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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0 11:54:19瀏覽528|回應1|推薦14 | |
引用文章財產來源不明罪 3個版本催生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MzY1NDk3ODA=/v.swf 2008-08-20 中國時報 【林諭林、羅暐智/台北報導】 扁涉海外洗錢案,朝野立委催生「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相關修法有其必要,但應穩健、全面性來做,考量實際效果,讓立法立得合情合理、可行且發生效果。 民進黨立委蔡同榮將提案修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未來公務員新增財產若高於薪資所得,又無法清楚交代,最重將面臨七年有期徒刑,且財產來源不明部分,也將全數沒收。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則提案修改《貪汙治罪條例》,目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馬英九總統的政見則是修改《刑法》,目前已有三個版本。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儘管各方朝野意見不同,他希望行政院盡速討論,提出政院版,讓朝野廣泛討論。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雖然「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但考量國內主流民意,她支持制定此罪,盼能矯正歪風。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呂學樟也認為,公務人員貪汙最根本的問題就在財產來源不明,雖不反對針對申報不實的部分增訂刑責,但正本清源的作法應是在《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 蔡同榮強調,民進黨重大議題協調會報已決議把「財產來源不明罪」,列為立院黨團下會期優先法案,希望國民黨拿出改革誠意,連署支持他的修法提案,讓修法在下會期順利通過。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若申報義務人故意隱匿財產,可處二十萬元至四百萬元罰款,蔡同榮指出,有心犯罪者根本不會把罰款看在眼裡,所以將提案增訂違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遏阻申報人的僥倖心理。 蔡同榮指出,參酌巴基斯坦、汶萊、香港、中國等國「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應規定只要申報人前後年度的財產總額,增加幅度超過其薪資所得達一倍以上,且拒絕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就推定為犯罪所得,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民進黨反貪 財產來源不明 沒收、判刑 2008-08-20 工商時報 【崔慈悌/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蔡同榮昨天表示,民進黨已決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增訂對當事人來源不明財產得沒入或追繳,並可視情節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案將列下會期優先法案。 前第一家庭疑涉洗錢案重創民進黨,為扭轉外界對民進黨的印象,蔡同榮昨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民進黨重大議題擴大協調會報已決議,將「財產來源不明罪」列立院黨團優先法案,希望國民黨能在立法院開議後也能支持通過該案,他會尋求國民黨的連署,以實際行動來證明國民黨反貪的決心。 蔡同榮指出,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若申報義務人故意隱匿財產,只處以20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有心犯罪,這點罰款根本不會看在眼裡」,所以他提案在該條文中增訂「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併科罰金」,來阻止申報人的僥倖心理。 此外,對於來源不明的財產,他也參考香港、中國、巴基斯坦等國的作法,修正同法第12條第2及第3項條文,增訂對申報人前後年度的財產總額增加超過其薪資所得達一倍以上者,若拒絕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將推定為犯罪所得,可應視情節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來源不明部分並可一併沒收、追繳或追徵。 雖然外界希望該法若三讀通過,能夠溯及既往,讓前第一家庭也能夠適用,不過蔡同榮認為,如果溯及既往,牽扯的範圍將會太大,因此他個人不建議往前追溯。不過朝野對於「財產來源不明罪」加重處份雖已具有共識,但國民黨團希望能修正「貪污治罪條例」,以正本清源,與民進黨團將提案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作法不同。 ------------------------------------------ 違反「無罪推定」 實施爭議仍多
2008-08-20 中國時報 【林諭林/特稿】 前第一家庭爆發疑似洗錢風波,藍綠均出現制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聲浪,事實上,目前已有超過十個國家,對公務員財產無故增加,制定相關規範,但各國對違法者法律責任各不相同。例如韓國僅有罰款等行政罰,巴基斯坦、新加坡等國則可處以刑責。 不過,由於「財產來源不明罪」要由被告負起舉證責任,違反「無罪推定」等原則,爭議不小,目前實施的國家,多集中在亞洲、非洲。 巴基斯坦早在一九四七年就在其《防止腐敗法》規定,被告或其代表人,若擁有與其公開收入來源不相稱的財務,且無法提出解釋,法院就應推定構成刑責。 鄰近台灣且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包括新加坡、香港和中國等。 新加坡在一九六○年《防止賄賂法》、一九八八年《沒收貪汙所得利益法》規定,只要被告財產與收入來源不符,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釋,就應被視為貪汙所得。 香港在一九四八年和一九七一年,分別定有《防止貪汙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後者更規定,就算是卸任政府人員,若生活標準或財富與過去的薪水不相稱者,提不出圓滿解釋,就算違法。 中國對於「公務員財源來源不明」規定,除一九八八年修訂懲治貪汙賄賂罪規定,一九九七年在其《刑法》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其來源為合法,差額部分即可論定是非法所得並加以追繳。 其他定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還包括泰國、印度、馬來西亞、汶萊、埃及、尼日和巴哈馬等。 至於違法的責任,泰國規定違者可解除公職,新加坡、尼日、巴基斯坦等,則規定違者除可處以罰款,並可處以有期徒刑。 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雖有助肅貪查弊,但歷來有許多爭論迄今仍未解決,包括需由被告負起舉證責任,等同是「有罪推定」等,均有違反人權等議論。 話說回來,就算「財產來源不明罪」沒有通過,只要檢調善用《貪汙治罪條例》和《洗錢法制法》等規定,也可沒收貪汙所得,並凍結不法資產。法令是死的,如何應用,就看司法人員智慧。 ********************************** 如此多的爭議看法,想想這些人的目的要做什麼? 為何那天陳大小姐要出來演戲? 還不是劃清界線,希望火不要再燒了。 真有心就先立法,事後再來修改,這樣才不會說一套做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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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