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12/28 11:30:12瀏覽1560|回應1|推薦10 | |
無罪推論VS有罪推論,談蘇建和案 民國80年發生的汐止吳銘漢夫婦凶殺案,至今已過廿多年了.主嫌王文孝早已伏法,王文孝原本供稱命案為其一人所為,但經檢警偵辦過程最終逮捕了另外三人,王文孝槍決伏法前再次表示,命案為他與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四人共同犯下.血案發生後偵辦過程中檢警與法官對於極高的關連性都表示三人絕對可以稱得上是有重大嫌疑,甚至多位承審法官與直接參與調查的檢警到今天也都還一直認為三人確實參與犯案,所以在先前才會有死刑的判決.
在這些年當中,所謂的廢死與人權團體甚至連法務部長馬英九都以外力干涉司法的方式來改變判決.在人權的旗號下,台灣司法的威信早已掃地.給予社會大眾只要沒抓到證據抵死不認,就不會有罪的印象.這也才有近來很多案件犯案的主嫌都認為殺一兩個人還是不會被判死刑的情況.
我們可以來思考,司法強調勿枉勿縱,勿枉就是所謂的無罪推論,勿縱就是所謂的有罪推論.司法應以兩者並用來供判決之用以還原事實.而不是一味的用無罪推論,只要犯案者沒有留下證據就可以判無罪.有沒有證據只是司法厘清真相時的工具之一,事實的真相才是司法判決的最大重點.我們可以針對有罪推論與無罪推論來對本案做分析以還司法應有之本色!
有罪推論: 1.身中79刀:吳漢銘夫婦淒慘的身中79刀,單為一人實不合理,因為79刀可謂之亂刀砍死.且吳漢銘並非身材矮小無力,兩人要反抗王文孝,王文孝一人犯案其驚嚇逃跑的機會應比較大,檢警與法官皆以此認為應為多人犯案,且三人為確認之主嫌所供出,並握有自白書.
2.已確定犯案的主嫌供述:王文孝本來供稱一人所為,最後慢慢被攻破心防,供出三人.顯見本來他也想自己掮下刑責,但最後供出三人後直至槍決前王文孝仍然供稱本案為他們四人共同所犯,所謂人之將死其言也善,主嫌的陳述是本案的重中之重,絕不可被刻意忽略掉.
3.法官與員警之經驗與專業:承辦員警承審法官均有豐富經驗且與蘇建和三人均無個人恩怨,為何仍深信本案為王文孝與蘇建和等四人所為?仍然一再認為三人該判死刑?由偵辦經驗與疑犯之心理反應皆讓偵辦人員深信不疑.
無罪推論: 1刑求:人權團體以積壓時間過久與無搜索票為由認為三人遭警方逼供刑求 答:任何的檢警辦案都包含調查搜索與逼問等程序,且重大刑案的重點在於證據保留與搜索的時效.三人亦無法提出證明其遭刑求之證據,事後參與偵辦人員亦無人遭到追訴,刑求之說如同給這些辛苦辦案的員警做了有罪推論,這些都是程序暇疪問題並無法改變檢警與法官認定蘇建和等人之於本案有重大嫌疑的事實.
2李昌鈺鑑識:以現場空間過小,血跡噴濺完整來推斷現場為一人所為. 答:首先李昌鈺參與調查時本案已近廿年,證據保全與現場早就無法提供證據力.且空間過小亦無法說明其為一人所為,未知人數的歹徒可能在打鬥中漸漸將吳銘漢夫婦逼至小空間最後再予殺害.且血跡的噴濺與中刀部位身上衣著以及血液流動速率均有關係,不能以血跡完整來說明現場只有一人,棉被衣物在地上沾血跡佔掉空間也不表示現場就沒有其它歹徒,且歹徒犯案後皆有企圖減證對現場做搬動或處理的可能性.李昌鈺的所有鑑定內容都只能解讀為一種可能性,更無法供無罪推定之用,身為國際鑑識專家,未免太過武斷!
3無直接證據:人權團體認為蘇建和等三人,並未在現場留下指紋,只有單靠自白,無法證明其參與本案. 答:但沒有留下指紋也並不代表歹徒沒有犯案,戴手套或事後清除指紋都是可能的方向,在自白的部分,如無法證明三人遭受嚴重刑求,則自白的可信度仍然極高,否則在做筆錄時何必有自白呢?在辦案中自白還是具有一定的參考性.
綜觀本案,在本案未完全厘清爭議前,王文孝卻由軍法執行槍決實為一大憾事,所謂死無對證本案將成永遠的羅生門.但另一方面我們必須瞭解司法獨立不應被干涉的精神何在?由法務部長及專門維護犯案者人權的偽人權團體對司法進行直接的干涉,這對被害人與社會大眾極其不公不義!有罪推論與無罪推論應該兩者並用以達司法勿枉勿縱的基本精神,證據有可能錯用,無證據也可能讓歹徒脫身,這形同鼓勵智慧型歹徒.第一時間承辦人員尤其已經逮捕確認的主嫌,其衍伸出來的辦案內容應有一定的可信度.其與李師科案王迎先之枉死完全不同.而且在廿年後所謂國際鑑識專家其實對本案不應置喙.本案走到了現在真正的事實應該是本案無法確定是否為蘇建和等三人所犯,但也無法確定絕不是蘇建和三人所犯,本案是否為冤獄呢?在法律上或許可以由無罪判決來認定,但事實上則仍無法確認,甚至根據檢警與法官之專業審視後均表示其三人仍有重大嫌疑.昨天,蘇建和等人已提出冤獄賠償高達6千多萬之譜,如國賠成立,則台灣司法喪鐘已被重重的敲嚮,而被害人吳漢銘夫婦及其後代的權益仍無所謂的法務部長或人權團體願意幫忙他們.吳漢銘夫婦的命運也將成為台灣刑案被害人的命運,正義無法伸張,社會將更加混亂,國家也自然永遠無法長治久安!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