概就能清楚,忠孝西路交通問題的癥結,根本不是公車專用道,而是該路段川流不息的公車!據綠營市議員何志偉上談話性節目所提供的資料,該路段的公車流量是每小時四千輛次,也就是每分鐘有66輛公車行經此路段!由於此路段轉乘公車的需求極大,所以每輛公車在此路段幾乎都要停車上下客,但是路就只有這麼長,在內側車道的公車要向外側靠站,而外側的上下客之後要切進內側車道離開。如果一分鐘只有10輛公車,那麼絕對不會有問題,但是大家剛剛已經看到,每分鐘有66輛公車要在這個路段停車,往內及往外公車交織的結果,當然是大塞車。更不要說上下班的尖峰時間了!

問題是,忠孝西路可不是只有公車專用,還有一般汽車,這些汽車若只是經過,通常會走建好卻沒有啟用的內側公車專用道,造成了汽車走公車專用道,公車卻不用的奇特景觀,除了原先的島式站台佔據了一點點空間,但是並不至於嚴重影響車流,問題是,有很多汽車計程車及貨車並不只是經過,而是在該路段停車卸貨,或是載客接送親友,這些暫時停車的需求,使得這些汽車計程車及貨車必須靠近人行道,再加上每分鐘高達66輛公車停靠,車流交織的結果,就是大打結!這樣的結果,跟公車專用道有關嗎?

當然,這個專用道不是沒有任何問題,而是設計時根本沒有考慮到流量。如果一分鐘有66輛,就算忠孝西路拓寬兩倍都不夠用,更別說那小小一線車道的專用道了。

要解決忠孝西路的交通問題,只有一個辦法,就是讓公車跟其他車輛徹底分流,以前忠孝西路還有各家長途客運停靠,現在幾乎都已經轉移到交九,也就是台北轉運站,這才是正確的做法!既然忠孝西路有這麼大的公車搭乘及轉乘需求,那麼就應該將此路段只讓公車行駛,並將站牌分散至不同位置,以免所有公車都要停靠同一地點,至於其他車輛,則有兩個辦法,一個就是完全禁止,但是增加的繞道車流,也會對周邊道路造成一定衝擊,所以也有問題。另外一個方法就是地下化,在下方興建地下道,公車走地面,其他車輛則轉入地下。若是必須卸貨,則必須提出申請,或限制時段開放貨車通行。

柯文哲拆了一個公車專用道,卻完全沒搞懂問題的癥結,只為賺取短暫的掌聲,這樣的市長,真能讓台北市脫胎換骨嗎?頭痛醫腳的施政方式,真能解決問題嗎?

如果柯文哲的施政只有拆拆拆,就跟喉嚨痛去看醫生,醫生只說動手術把喉嚨切掉就好一樣的荒謬,這樣的外科醫生叫什麼精準?簡直比庸醫還不如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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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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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6 23:28
雄檢起訴書最值得注意的是

起訴書證據編號 十四
證據名稱 下水道工程處於80年7日集中油公司高雄煉油總廠及其他管線事業單位召開本案工程之規劃設計前管線協調會會議紀錄。(80年8月7日)

起訴書證據編號 十六
證據名稱  本案工程之施工圖與竣工圖(各5張)。

可惜沒附上,能弄到嗎?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5-01-07 00:21 回覆:
依照法律程序,目前已經起訴,所以應該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但是證據部份應該一般民眾無法閱覽,只有兩造律師可以看到!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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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6 23:23
起訴書證據編號 十四
證據名稱 下水道工程處於80年7日集中油公司高雄煉油總廠及其他管線事業單位召開本案工程之規劃設計前管線協調會會議紀錄。(80年8月7日)

