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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9 21:04:13瀏覽11727|回應1|推薦4 | |
1. 解釋正增強、負增強、懲罰之意義並舉例 正增強:行為表現後得到酬賞,行為也因此強化,此酬賞為正增強。 舉例1:索取統一發票(行為)中大獎(正增強),以後每次購物皆會要統一發 票。 舉例2:好成績 à 得獎金。 負增強:行為表現後即終止所厭惡的刺激,行為得到強化,此厭惡的刺激為負增強。 舉例1:戴太陽眼鏡後(行為),陽光不再刺眼(厭惡的刺激),一出門即戴上太 陽眼鏡。 舉例2:怕被當 à 用功唸書。 懲罰:個體所不欲的結果加諸個體之上,以此來阻止某特定行為的發生。 舉例:記過、額外作業、勞動服務、罰款。 ※增強作用(無論正、負)均指強化行為而言,但懲罰則在消弱或抑制行為。 2. Premack’s principle David Premack(1965)提出了一套原則,讓我們可以據以決定什麼事物可以用來當強化物。這套Premack原則(Premack’s principle),是以活動(如進食)而非物品(如食物)為分析單位。 它包含兩個重點: 第一,我們對各種活動的喜好可以依其程度排成一個喜好階層系統(preference hierarchy) 第二,在喜好階層系統中居於較高階層的活動,可以用來強化較低階層的活動。譬如說,對於一個喜歡看電視不喜歡運動的孩子,我們可以用看電視來強化他的運動行為¾¾規定他:每運動一個小時就可以看一小時電視。反過來說,對於一個喜歡運動不喜歡安靜地坐著看電視的小孩,我們可以反過來用運動來強化他安靜地看電視的行為¾¾規定他:每安靜地看一小時電視,就可以出去運動一小時。 很顯然地,要運用Premack原則須先弄清楚受強化對象的喜好狀況。換句話說,不論身為父母或教師,做好教育工作的先決條件永遠是更細心的觀察與了解,然後才能據以「因材施教」。 3. emitted behavior VS elicited behavior 自發性行為VS反應性行為 自發性行為:在刺激與反應間存在著可觀察的相關性。基本上乃維持有機體的健康平安。透過刺激替代形成制約;S型制約。 如:槌打膝蓋所引起的舉腳行為 反應性行為:反應影響環境而產生某種對有機體有所影響的結果,進而改變有機體未來的行為,與先前的刺激並無相關。透過可增加反應傾向之反應結果來形成制約關係;R型制約。 如:唱歌可對「環境」加以操作,已獲得掌聲、稱讚、金錢等。 ※史金納的操作制約論和帕瓦洛夫的古典制約 操作制約:個體在自發性的多種反應中,選擇他要的結果而加以強化反應,而建立刺激與反應之聯結歷程。
(減弱「不做功課」的行為) 古典制約:不經訓練,刺激與反應便會聯結。 條件刺激→條件反應 (數學課) (恐懼) 4. 懲罰的原則 懲罰結果之影響,視個人對懲罰的知覺不同而異。 ※不良效應 第一、懲罰只是短暫抑止行為,並非長久解決之道 第二、懲罰會造成不愉快的情緒反應,如挫折、憤怒、罪惡感 第三、除了欲除去的行為外,其他行為也可能受到懲罰。如:期末報告上的紅字以及因錯字而造成的低分的確懲罰了錯誤,但同時也懲罰了學生在寫報告上所投入的心血 ※最主要的缺點在於無法產生正向行為 ※運用懲罰的原則 1.目的性原則 教育者使用懲罰時要明確其目的,要懂得懲罰只是一種手段而絕非最終目的。懲罰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紀律,使受懲罰的學生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使大多數學生受到教育。如果這個目的不明確,教師就可能濫用懲罰,教師在懲罰學生時就可能帶有個人的情緒、抱有偏見,就可能有“教訓”學生的心理,結果就會對學生造成體罰 2.靈活性原則 要針對不同的時間、場合、違規程度,以及被懲罰對象的性格類型,機智靈活地選擇不同的懲罰模式,而不能一成不變、千篇一律。如:對於故意違紀的學生與過失違紀的學生,對於初犯和屢犯,對性格外向和性格內向的學生,懲罰的程度及模式都應該有所區別。 3.懲罰與其他教育方法相結合的原則 不能孤立地使用懲罰手段,必須與整個教育方法體系結合起來,尤其應該與說理、溝通、感化、激勵等教育方法結合起來使用。 4.懲罰必須能解決問題,而不產生新問題的原則 懲罰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如果達不到這個目的,懲罰就容易產生消極的作用。所以,在運用懲罰時要注意把握度、把握時機,注重懲罰的實際效果,不能產生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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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