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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3 22:53:39瀏覽423|回應1|推薦1 | |
按照犯罪心理學來說,所有犯罪者在犯罪之後,都只有一個觀念: 況且大家都忘記一件事,那就是.......法官捏~~~多偉大呀,他們愛怎麼幹就怎麼幹,愛怎麼判就怎麼判,貪污、收賄照樣幹得理直氣壯,誰敢拿他們怎麼樣? 再說了,有錢、有權就判生.無錢、無權就判死,這是幹法官的通例,也是做法官的準則,照我們那些法官的朋友常說的一句話:不爽~~~有本事你來幹法官呀......... 在台灣,不管是在哪,只要是掌權的、有利益掛勾的,肯定都是要官官相護,否則就像一串葡萄一樣,除非是非除掉不可的傢伙,想當然是能包庇就絕對是要包庇,否則怎麼能做官? 就像這個案子一樣,肯定是要賴在法條上,所謂的依法行政,就是依他媽的法,行他爹的政,反正解釋權在他們,就算當街殺人都可以判無罪了,這種性侵女童案的在他們眼中,又算得了什麼? 這種根本就不是法律上爭議,在法律實務上完全是錯的離譜,但就是因為他們是法官,愛怎麼幹都行,沒理的硬是要說有理,因為他們是老大,在他們眼裡是所有死老百姓都該死。 像這類的案子,我們會直接問那法官:假若有人照這樣的行為,對你們搞這種性侵害,你們會不會照現在這樣的刑度判?若是對你們家人呢?對你們小孩呢?........你們還是會照現在這樣判嗎? 別在那鬼話連篇、胡說八道了,許多法條可用你們法官自己廢棄不用,蓄意兼有心的想要包庇罪犯,是你們法官自己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更不是法條問題,少在那用法條、法律欺騙台灣人民。 包庇犯罪就是該死,包庇性侵兒童的人,還有存活於台灣的必要嗎?台灣需要一個沒辦法保護兒童的人繼續存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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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