起訴書證據編號 十五
證據名稱  本案工程之工程契約暨招標紀錄表、工程投標單。

起訴書證據編號 十六
證據名稱  本案工程之施工圖與竣工圖(各5張)。

起訴書證據編號 十七
證據名稱  本案工程之開工報告。

起訴書證據編號 十八
證據名稱 本案工程之竣工報告。

起訴書證據編號 十九
證據名稱 瑞城公司申報竣工後,監工人員邱炳文擬具之公文簽辦箋1紙。

起訴書證據編號 二十
證據名稱 本案工程之初驗報告暨初驗驗收紀錄。

起訴書證據編號 二一
證據名稱  本案工程之驗收報告暨驗收紀錄。

起訴書證據編號 二二
證據名稱 本案工程之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工程決算書。

http://www.ks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4121810202146.pdf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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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23:35
雄檢起訴書:『緣下水道工程處預定於80年11月間,發包興建工程名稱為「前鎮崗山仔2-2 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下稱本案工程),工程內容為沿高雄市前鎮區崗山仔2-2 號道路(經闢建後命名為二聖路,位於凱旋三路以東)之路面由東向西埋設單孔矩形排水箱涵,並與凱旋三路路面下之排水箱涵銜接,藉此將崗山仔2-2 號道路之地表逕流排向凱旋三路路面下之排水箱涵幹管。』

雄檢說“崗山仔2-2 號道路之地表逕流排向凱旋三路路面下之排水箱涵幹管”,這表示箱涵是由東向西。可是請看下面照片,自由時報 2014-08-04 新聞,市府水利局調出二聖、凱旋路工程圖,箱涵分二部分,左邊部分(網友稱為 C1)水流由東向西,右邊部分(網友稱為 D)水流由西向東,根本不是雄檢所說“藉此將崗山仔2-2 號道路之地表逕流排向凱旋三路路面下之排水箱涵幹管”!

C1 和 D 水流方向問題,我們曾經研究過,可惜無法下去看………

高雄氣爆》疑為氣爆點箱涵 屬鐵路局管轄

2014-08-04  14:42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氣爆二聖、凱旋路口疑是起爆點,有媒體質疑石化管偷掛雨水下水道箱涵釀災,市府水利局澄清該路段屬於鐵路局管轄範圍。

市府水利局調出二聖、凱旋路工程圖,強調該路段屬於鐵路局管轄範圍,新工處曾於民國85年,協調鐵路局要求開放平交道,但未曾施作雨水下水道箱涵。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72420

氣爆剛發生時候,高市府還想把責任推給鐵路局呢!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5-01-06 00:24 回覆:

趙雄檢起訴書的說法,包商在施作總長186公尺的箱涵,只有最後的6公尺偏離原設計(原因是因為碰到鐵路局的“道岔”,也就是鐵軌轉轍器,形狀為菱形)經過兩次與鐵路局開會協調鐵路局無法遷移,所以才這樣施工?

問題來了!如果照雄檢說法,趙建喬原始設計圖有清楚註明,該箱涵會通過石化管線,還要負擔1/3的遷移費用,表示趙建喬在設計時就已經知道當地石化管線的位置,這也是設計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要跟相關單位問清楚!既然趙建喬這件事都做了,那麼全長186米還通過台鐵用地的箱涵,趙建喬卻不知道要問過鐵路局,還要等包商施工了兩個月,才發現碰到鐵軌轉轍器??這未免太不合常理了吧?

既然有施工186公尺,為何分成兩段?之前我就質疑過,趙建喬拿出來的那張圖是用立可白跟鉛筆塗改過的,而且那張圖根本不是箱涵設計圖,而是都市計畫圖,那麼設計圖呢?竣工圖呢?驗收圖說呢?

至於水流方向及箱涵長度,我相信雄檢並沒有派任何一個人或利用儀器進去搞清楚!才會寫出如此荒謬的起訴書!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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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21:57
起訴書可參看

雄檢原始氣爆案起訴書文件

http://www.ks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4121810202146.pdf

蘋果日報全文,容易 copy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18/526214/

第一點談中油石化管線的埋設經過,這裡不 copy。二~七點是氣爆箱涵,全 copy 。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5-01-05 22:02 回覆:
雄檢沒有按照陳菊的陽謀,將731箱涵氣爆案改成八一石化氣爆,雖然漏了箱涵二字,仍然值得嘉許!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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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21:50
起訴書第五、六、七點

