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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1 18:38:53瀏覽580|回應0|推薦3 | |
近期電視報導著,有關高雄的新景點(光之穹景),高雄捷運公司為了"保護"義大利設計師的著作權,將對商業行為者收取費用。 在此想要舉個例子,一般來說,當一個技術開發人員,服務於企業中時,其發明專利屬誰?我想大部份的公司會讓專利屬於公司吧? 因為第一個該員是在服務於該公司期間,領取該公司薪資,使用該公司資源,所申請出與該公司相關的專利。 另外,每個業務從事者都知道,當你在企業服務,所開發出的客戶是屬於公司資產,如果日後因為跳槽或自行創業,你再利用前公司關系進去接恰該客戶,嚴重者官司纏身,輕微的也會受到一些道德上的批判。 在此我感到很好奇的是,高雄捷運公司請設計者開發此景,理論上應該該物件權利屬於高雄捷運公司吧?如果請人設計後東西就不能交由出資方使用,那設計何用?在此我感覺實在很怪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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