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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5 11:35:08瀏覽116|回應0|推薦2 | |
現在在台灣,又看到一個活生生真實案例,檢察官可以在沒有任何具體實證的情況下,單憑犯罪嫌疑人的自白,就決定了所謂的案件真實性,且隨便利用媒體來放風聲,將案件內容隨便丟給媒體去報導。 所以現在沒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只有所謂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對外發言,而檢察官可以隨便將偵辦案件對外公開,還是大剌剌滴利用新聞媒體來公開偵辦刑案內容。 若是說沒這回事,那到目前為止,所有媒體所播報的案件內容,是從何而來?若是說瞎掰出來,是想騙誰?瞎掰內容可以偵辦內容相似度到99.99999999999%? 再說了,現在還有一堆疑點,承辦檢察官並不削去偵辦出來,比方以下五大疑點: 一. 血衣 檢察官自己也說,二個人被殺那麼多刀,血到哪去?說是用刀砍或是用刀刺,都一定會噴血出來,那那些血噴到哪去?為何承辦檢察官從不交代? 就算是瞎掰也可以,我們就不相信整起案件已經瞎掰成這樣,單就血衣這一樣,承辦檢察官跟媒體就瞎掰不出來,是不想?不願?不削? 且就算清洗的再乾淨,多少都會殘留血跡反應,哪怕是將血衣丟棄或是燒毀,一樣也能檢測出殘留的血跡反應,除非是專業人士在處理,但這就有共犯的問題。 所以,為何早在一開始就說找不到血衣,這裡面就有很大的問題在,且檢警在一開始的辦案方式與態度完全有問題,這怎麼可能找得到血衣?這連白癡都知道的事,承辦檢察官會不知道? 二. 下藥的方式 最近一次的在起訴之前,找了一堆人去地檢署去,甚至還找人帶【媽媽嘴】裡所用的咖啡杯,要讓犯罪嫌疑人自己去指認,當初自己是用什麼杯子去下的藥。 這實在是太荒唐到近乎可笑的地步,犯罪偵查竟然是叫犯罪嫌人自己,去指認犯罪工具,而承辦的檢察官卻是啥事也不用幹,連這最基本的事都不削去做,這在法律上已經構成『叫唆犯罪』的嫌疑,因為是罪證不是你們找出來的,而是你們『叫』犯罪嫌疑人指證出來。 再說了,說是被害者是先被犯罪嫌疑人迷昏,請問是用什麼方式迷昏?又是用什麼藥可以迷昏?下的藥又是在哪種咖啡裡?是在哪將迷藥下到咖啡裡? 這些這麼簡單的東西,承辦檢察官只用一句:找不到證據!就直接輕鬆帶過,那我們還需要檢察體系要幹啥?浪費國家資源不說,更是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啥都找不出來,只找到一個看起來像兇刀的玩意兒,然後呢?屁也沒有。 三. 共犯 這起兇殺案是否有共犯,一直以來都不是檢警調來告訴我們,而是直接由犯罪嫌疑人來跟大家說,現在在承辦檢察官不想、不願、不削在偵辦下去(反正依其能力也辦不出什麼屁來),就直接採用犯罪嫌人的說法,就說這起兇殺案沒有共犯。 這麼簡單的事,現在的檢察官竟然什麼都不做,在一開始就直接對放話說:所有犯罪證據都被銷毀光了,找不到犯罪證據。 竟然檢察官可以在一開始就知道,沒有犯罪證據?!然後事後就開始朝沒有犯罪證據的方向去調查,這樣能查出什麼鬼出來?且檢察官如何能事先就知道沒有犯罪證據? 且在偵辦期間,還不斷透過媒體對外放話,說跡證被銷毀、找不到犯罪證據,這就已經當眾擺明了檢察官根本就不想、不願、不削來偵辦此案,又不然會有哪個白癡在一開始就說沒罪證?這不就當場擺明了你有嫌疑! 四. 金錢流向 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搞了那麼多錢,是要幹啥用?錢都用到哪去?具檢察官對外透露其中一百萬給了她老媽,那剩下的錢咧? 說是為了錢而殺人,那錢都到哪去?連金錢流向都搞不清楚,就隨便對外利用媒體放話說:犯罪嫌疑人是為錢而起殺機,但錢卻找不到,可能嗎? 且檢警有對所有關係人的資金做過調查了嗎?有對所有關係人的全部身家財產做過調查了嗎?什麼都不幹就說找不到錢,然後就什麼屁也不放一個,就直接認定犯罪嫌犯人說是為錢殺人,在法律上這不算是蓄意栽贓嫁禍? 五. 自白就能算罪證 學法律都知道,要構成法律的犯罪行為,是要具備三項: 1. 人證 2. 物證 3. 跡證 但現在是三樣都不是完全具足,還是犯罪嫌疑人自白說自己殺了人,然後檢察官就聽其言、編其劇,就認定這兇殺案是其一人所為,沒任何的共犯,拿得出任何具體鐵證來告訴大家,真的沒有共犯? 一天到五展會利用媒體在那作秀、演戲,甚至對外隨意公開其偵查案件內容,然後讓媒體充當檢察官的角色,而真正承辦檢察官卻是連屁事也沒幹好一件,這裡還真的懷疑承辦檢察官是不是也是這案件裡的共犯之一?! 那這些東西承辦檢察官能回答的出來嗎?就算要演戲也要演得好一點,演得那麼爛,還破綻百出,是想隨便找人頂罪?還是只是想隨便用最輕的罪來起訴了事?亦或是想繼續浪費社會與司法資源? 別在那屁說沒犯罪證據,或是犯罪跡證被銷毀,不想、不願、不削去找就說一聲,想當初你們配合某個愛講人權的黨內前立委和其助理,去司法迫害某人時,要證據都嘛隨便一拿就有,甚至入侵對方電腦竊取資料來當罪證也行,遇到這就說沒證據、被銷毀了,騙誰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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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