五、邱炳文申報竣工後,下水道工程處第四科即指派楊宗仁擔任初驗人員,而楊宗仁明知初驗人員應確實依據契約及圖說查驗承包商施作內容是否與設計圖說相符 外,且知悉趙建喬所繪之設計圖已標示該箱涵埋設工程於最末端(樁號0K+180公尺至0K+186公尺間),有與3 支石化管線相抵觸,而原設計圖並無設計將該3 支石化管線包覆於排水箱涵內之情形,又其可預見若該3 支石化管線若未遷改而包覆於排水箱涵內,將有損壞釀災而危害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虞。
詎楊宗仁於81年11月5 日進行初驗時並未確實進行初驗,致疏未發現排水箱涵末端(樁號0K+180公尺至0K+186公尺間)有3支石化管線包覆於內,率而在初驗驗收紀錄上表示初驗合格,致承包商瑞城公司順利通過初驗。

六、瑞城公司通過初驗後,下水道工程處再指派趙建喬擔任驗收人員,而下水道工程處維護工程隊林輝榮(綽號「鴨蛋」,已死亡)則擔任會驗工作。趙建喬明知其 所繪之設計圖已清楚標示該箱涵埋設工程於最末端處(樁號K+180公尺至0K+186公尺間),有與3支石化管線相抵觸,且原設計圖並無設計將該3支石化 管線包覆於排水箱涵內之情形,復可預見該3支石化管線若未遷改而包覆於排水箱涵內,將有上述危害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虞。
詎趙建喬於81年11月27日進行驗收時亦未確實驗收,致疏未發現排水箱涵末端(樁號0K+180公尺至0K+186公尺間)有3 支石化管線包覆於內,而於驗收紀錄上記載准予驗收,致包商瑞城公司順利通過驗收。

七、又本案工程完工、驗收後,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等人若能責促、追蹤該3 支石化管線使其遷改於箱涵排水斷面之外,尚有機會在管線腐蝕前防止災害之發生,詎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等人事後仍未加聞問,任由該3 支石化管線自81年時起,一直以穿越箱涵排水斷面之方式存置在箱涵內(箱涵內之石化管線長度大約2. 4公尺)。
又因其中4 吋管之位置較低(8吋管有部分管身嵌入箱涵頂板內,6吋管則有部分管身與8 吋管緊貼),完全懸空,曝露於潮濕、充滿水氣的環境下逾20年,且「陰極防蝕法」又因箱涵包覆管線後,4吋管懸空、缺乏導電介質而失效,致該支4 吋管於第一層保護之柏油包覆層破損後,管壁因第二層保護之「陰極防蝕法」失效,而由外向內腐蝕並日漸減薄,管壁所能承受之輸送壓力亦隨之日漸降低。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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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21:49
起訴書第三點&第四點:

三、依趙建喬所設計之施工圖,已標示排水箱涵的埋設路線會與前述3 支石化管線有抵觸,又依設計圖之箱涵圖示部分,亦未見該3 支石化管穿越箱涵之圖示,已足認本案工程設計時並未採用將該3 支石化管線包覆於排水箱涵排水斷面內之施作方式。且本案工程之施工設計圖附註第13點更已明文記載:「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 協調辦理遷移。如因施工不慎造成損壞,概由承商負責修復賠償。」之字樣。
又依一般工程慣例,石化管線均係由箱涵上方或下方繞過箱涵,不能直接穿越箱涵。而該3 支石化管線為金屬材質,管線埋設時為防止管線鏽蝕,除於管線外層包覆絕緣帶作為第一層防蝕保護外,更採用「陰極防蝕法」作為第二層之防蝕措施(原理說明如註一)。
因埋設地下之管線採「陰極防蝕法」,須以土壤作為導電介質,但該3 支石化管線被包覆於箱涵內時,若又懸空而無法接觸其它導電介質,管線將因無法經由與土壤等介質接觸、無法受電而使「陰極防蝕法」失效。
再者,該3 支石化管線包覆於箱涵內,易因水氣使管線發生鏽蝕,待管壁減損至一定程度後,將因無法承受管內壓力而破損,進而造成石化氣體或液體外洩。一旦箱涵內管線發生石化氣體或液體外洩情事時,石化氣體或液體將可能沿著排水箱涵流竄,致使石化氣體或液體之危害範圍擴大。

