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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2月我給妹妹的存證信函
2013/08/17 20:50:53瀏覽317|回應0|推薦0
李OO女士
您101年2月5號信函提到,「您與見證人及鎖匠開我門鎖」是非法行為,特以存證信函存證。唯一能解決問題是透過政府、法院,文山區調解委員會已安排3月15日15時於文山區公所7樓調解,請提前10分鐘到達。
1. 我一直不認為我應該繼承我父母遺產因為我年幼時父母相對善待我,一個人在世上難免有虧欠與需要回報的恩情,我十年前認為父母虧欠是弟弟與您,需要回報的是國家。
2. 我這次與樓下鄰居聊天中彷彿聽到她說母親跟她說過「女兒欺負她」,我記得母親跟我說過「您吃西瓜、吃魚,不給她吃」,當時我覺得有點不太可能未再追問,這時一連想,晚上馬上問女兒「是每個月去看奶奶一次,每次奶奶都哭姑姑欺負她」,第二天電詢唯一可能去貴寓所看媽媽的表嫂確認,表嫂還一直說OO早就後悔了,後悔媽媽被接走後每個月少3萬元收入。母親本來好好住在她的安養院套房,您私自接出後這間套房立刻被別人租用,我在母親住不回去的情況下,立即要女兒每月付您3萬元希望您能善待母親,結果竟是欺負母親。現在我可以想像到弟弟被您找到且與我們高興相處一段時間後卻不告而別的原因,再找弟弟對他是禍不是福。由上面事實,我已經決定將父母唯一遺留房產捐給政府,只是這間房產目前是共有,我不能製造政府麻煩, 故請調解委員會見證產權歸屬。
3. 父親在十幾年前說過:「您為了小孩不服兵役,教小孩斜眼睛歪嘴巴裝癡呆」,後來又說好幾次:「仔仔面相被破壞了,福相沒了」。而您是說:「是兵役體檢時發現有神經病」。
4. 為了避免您製造非法行為及朝言夕改,我只能透過存證信函、政府、法院溝通,也請您透過存證信函、政府、法院回復。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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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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