四、邱炳文既係本案工程承辦人,復擔任該工程監工業務,則在其監督施工過程中更負責有確保施工廠商按圖施工,以避免相關管線因該工程受損,進而釀成其它災 害。故於施工過程中,邱炳文除須確保承包廠商按圖施工外,更有於施工前聯繫協調中油公司等業者將該3 支石化管線辦理遷改之義務。
詎邱炳文雖可預見上開石化管線若不協調辦理遷移,於箱涵施工過程中可能因該工程而受損,復可預見於箱涵施工時若不遷移該石化管線,則依箱涵設計高程施工 時,若不破壞該管線,即須以箱涵包覆管線,而使該石化管線穿越箱涵;且可預見若該石化管線懸空於箱涵內可能因受潮而腐蝕損壞,進而產生上述石化氣體外洩而 損害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危險,其竟仍不顧此風險,而未協調中油公司等該3 支管線之所有權人將管線遷移,即逕自同意由瑞城公司進行施作箱涵。
而瑞城公司人員則將該3 支石化管線包覆於排水箱涵(箱涵為東西向,管線為南北向,箱涵兩端側板包覆管線,側板與管線銜接處則另以保麗龍包覆管線,使側板水泥不直接包覆管線),使 該3 支石化管線穿越於箱涵排水斷面之內,其中4吋管更因完全懸空而暴露於水氣中(另8吋管有部分嵌入頂壁,6吋管則與8吋管緊密相接)。邱炳文身為監工,對於 瑞城公司此等未按圖施工之舉竟完全未負起監督之責,而任其違反按圖施工義務。嗣瑞城公司如期於210 日之工作天內施作完成後,邱炳文竟仍於81年10月26日申報竣工。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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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21:45
起訴書第二點:

二、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於80年間均任職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下稱下水道工程處),分別擔任工程員、副工程司及幫工程司,渠等分別職司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之設計、監造與驗收等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緣下水道工程處預定於80年11月間,發包興建工程名稱為「前鎮崗山仔2-2 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下稱本案工程),工程內容為沿高雄市前鎮區崗山仔2-2 號道路(經闢建後命名為二聖路,位於凱旋三路以東)之路面由東向西埋設單孔矩形排水箱涵,並與凱旋三路路面下之排水箱涵銜接,藉此將崗山仔2-2 號道路之地表逕流排向凱旋三路路面下之排水箱涵幹管。
本案工程由時任下水道工程處第二科(又稱設計科)幫工程司之趙建喬負責設計繪圖,邱炳文為該工程承辦人(於該工程發包後,由邱炳文擔任監工,趙建喬負責驗收,楊宗仁則擔任初驗工作)。
因該箱涵預定埋設路線會穿越與凱旋三路平行之臨港線鐵道區域,且會與凱旋三路路面下之其他事業管線有扺觸,下水道工程處為使本案工程順利施作,於趙建喬著 手設計前,下水道工程處二科即於80年8月7日先邀集臺灣省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鐵路局)、中油公司及各管線事業單位召開上開 工程規劃設計前管線協調會。該會議由時任下水道工程處第二科股長之廖○民主持,由趙建喬擔任會議紀錄。
會議中中油公司高雄煉油總廠之與會代表許○松、柯○從即明白表示在施工沿線之凱旋三路東側(即近凱旋三路與原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交岔口處)有3支管線 (管線走向為南北向),而鐵路局高雄工務段則於會議中表示箱涵埋設之推進路線需距凱旋三路與原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之菱形道岔至少5公尺以上之意見。會 議最後並達成結論:與箱涵埋設區域抵觸之事業管線必須遷改,遷改費用由下水道工程處依規定負擔三分之一。
又下水道工程處另於80年8 月21日,再就上開箱涵埋設之路線與鐵軌道岔可能抵觸一事,邀集鐵路局及各相關單位召開工程規劃設計前之協調會,該會議由時任下水道工程處第二科科長之吳 宏謀主持,趙建喬則仍於該會議中擔任會議紀錄。會議中鐵路局高雄工務段表明前揭菱形道岔無法遷移,是會議結論為預定埋設箱涵之路線必須距道岔位置5公尺以 上。
經上開2次協調會議後,趙建喬即著手設計本案工程並繪製施工圖說,其設計內容為全長186 公尺(樁號為排水箱涵起點之0K+000公尺至排水箱涵末端即銜接凱旋三路處之0K+186 公尺)之單孔矩形箱涵之排水斷面寬*深全線均為3 公尺*2.4公尺,且採場鑄與預鑄兩種型式(於銜接凱旋三路箱涵幹管部分採場鑄方式施作)。
再者,趙建喬於設計圖中清楚繪出設計箱涵末端靠近凱旋三路處(在樁號0K+180公尺至0K+186公尺之間)會與3支管徑分別為8吋(中油公司所有)、 6 吋(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所有)與4 吋(原屬福聚公司所有,後因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化公司】併購福聚公司,該管線轉歸屬於榮化公司所有)之石化管線交錯。
且因80年8月7 日所召開之上開管線協調會亦已達成「與箱涵埋設區域抵觸之事業管線必須遷改,遷改費用由下水道工程處依規定負擔三分之一」之結論,故趙建喬復在設計圖附註第13點中清楚記載,「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移」之文字。
趙建喬設計完成後於80年9 月11日將施工圖逐級呈報下水道工程處股長廖○民、科長吳宏謀及處長等人核准,再依行政流程交由下水道工程處第四科(又稱施工科)辦理該箱涵埋設工程之招 標作業,並於80年10月23日開標,由瑞城工程有限公司(已於87年8 月19日撤銷登記,負責人蘇瑞德並已死亡,下稱瑞城公司)以新臺幣1,016萬6,600元得標,經瑞城公司申報於80年11月20日開工,並由鄧祈誠 (已死亡)擔任現場工地主任,下水道工程處第四科即指派工程員邱炳文擔任該工程之監工。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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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21:39
54樓. talisa:『其實雄檢的偵結起訴書,也間接幫印證之前我們一直在查證多時的「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就是吳宏謀提 示的半截公文:「崗山仔二-2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線工程」,實為同一個案子,會刻意把〈穿越鐵道〉抺掉,莫非魔鬼果真藏在這個細節裡??』

參見雄檢新聞稿

(二)專案小組檢察官起訴認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公務員於80年間,對瑞城公司承包之東西走向「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線穿 越鐵道工程」,本應依事前所召開之協調會結論辦理管線遷移,竟於施工過程中未通知中油公司等遷移石化管線,復未確實依設計圖監工、驗收,造成3支石化管線 穿越排水箱涵,長期暴露在水氣中超過20年,且因4吋管於箱涵內懸空,無法藉由土壤介質獲得「陰極防蝕」之電流保護,而腐蝕嚴重,管壁日漸變薄。而李長榮 公司於96年間合併福聚公司取得該4吋管後,李長榮公司從未依美國石油協會及國際通用標準,編列預算針對該4吋管定期維護、保養及檢測,長期置之不理,致 該4吋管鏽蝕情形日益加劇。嗣因103年7月31日,華運公司透過該4吋管加壓輸送「丙烯」至李長榮公司大社廠過程中,華運公司及李長榮公司人員雖已發現 壓力、流量等狀態異常,明知「丙烯」極可能已經洩漏,竟然採用錯誤之保壓測試,又因李長榮公司大社廠用料在即,仍要求華運公司加壓輸送「丙烯」,終因上開 多重人為疏失,釀成32人死亡、321人受傷(其中19位已經醫院認定屬重傷害)之重大悲劇。

http://www.ks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412181020395.pdf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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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21:31
高雄地檢署起訴書及相關文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2014年12月18日

http://www.ksc.moj.gov.tw/ct.asp?xItem=370364&ctNode=26620&mp=021

相關文件在此

Pha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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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20:45
沒解決的話 下一任 改作 公車 高架工程。。。大笑 反正都是喊出來的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5-01-05 21:30 回覆:
不管是要建什麼或是拆什麼,都要有專業考量,不然都是喊爽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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